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賴慶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慶國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大村鄉○○○巷0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慶國因違反毒品危害危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之處分,由於被告未能於當日提供足額保證金而遭羈押,現被告親友已籌得足額交保金,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賴慶國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已籌得足額保證金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資力、犯罪情節等情況後,准予被告賴慶國提出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大村鄉○○○巷
0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