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741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王坤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智 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蕭智民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台端依原契約請求違約金卻仍按前置協商協議之利率計息之依據(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4點台端請求違約金應依原契約之利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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