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25號聲請人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光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琬婷┌─────────────────────────────────────────────────────┐│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龍之社實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239,190元│KN0000000│103年4月30日│││司楊宗龍│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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