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67號原告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榮俊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其先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