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韶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谷裔 凡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101年度司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3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51號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31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1年6月8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101年度補字第1691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