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103年度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献庚
陳秀真上二人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 陳美親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被告 張正松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被告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被告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 洪碧梅 選任辯護人張秉正律師被告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美親被告長旺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秀真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達辰企業工程行代表人林金輝選任辯護人張秉正律師被告茂淂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佩蓉 被告睿騏電工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安婕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超昱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清長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六健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献庚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0、131、248號)暨追加起訴部分(103年度偵字第473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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