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債權人駿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韋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羅美蘭 是否為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