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信彩色印刷製版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二月二日│伍仟貳佰伍拾元│QH0九0三五九││││限公司黃瑞娥│份有限公司社子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