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51號聲請人 施添寶 相對人 施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施麗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施麗英於民國87年7月22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施麗英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施麗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中市○區○○里○村路○段○○○巷○○弄○號),前於80年7月22日失蹤,迄今已逾20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為證,復有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無任何在監在押紀錄)、健保WEBIR查詢系統(無健保投保紀錄)、勞保查詢系統(無勞保紀錄)、臺中市警察局110年714日中市警防字第1100051327號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0年7月21日中市社助字第1100083146號函(未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相對人施麗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無出入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0年7月19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100005274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80年7月22日失蹤時已滿26歲,迄未尋獲,算至
87年7月22日屆滿7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87年7月22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佳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