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聲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聲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聲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並於民國96年8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8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12月1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明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