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299元,及其中新台幣25,189元自民國
97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台幣6,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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