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馬志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志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志慶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雖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侵害法益同一,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2年8月至12月間,相隔非久,且施用毒品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此等犯罪具成癮性,施用者因心理、生理、社會等諸多因素影響,戒除毒癮不易,易於短期內反覆罹犯,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如附表編號5、6所犯分別為非法持有手槍及妨害秩序罪,罪質、侵害法益不同,惟犯罪時間有所重疊,且肇因於同一衝突事故,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加重效益及罪責相當原則,兼衡實現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刑罰經濟的功能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不逾越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編號5所示罰金刑部份,因無數罪併罰之情形,非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日

①112年9月10日

②112年9月25日

③112年10月21日

①112年11月3日

②112年11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9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52、1327、14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95、15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原簡字第4號

113年度六原簡字第1號

113年度六原簡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原簡字第4號

113年度六原簡字第1號

113年度六原簡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206號執行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63號執行

②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60號執行

②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非法持有手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11月19日

②112年12月2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83、113年度偵字第459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83、113年度偵字第45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4年1月23日

114年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4年2月28日

114年3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025號執行

②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27號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2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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