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原告 林瑞瑜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義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至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義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2,621元{計算式:(366,100+5,279,142)×1/2(應繼分比例)=2,822,621},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770元,尚不足27,2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