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原告 趙美淑

被告 李炳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

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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