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昭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昭宏自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昭宏因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確有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其雖辯稱係得被害人同意而殺之,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以本件罪刑甚重,被告於行為後確實前往宜蘭租屋處藏匿,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年2月16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所涉犯之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罪刑甚重,且被告確實於行為後向他人借款新台幣5萬元即前往宜蘭租屋處藏匿,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目前情形,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6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榮賓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