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九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保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甲○○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一五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五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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