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94號聲請人 莊正雄
李添登 朱施汶仔施美妹 莊施阿顏施 賴金華 施玟玲 施瀞婷 施盈瑩 施秉承 施宥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施罕友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共十一人聲請公示送達,各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應繳納聲請費11,000元,惟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09年9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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