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大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12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大川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於犯罪事實欄補充: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
、前胸壁擦挫傷、臉部挫傷、右眼挫傷、右手肘挫傷、雙手
挫傷、右上臂擦傷等傷勢狀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