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7號債權人 麗馨 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庭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稅務機關顯示債權人為獨資之證明文件。(依所提衛生局函文無從認定為獨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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