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軍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毅楓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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