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鑑字第851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鑑字第851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五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明知無力支付會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三年三月五日在其高雄市○○區○○路○○○號四樓住處,邀集 胡一 音等共四十一人之互助會,每會為新壹幣一萬元,採外標制,致 胡一音 等人不察,陷於錯誤而交付第一會之會款予甲○○,詎於會期中, 蕭員 明知該互助會異常,投標金額過高,竟承前揭概括犯意,向 蘇秋美 詐稱願將其會讓與蘇秋美,另會員 呂滄浪王素心 (二會)、 黃新發王根民 部分亦可讓蘇秋美「吃會」,致蘇秋美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八十三年七月至十一月間吃下五會,共計付給蕭員二百萬元,然該互助會進行至第十二會時,竟突然宣布止會,蘇秋美、胡一音始知受騙。
經核蕭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起訴書、判決書及確定函(均影本,在卷)。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
申辯人自任會首以來,每一會會員承標後,申辯人均將會款如數交付得標會員手中,直到第十二會時,因有些會員得標後積欠申辯人會款,以致申辯人無力再代為墊付,才會做出止會之決定,而後申辯人就一一和活會之會員處理止會後之會款,而會發生會款處理上之糾紛實屬。
關於胡一音部分申辯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已和胡一音處理圓滿,故而沒有起訴。
另呂滄浪部分,他有跟三會,第一會標六千七百元,申辯人已如數交付;第二會他再標一萬四千五百元時,因他承諾將此會讓給蘇秋美而向蘇秋美拿取轉讓金四十萬元;第三會他還要再標,申辯人恐其在短時間內連標三會,無力繳付死會會款,故而不讓他標取,但因他堅持要標,且其先前已有積欠申辯人錢財無力償還,申辯人無奈祇好決定止會。
關於蘇秋美二百萬元吃會的部分,實際上是申辯人拿八十萬元,呂滄浪拿四十萬元, 楊秀蘭 拿八十萬元,五會共二百萬元。而呂滄浪與楊秀蘭部分是他們私下與蘇秋美約定「吃會」而與會首之申辯人並無關連,至於申辯人自己之八十萬元則已償還蘇秋美八十二萬二千八百元,有起訴書及判決書上之記載可稽。
申辯人在法院審理時一再請求傳訊證人呂滄浪與楊秀蘭,但他們始終不肯出庭,致申辯人身心疲憊而無力上訴,並非申辯人默認詐欺犯行。懇求體卹下情,從輕處分,給予再生之機會。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港務警察所隊員,明知無力支付會款,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三年三月五日在其高雄市○○區○○路四十二之三號四樓住處,自任會首,邀集胡一音等共四十一人之互助會,每會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採外標制,致胡一音等人不察,陷於錯誤而交付第一會之會款予被付懲戒人,詎於會期中,被付懲戒人明知該互助會異常,投標金額過高,竟承前揭概括犯意,向蘇秋美詐稱願將其會讓與蘇秋美,另會員呂滄浪、王素心(二會)、黃新發及王根民部分亦可讓蘇秋美「吃會」(即由蘇秋美支付四十萬元給被吃會者,嗣被吃會者須繳交得標之利息),致蘇秋美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八十三年七月至十一月間吃下五會,共計付給被付懲戒人二百萬元。該互助會進行至第十二會時,竟突然宣告止會,蘇秋美、胡一音始知受騙。上開事實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論被付懲戒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確定,有該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函等影本在卷可稽,申辯意旨所稱,係因死會會員積欠會款,伊無力再行墊付,且蘇秋美之「吃會」,係其與呂滄浪、楊秀蘭等自行接洽,與伊並無關連,伊無詐欺之不法意圖云云,已為確定刑事判決所指駁不採,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係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郭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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