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法定代理人 簡俊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堃信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堃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堃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641元,應繳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4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