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桓佑朱俊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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