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鑫好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吳容合兼上述公司之代表人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 律師
馬興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747號、第15514號)及移送併辦(10
3年度偵字第17583號、第15671號、第15926號),及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25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
吳容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食品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販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鑫好企業有限公司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鑫好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吳容合為鑫好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下稱鑫好公司,實際上為吳容合一人公司,址設 高雄市 ○○區○○路○巷○○○號
1樓,從事食用油脂批發、飼料批發、零售等業務)。 郭定晉鴻 貿易商行、 晉瀧 貿易有限公司、 福瀧 油脂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子 郭盛榮 ,均址設 雲林 縣○○鄉○○村○○路○○○○號,從事國際貿易、飼料批發、零售等業務)。 邱飛龍久豐 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久豐公司,登記代表人為其妻 邱劉淑敏 ,址設嘉義縣新港鄉○○村0000000號,從事國際貿易業、飼料油脂批發、零售等業務), 邱麗品 為邱飛龍之妹妹,受僱於久豐公司擔任廠務,負責帳目管理及油品出貨、進銷。 正義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義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為食用油脂製造商, 何育仁 自民國95年9月1日至103年9月止,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 胡金 忞原於正義公司行銷企劃部任職,於10
0年11月12日起兼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而其採購業務之直接主管即何育仁。
(郭定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一審判決,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何育仁、 胡金忞 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一審判決,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邱飛龍、邱麗品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但起訴事實與本案無關)
二、【附表一之㈠:101年1月3日至101年7月27日】
㈠、胡金忞向吳容合表示正義公司豬油原料來源不足,欲請吳容合找品質無虞之豬油原油來源,且須符合雙方簽立之油脂採購合約(產品必須是豬油原油,驗收規格必須符合一定酸價、過氧化價、碘價、熔點、顏色、水份),吳容合承諾販賣與正義公司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原油。吳容合與 郭定均 知悉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向越南「TRIHUNGPRODUCINGTRADINGIM-EXPORTCO.,LTD(下稱越南TRI公司)」、「KHANHLONGTRADINGCO.,LTD(下稱越南KHANH公司)」所購入之油品(以豬油為主),係來路不明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販賣,且正義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其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用作產製食用豬油商品,正義公司不欲購入品質來源有疑義、佯以魚油(供動物食用)進口報關、無任何供人食用衛生證明、不具公證報告之豬油。吳容合與郭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郭定於 附表二之㈠所示時間,將上述油品進口後,委請貨運業者將油品載運至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油槽。吳容合於電話中口頭向郭定洽談正義公司欲採購原料豬油之酸價、水份等規格,渠二人均認若符合檢驗規格、縱使產製豬油原油之豬隻來源、生產過程不明,亦能通過正義公司之品保部門檢驗,於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時間,經正義公司精製課請購、胡金忞採購、何育仁核准,使正義公司陷於錯誤而向鑫好公司訂購原料豬油,吳容合即委請無犯意聯絡之欣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佑公司)負責人 陳俊誥 及其員工,依吳容合之指示,前往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油槽,直接載運上開油品至正義公司交付,並通過正義公司之品管檢驗。鑫好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辦理請款,正義公司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如附表一之㈠所示金額(另外加計稅金)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吳容合,而吳容合於支票兌現前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郭定關於鑫好公司之購油成本。
㈡、吳容合與邱飛龍、邱麗品均知悉久豐公司向越南KHANH公司、日本LOPS公司所購入之油品(以豬油為主),係來路不明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販賣,且正義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其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用作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並不欲購入品質來源有疑義、佯以魚油(供飼料用)、棕櫚油(供飼料用)進口報關、無任何供人食用衛生證明、不具公證報告之豬油。吳容合與邱飛龍、邱麗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邱飛龍將上述油品進口後,委請貨運業者將油品載運至久豐公司之油槽。吳容合於電話中口頭向邱飛龍洽談正義公司欲採購原料豬油之酸價、水份等規格,並由邱麗品管理油槽庫存及出貨,渠三人均認若符合檢驗規格、縱使產製豬油原油之豬隻來源、生產過程不明,亦能通過正義公司之品保部門檢驗,於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時間,經正義公司精製課請購、胡金忞採購、何育仁核准,使正義公司陷於錯誤而向鑫好公司訂購原料豬油,吳容合即委請無犯意聯絡欣佑公司負責人陳俊誥及其員工,依吳容合之指示,前往久豐公司油槽,直接載運上開油品至正義公司交付,並通過正義公司之品管檢驗。鑫好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辦理請款,正義公司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如附表一之㈠所示金額(另外加計稅金)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吳容合,而吳容合於支票兌現前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邱飛龍關於鑫好公司之購油成本。
㈢、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久豐公司,因鑫好公司販售原料來源有疑慮之進口豬油給正義公司,而分別與鑫好公司共同獲利,獲利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92萬5693元(未稅)。
三、【附表一之㈡:103年2月14日至103年5月14日】
㈠、102年間,正義公司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於102年底,胡金忞又向吳容合表示正義公司豬油原料來源不足,欲請吳容合找品質無虞之豬油原油來源,且須符合雙方簽立之油脂採購合約,吳容合承諾販賣與正義公司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吳容合與郭定均知悉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向越南TRI公司、KHANH公司、「DNTNSX-TMTUANTHANH(下稱越南DNTN公司)」、香港POYUENLARDCO(下稱香港POYUEN公司)所進口之油品(以豬油為主),係來路不明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販賣,且正義公司不欲購入品質來源有疑義、佯以動植物混合油、魚油(供飼料用)進口報關、無任何供人食用衛生證明、不具公證報告之豬油。吳容合與郭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販賣攙偽或假冒豬油原油之犯意聯絡,先由郭定於附表二之㈡所示時間,將上述油品進口後,委請貨運業者將油品載運至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油槽。吳容合於電話中口頭向郭定洽談正義公司欲採購原料豬油之酸價、水份等規格,渠二人均認若符合檢驗規格、縱使產製豬油原油之豬隻來源、生產過程不明,亦能通過正義公司之品保部門檢驗,於附表一之㈡所示之時間,經正義公司精製課請購、胡金忞採購、何育仁核准,使正義公司陷於錯誤而向鑫好公司訂購原料豬油,吳容合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陳俊誥及其員工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經正義公司收受,且如上述之方式付款。
㈡、吳容合與邱飛龍、邱麗品均知悉久豐公司向越南KHANH公司、日本LOPS公司所購入之油品(以豬油為主),係來路不明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販賣,且正義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其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用作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並不欲購入品質來源有疑義、佯以魚油(供飼料用)、棕櫚油(供飼料用)、無任何供人食用衛生證明、不具公證報告之豬油。吳容合與邱飛龍、邱麗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販賣攙偽或假冒豬油原油之犯意聯絡,先由邱飛龍於附表三之㈠所示時間,將上述油品進口後,委請貨運業者將油品載運至久豐公司之油槽。吳容合於電話中口頭向邱飛龍洽談正義公司欲採購原料豬油之酸價、水份等規格,並由邱麗品管理油槽庫存及出貨,渠三人均認若符合檢驗規格、縱使產製豬油原油之豬隻來源、生產過程不明,亦能通過正義公司之品保部門檢驗,於附表一之㈡所示之時間,經正義公司精製課請購、胡金忞採購、何育仁核准,使正義公司陷於錯誤而向鑫好公司訂購原料豬油,吳容合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陳俊誥及其員工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經正義公司收受,且如上述之方式付款。
㈢、吳容合明知正義公司不欲購入品質來源有疑義之豬油原油,其仍於附表一之㈡編號所示時間(103年4月16日),向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發公司)及陳俊誥之友人,購買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原油共2萬4910公斤,並於同日委請陳俊誥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並通過正義公司之品管檢驗。
㈣、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久豐公司,因鑫好公司販售原料來源有疑慮之進口豬油給正義公司,而分別與鑫好公司共同獲利,獲利總額為1342萬4932元(未稅)。
四、正義公司將上述自鑫好公司購入之油品,與正義公司自其餘油商購入之油品(包含:裕發公司【經由 林明忠 購入】、永成公司【經由 蔡耀鋐 購入】、久豐公司【經由林明忠購入】、頂新公司、東元公司)混合存放在公司油槽,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如附表四101至103年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再販賣與附表五所示之人。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證人何育仁、胡金忞、郭定、郭 陳潘 、邱飛龍、邱麗品、陳俊誥、 陳俊豪林金晃石先格 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傳聞例外事由存在,被告吳容合及辯護人復否認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審判外之言詞無證據能力。另國立師範大學化學系 吳家誠 教授電子郵件意見函,亦屬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同依上開規定而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何育仁、胡金忞、郭定、 郭陳潘 、邱飛龍、邱麗品、陳俊誥於檢察官訊問時未經具結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3之規定有間。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
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惟此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例外賦與證據能力之情形,應由檢察官舉證依自由證明法則判斷。本件公訴人未能說明上述證人哪一位偵查中之證言有「特信性」、「必要性」,且上開證人於審判中之證述亦與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大致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偵查中未經具結者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法取得之情形,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亦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各該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被告吳容合矢口否認有詐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攙偽或假冒之豬油原油犯行,辯稱:我是單純的買賣業者,油沒有進到鑫好公司,我是一人公司沒有檢驗的能力,也沒有檢驗的專業,但正義公司會檢驗,分析脂肪酸、碘價等等,這個騙不了人。我以食用油價格向上游廠商購買,如果內容物真的是飼料油且我知情,我怎麼可能用較高單價購買。我真的是購買豬油,邱飛龍、邱麗品、郭定作證說他們賣的並非食用油,我猜測他們是為了避稅,所以用飼料油進口躲關稅,用那些飼料油當進項,銷項的發票只好開立記載不實的發票給我,並稱賣給我飼料油。況且我在103年5、6月份以後沒有賣油給正義公司,採樣的油我認為不是我提供的油,而且我還不是唯一賣給正義公司油品的人。我請欣佑公司送到正義公司的就是豬油,司機也知道,油槽打開一聞就知道。我也相信提供油品給我的上游油商,他們本身會自主管理,我只是豬油掮客做paperwork的動作而已等語。辯護人為被告吳容合辯護稱:①鑫好公司以食用油的價格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久豐公司採購,最低每公斤也逾25元。所以被告吳容合主觀上認知是食用油買賣。②正義公司有要求一定的豬油品質,吳容合也有請上述油商提供油品供檢驗,符合正義公司檢驗之規格,正義公司才會和吳容合簽立油脂採購合約。③正義公司下單採購,吳容合轉向上述公司請他們提供合格油品,欣佑公司司機直接將油運到正義公司,被告吳容合從中沒有任何攙偽、混油之行為,且正義公司品保人員會抽樣化驗,不合格的油品還會退貨。④郭定、邱飛龍說他們是販賣飼料用油,因為他們是以飼料用油名義報關進口,以豬油進口要負擔20%關稅,但因為要進項、銷項一致,所以賣給鑫好公司的發票才開飼料油,實際上賣的是豬油。由邱麗品傳真給被告吳容合的手稿可看出吳容合有向久豐公司採買豬油和飼料油,且價格顯不相同。久豐公司將發票開動物油脂,目的是將魚油作為進項稅捐。且欣佑公司陳俊誥、陳俊豪均證稱去載豬油。⑤正義公司於103年4月份訪廠之後,終止與鑫好公司之豬油採購,如果吳容合與何育仁、胡金忞為共犯結構,自然不會終止採購,何況同年6月以後確實沒有正義公司訂單,可見其三人並非共犯關係。正義公司是因為鑫好公司未能通過訪廠計畫而停止採購,並非吳容合提供的油品有問題,實際上吳容合提供的油均通過檢驗。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傳喚專家證人 陳景川 ,其證稱魚油添加到食用油脂保存期限太短、經濟效益差,且魚油脂肪酸和豬油差異大,可以驗出來,不可能摻魚油還不被發現等語,顯然久豐公司和晉鴻商行等進口之魚油,是否流向正義公司尚有疑問,重點在於久豐公司和晉鴻商行為了抵掉進口魚油的進項,只好開立動物油脂、飼料油的發票給鑫好公司。至於邱飛龍、邱麗品、郭定均堅稱出售飼料油給吳容合,均是要將責任推卸給被告。⑦卷內沒有任何一份檢驗報告提到被告吳容合從上游公司所購買的油不是豬油,或是被摻入了什麼油,那到底吳容合哪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基於以上,請給予被告吳容合無罪之判決。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之定義:
㈠、狹義之法律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又稱歷史解釋或沿革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及合憲解釋(後五者合稱為論理解釋),及偏重於社會效果之預測與社會目的考量之社會學解釋。而典型之解釋方法,是先依文義解釋,而後再繼以論理解釋;惟論理解釋及社會學解釋,始於文義解釋,而其終也,亦不能超過其可能之文義,故如法文之文義明確,無複數解釋之可能性時,僅能為文義解釋,自不待言。而文義解釋,係依照法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而為解釋,據以確定法律之意義;體系解釋,係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之地位,即依其編章節條項款之前後關連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規範意旨;法意解釋(歷史解釋),乃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目的,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目的解釋,則係以法律規範目的,為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刑事判決意旨)。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及於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7日生效、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均係以行為人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禁止規定,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惟歷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均未對「攙偽或假冒」作出定義性或解釋性之文義規定,且其法條文字並非具體明確,而此由該規定於立法過程中,曾有多名立法委員表示:「『攙偽、假冒者』,此種規定意義不明、含混其詞,且其說明為『攙偽、假冒者,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巨,故應予禁止』,此說明更是籠統,『極巨』,巨到什麼程度?應有一個標準;否則使人不知究何所指」、「攙偽、假冒非法律用語,於條文中如此規定,沒有確切的標準可循,徒增人民在適用上的疑惑,應加以詳細說明」、「攙偽、假冒之種類標準如何?其偽其假之程度如何?本法中均未加以規定」(見立法院公報第64卷第3期委員會紀錄第22至23頁),即足為佐。因此,關於上述規定所稱之「攙偽或假冒」,要有複數解釋之可能性,自有以論理解釋或社會學解釋等方法加以闡釋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以來,先後於第1條規定:「為管理食品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是本法之立法目的,顯在「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藉以「維護國民健康」,因此,本法所規定禁止之行為,自以該行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若其行為與危害人體健康無涉,而僅係造成其他法益之侵害,則應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理,並非本法所欲規範之範疇。因此就目的解釋而言,自應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謂「攙偽、假冒」,係以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內容物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
㈢、前述立法過程中,經立法委員提出上開質疑,認原立法說明不足,主管機關乃重新研議,並補充其立法理由為:「以攙偽之味精為例,違法者之主要目的在於賺錢,因此所攙偽於味精之物質(如焦磷酸鈉、硫酸銨、尿素等),絕大多數屬於化工原料,而此等原料不但其本身對人體有害,而且含有大量危害人體健康之雜質,故極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又假冒者絕大多數為地下工廠或低水準工廠冒用大廠或國外名牌之製品。其本身條件不夠,衛生管理闕如,所使用之物品亦多為廉價不合規定之物品或化工原料,亦極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因此,為防止消費者上當而購食此等危險食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起見,應嚴格加以取締,藉以預防災害之發生」(見立法院公報第64卷第4期委員會紀錄第2頁),嗣後才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由此可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所以規範「攙偽、假冒」為禁止行為,乃基於「攙偽、假冒」之食品,係使用低劣之原料所製成,其內含有危害人體之成份,極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為防止消費者購食此等危險食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故予立法明文禁止。從而,就歷史解釋以觀,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物,係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且其之所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乃係本於來源(原料)、本質上之因素,因此若非係來源(原料)、本質上之因素致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則非本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情形。
㈣、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除禁止上述「攙偽」、「假冒」之行為外,另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變質或腐敗(第1款);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第2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3款);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第4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第5款);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第6款);逾有效日期(第8款);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第9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第10款)(103年
2月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7日生效、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同)。觀諸前揭各款規定內容,顯均在避免可能危害人體之物品成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以免對於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且前述各款規定,就食品在產出過程中各種可能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情狀均已予以列入,再 佐以 「攙偽」、「假冒」二詞就文義上而言,分別有謂其本質、來源(原料)與正品有所不同之意,與其他各款規定相較,顯係在強調食品來源(原料)、本質上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從而,「攙偽、假冒」之誡命規範既與上述各款列在同項規定,就體系解釋而言,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內容物,當須是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物品。
㈤、綜上各解釋方法以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謂「攙偽、假冒」之行為,應以其「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必要,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內容,未符合上述情形,則非本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至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時,固將前述「攙偽、假冒」之行為,由原本僅對「具體危險犯」科處刑罰,改為對「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均予科處刑責。然「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係使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危險之結果),始足當之。因其屬於構成要件事實,故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加以證明與確認,不能以某種程度的假定或抽象為已足,對具體危險之證明和判斷,法院應以行為當時之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為根據,用以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故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而「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含有侵害法益之可能性而被禁止之態樣,重視行為本身之危險性。此種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只要認定事先預定之某種行為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不問事實上是否發生危險,凡一有該行為,罪即成立,亦即只要證明行為存在,而危險不是想像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即可認有抽象危險,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乃立法者所擬制或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程度是立法者之判斷。抽象的危險在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是抽象危險犯中之「抽象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學理上稱為「立法上推定之危險」。又抽象危險雖是立法上推定之危險,但對抽象危險是否存在之判斷仍有必要,即以行為本身之一般情況或一般之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判斷行為是否存在抽象的危險(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始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之危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而本院前揭說明,僅係在論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謂「攙偽、假冒」之行為應如何予以解釋,非指所謂「攙偽、假冒」之行為,須發生具體危險方得科予刑責,換言之,上開說明乃係在界定何種行為存有「攙偽、假冒」在立法上所被推定之危險,藉以排除不具立法上推定之危險而不應以前揭規定科處刑罰之行為(例如將外國白米混充臺灣白米販賣,若其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即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無從依同法第49條第1項予以論罪科刑,而係應審究其有無涉犯如詐欺取財罪等其他刑責;或如食品業者單純在衛生管理或製程、倉儲、運輸之品質管制上,有未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情形,以致其食品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但因與來源(原料)、本質端之因素無涉,故亦非上述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而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為行政裁罰,並於發生具體危險時,依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科予刑責),且如此解釋,更可合理說明何以要將「攙偽、假冒」之行為列為抽象危險犯處罰,蓋來源(原料)、本質端之因素所致生之危害,通常係結果較為嚴重且不可逆的危害(例如以病死豬、回收油等為原料而製造食用油),故不待其結果發生,而及早從行為本身加以禁止。
二、是否販售「飼料油」,即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稱「攙偽」或「假冒」?本件起訴意旨就被告吳容合被訴詐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均以其販賣之油品為「飼料油」,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客體。然何謂「飼料油」?有無法令規範上之明確定義?或在業界具有一致標準之界定?是否可用以作為判斷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之判斷依據?爰予論述如下:
㈠、就法令規範層面而言:依據75年1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飼料之詳細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該會乃於76年2月19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並於79年10月19日、103年10月30日分別公告修正。而於76年2月19日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中,於動物性飼料下,雖列有「飼料用牛油」、「飼料用豬油」、「精製水產物肝油」,惟於79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時予以刪除,嗣於103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時,方又於植物性飼料與動物性飼料下分別增訂「植物油脂」及「動物油脂」品目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4月8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按(見本院卷3第17至23頁),可知於本件檢察官認被告吳容合之涉案期間(即101年至103年7月間【本院認為是至103年5月間】),飼料管理法所授權之主管機關,並未將「植物油脂」或「動物油脂」列入飼料詳細品目中,則與飼料管理法相關之法令,自當未對「飼料油」有所定義。此外,依據本案卷證資料所示,亦未發現案發當時之法令,有何就「飼料油」加以定義規範之情形。因此,就案發當時之法令規範層面而言,無從界定何謂「飼料油」。
㈡、就我國國家標準(CNS)而言:⒈國家標準係依標準法規定,循建議、起草、徵求意見、審查
、審定及核定公布等6程序而制定,其制定之目的係供廠商作為設計、製造、生產之參考;買賣雙方作為契約、交貨、驗收之準則;消費大眾作為選用產品之基準;權責機關作為執法之引用依據等情,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4年4月7日經標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參(見本院3第24頁正反面)。又國家標準除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外,係採自願性方式實施,標準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依案發當時之相關法令,未見將下述油脂之國家標準引為法規內容,因此,就本案而言,相關油品若符合我國食用油脂國家標準之規範,當可論認其原則上屬合法無虞之食用油,反之若未符合我國國家標準之規範,則因其僅係自願性實施之規範,並無強制性,故無法因此即謂該油品係屬非法之食用油,先予指明。
⒉本件案發當時之CNS2421食用豬脂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
準適用於純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豬脂,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與加工豬脂(包括精製豬脂、硬質豬脂與氫化豬脂,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白色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
0.3%m/m以下」、「夾雜物0.2%m/m以下」、「比重0.
896(40℃)~0.904(20℃)」、「折射率1.448~1.46
5(ND40°C)」、「碘價55~72」、「酸價1.3mgKOH/g
fat」、「皂化價192~203mgKOH/gfat」、「不皂化物
1%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間(略)」,內容量不得低於標示量,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其包裝應為罐、瓶裝或桶裝,其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並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及CNS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另案發當時之CNS8155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熬製豬脂與加工用熬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固態時呈白色」、「水分及揮發物0.3%m/m以下」、「夾雜物0.4%m/m以下」、「比重0.894(40℃)~
0.906(20℃)」、「折射率1.448~1.465(ND40°C)」、「碘價60~75」、「酸價2.5mgKOH/gfat」、「皂化價192~203mgKOH/gfat」、「不皂化物1.2%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間(略)」,內容量不得低於標示量,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其包裝應為罐、瓶或桶裝,其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並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及CNS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而案發時之CNS3400動物油脂(飼料用)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飼料用動物油脂,本品應色澤正常,無發霉酸敗異臭現象,不得攙雜動物油脂以外之其他物質,而主要成分之水分含量不超過2%、總脂肪酸含量不低於90%、游離脂肪酸之含量不超過20%(即酸價不超過40)、不皂化物之含量不超過5%、不溶物之含量不超過1%、過氧化價不超過10,並應符合本國有關家畜衛生法令之規定,如添加抗氧化劑作為保存劑時,應使用我國「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允許使用之品目,且應標明其名稱及含量,其包裝應以牢固、防潮之容器包裝,並於其包裝上標明製造或販賣者名稱及地址、品名、商標、淨重、成分、使用主要原料名稱、用途、使用方法、製造日期,惟輸入品若以貨櫃船艙、油罐車裝載而無法標示者,應隨車攜帶必要文件,足以標示品名等上述內容。
⒊上述CNS2421食用豬脂、CNS8155食用熬製豬脂之國家標準
,係就食用豬油之「成品」為規範乙節,業據證人即正義公司生產部兼任研發部經理 林穎聖 於高雄地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3第138頁反面至139頁)。且觀諸上述CNS242
1食用豬脂、CNS8155食用熬製豬脂之規範內容,均有「內容量不得低於標示量」、「包裝應為罐、瓶或桶裝」、「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等規範內容,而CNS8155食用熬製豬脂並載明其適用範圍為豬脂「製品」,另CNS2421食用豬脂亦提及其適用範圍有加工豬脂(包括精製豬脂、硬質豬脂與氫化豬脂),足證該2項國家標準均係就食用豬油之「成品」為規範無訛。準此,在本件相關油品均係原料油而非豬油成品之情形下,相關油品若產自【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且符合上述CNS2421食用豬脂、CNS8155食用熬製豬脂之國家標準,固可論認其應屬合法無虞之食品原料油,但若未能符合,則不可因此即謂該油品係屬非法之食品原料油。
⒋比較上述CNS2421食用豬脂、CNS8155食用熬製豬脂、CNS3
400動物油脂(飼料用)等國家標準,係就其規範對象之適用範圍、品質、衛生要求等項目,制定其最低標準為何,然就食用豬脂與飼料用動物油脂有何本質上之區別、超過飼料用動物油脂最低標準之油脂有無作為食用油脂之可能,則無法從其規範內容予以明確釐清,且縱可依其規範內容大略界定食用豬脂與飼料用動物油脂之範疇,然如前所述,CNS242
1食用豬脂、CNS8155食用熬製豬脂之國家標準,均係就豬油成品而為規範,亦與本案具體情狀不同,因此,尚難藉前揭國家標準之規範內容,清楚區分「飼料油」與食用油原料油品之差別。
㈢、行政機關之認定: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1月6日FDA食字第0000
000000號函、105年1月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記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有關「食品」之定義:
「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依源頭管理員則,自原料端開始,即應符合源頭良好農畜禽之養殖、屠宰等相關衛生安全規定,始能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包括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均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轄範疇。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之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或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見本院卷4第16頁、本院卷5第223頁)。固謂「飼料油」不得作為食品及食品原料,然104年1月6日FDA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又稱:
飼料用油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飼料油之定義,建請另洽該會詢問。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未能對「飼料油」加以定義,無法界定何謂「飼料油」。又其既未能指出「飼料油」究竟為何,卻又逕謂「飼料油」不得作為食品及食品原料,實屬速斷而無所據,自難以其此部分意見作為判斷本案相關油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之依據。
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4月8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
函記載:有關油脂是否屬飼料用油脂之界定,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悉該油脂將用於「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及客觀上是否已進入「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之供應鏈,作為認定「飼料油」基礎(見本院卷3第17頁反面)。然上開函文對於「飼料油」之定義,就主管機關對於飼料管理之角度而言,固無疑義,然對於「飼料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之判斷,則無從予以釐清,蓋上述函文係以油品用途、功能性之角度予以定義「飼料油」,然就「飼料油」與食用油、食用油原料之區別為何?二者間是否存有本質上之差異?「飼料油」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均未予論述。且是否「攙偽、假冒」,理當依該油品客觀上之內容、品質、狀態而為判斷,不應因其製造、加工、調配、販售者之主觀想法而有區別。再者,食用油脂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之經公告指定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始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之食品,故未領有食品製造工廠登記證者,亦得予以製造、加工,因此,食用油脂業與飼料業並非不可兼營之行業,於此情形下,就油脂之製造、加工而言,已難界定相關油品係進入飼料供應鏈或食品供應鏈?更遑論油品貿易商,其本身不涉及製造、加工,而僅有販入售出之商業行為,且其本身對於油品之貯存及運輸,亦可能全然不予涉入,完全委由油品產出者、買受者或專門運輸業者代行其事,則就油品貿易商而言,更加難以區分是否進入飼料供應鏈。是以,自不宜以之作為判斷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之依據。
㈣、本案相關油品業者及被告吳容合之意見:⒈被告吳容合供稱:豬油原油應該是熬好但未精製過的豬油(
見本院卷4第133頁),如果說要用飼料會特別講,不然都會當作食用油。飼料油比較便宜,我的區別是從價格來看,規格和品質有何差別我不曉得等語(見本院卷4第156頁反面至157頁)。
⒉證人邱飛龍供稱:有合法的食用油脂工廠登記證所生產出來
的油就是食用豬油的原料,沒有合法工廠登記證生產的就是飼料油等語(見本院卷3第67頁反面),但又稱:品質好可以精煉的就是豬油原油,品質不好的就變成飼料油等語(見本院卷3第68頁反面、本院卷5第97頁反面至98頁)。
⒊證人邱麗品供稱:我不知道食用豬油和飼料油的差別等語(見本院卷3第43頁)。
⒋證人 郭定供 稱:油的好壞我們只有說酸價幾%,買賣飼料油只有驗酸價等語(見本院卷5第65頁正反面)。
⒌證人陳俊誥供稱:我認為非食用油就是原油,還沒有精製不
可以吃,精製過後才可以吃等語(見本院卷5第134頁反面)。
⒍證人胡金忞供稱:我不曉得什麼叫飼料用油、什麼叫供人食用的油等語(見本院卷5第125頁反面)。
觀諸被告吳容合及諸位證人陳述內容,有相當之人根本不清楚「飼料油」與食用油之區別,而認為有所區別者,各自之區別標準亦各有不同,足見業界對於「飼料油」之本質,亦無一般通認之界定標準。
㈤、綜上,「飼料油」此一用語,無從表彰油品本身之內容、品質、特性,且本案相關人對於其定義、解讀各有不同,倘單純以之作為本案論斷依據,實不免發生語意不詳、雞同鴨講之謬誤。因此,本案尚難以「飼料油」乙詞,精確界定油品可否供人食用、是否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之客體,而仍應依卷內其他相關事證就上述事項予以判斷、認定,先予敘明。
三、不爭執事實:
㈠、被告鑫好公司從事食用油脂批發、飼料批發、零售等業務,而被告吳容合為鑫好公司代表人,鑫好公司為吳容合一人公司,由吳容合實際負責經營,處理鑫好公司之油品買賣業務,業據被告吳容合自承在卷,且有鑫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可佐(見影偵16卷第9頁)。
㈡、郭定為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10
1年、103年間,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之越南TRI公司、越南KHANH公司、越南DNTN公司及香港POYUEN公司進口如附表二之㈠、附表二之㈡所示之油品,據證人郭定、郭陳潘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二之㈠、附表二之㈡所示列印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報關納稅資料、進口報單影本在卷可參,而該進口報單之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欄有記載FISHOIL、FISHFAT(USEFORANIMALFOO
D)、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VEGETABLEOIL、BE
EFTALLOW(FORFEEDUSE)【即魚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牛油(供動物食用、飼料使用)】。
㈢、被告吳容合於101年、103年間有向 郭定之 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採購如附表二之㈢、附表二之㈣所示之油品,被告吳容合承認在卷,與證人郭定、郭陳潘證述相符。且有附表二之㈢、附表二之㈣所示之統一發票附卷可參。
㈣、邱飛龍為久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101年、103年間,以久豐公司名義向越南KHANH公司、日本LOPS公司進口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油品,據證人邱飛龍、邱麗品證述在卷,並有附表㈢之㈠進口報單影本(卷內缺101年間之進口報單)在卷可參,而該進口報單之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欄有記載FISHOILFORFEEDUSE、PALMOILFORFEEDINGUSE【即魚油、棕櫚油(供飼料使用)】。
㈤、被告吳容合於101年、103年間有向邱飛龍之久豐公司採購油品,被告吳容合承認在卷,與證人邱飛龍、邱麗品證述相符。且有附表三之㈡、附表三之㈢所示之統一發票在卷可考。
㈥、被告吳容合代表鑫好公司與正義公司簽立油脂採購合約,並於附表一之㈠、一之㈡各編號所示正義公司請購日期、採購數量、進廠日期,販售油品與正義公司,被告吳容合承認在卷,與證人胡金忞證述相符。且有附表一之㈠、一之㈡所示油脂採購合約、請購單、訂購單、發票、過磅紀錄單等在卷可按。及正義公司101年度、103年度進貨年報表、守衛室貨車進出登記表可考(見影偵2卷第152頁、第172頁、影偵11卷第5頁、影偵3卷第88至96頁)。
四、鑫好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來自何處?要追查鑫好公司油品來源,應看三方之供述,第一是其代表人即被告吳容合,第二是運送之欣佑公司(陳俊誥等人),第三是買受者即正義公司(採購胡金忞、總經理何育仁),渠等供述、證述如下:
㈠、被告吳容合供述:⒈被告初次警詢於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高雄)103年9
月25日,其稱:我賣豬油原油給正義公司,是請石先格與台糖、台畜(即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生鮮肉品工廠【下稱台糖公司】、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畜公司】)買 豬中油 ,然後載運到屏東九如林金晃的炸油廠製作豬油原油,然後賣給正義公司。我有向晉鴻商行、久豐公司、福瀧公司購買發票,做進項沖帳等語(見本院卷3第191頁正反面、第193至194頁、第195頁)。
⒉103年10月6日警詢則稱:公司有進久豐公司的豬油、晉鴻
商行、福瀧公司的豬油。103年出貨給正義公司的豬油其中約有一半的量是從林金晃進貨的豬肉炸出來,不夠的量向久豐公司、晉鴻商行採購,並直接出貨給正義公司(見影偵2卷第162至164頁)。正義公司會先告訴我豬油需求量,林金晃無法負擔的部分,我找久豐公司和晉鴻商行下訂,他們也會購買豬肉炸油,直接由貨運行載運到正義公司等語(見影偵2卷第168頁)。
⒊103年10月7日初次(凌晨)偵訊,其供稱:豬油來源有林
金晃、久豐公司、晉鴻公司,但我不知道久豐公司、晉鴻公司怎麼生產這些豬油、對它們生產豬油的過程不了解等語(見影偵2卷第178至181頁)。
⒋103年10月7日(夜間)偵訊、聲押庭,其供稱:101年、
103年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是 向九如 的林金晃、久豐公司邱飛龍、晉鴻公司郭定購買等語(見影偵2卷第186頁、聲羈卷第11頁)。
⒌103年10月17日警詢供稱:另外我有請欣佑公司的司機去裕
發公司載運豬油至正義公司,且裕發公司提供數量不足時,我會請司機去幫我找貨源運到正義公司。欣佑公司也曾分別到晉鴻商行、裕發公司載運豬油而集中成一車運至正義公司等語(見影偵8卷第65至66頁)。
⒍104年2月3日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也有向裕發公司買
豬油(見本院卷4第141頁反面)。林金晃、石先格這部分的豬油來源不是主要的,主要來源是久豐公司、晉鴻商行(見本院卷4第146頁)。101年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來源有林金晃、久豐公司、晉鴻商行,我忘記有無裕發公司,103年林金晃變很少,再來就是晉鴻商行、久豐公司、少量裕發公司。101和103年都是久豐公司和晉鴻商行佔最多,裕發公司和林金晃比較少(見本院卷4第152頁正反面)。又稱:欣佑公司陳俊誥幫我找油可以多賺點運費,他買油的成本我會付給他等語(見本院卷4第155頁反面至156頁)。
⒎105年4月27日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
來源包含林金晃、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裕發公司是我自己買油借他們公司的油槽放著,然後請欣佑公司去那邊載等語(見本院卷6第84頁反面)。
㈡、證人即欣佑公司陳俊誥於偵查、審理中證稱:吳容合叫我的車載運豬油至正義公司,我知道有「西螺郭」晉鴻公司、久豐、屏東九如等語(見影偵3卷第66至67頁、本院卷5第13
1頁反面、第132頁反面、第134頁)。
㈢、證人胡金忞於偵查、高雄地院審理、本院審理中證稱:吳容合跟我說鑫好公司營業方式是他負責去買熬豬油的原料,然後找熬油工廠代熬,是請屏東九如、長治那邊的工廠,正義公司有去訪廠,我認為油的來源都是屏東過來,而吳容合直接請油罐車運送過來正義公司。我不知道欣佑公司油罐車司機有受到吳容合的指示從嘉義久豐公司、雲林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載運豬油到正義公司等語(見影偵2卷第
118頁、第137頁、第141頁、本院卷4第87頁反面、第93頁反面至94頁、本院卷5第122頁反面、第127頁反面至12
8頁)。證人何育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油品事件還沒爆發前,我不知道吳容合採購的來源包含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福瀧公司等公司,鑫好公司我認知他的肉品來源是台糖跟泰安,熬油廠是林金晃那邊做出來的油給我們,因為豬肉來源是台糖、台畜、泰安,所以我認為來源合法等語(見本院卷5第28頁正反面)。
㈣、小結:⒈綜合以上供述、證述,應可認定鑫好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
油品包含林金晃熬製之豬油,及來自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久豐公司之油品。
⒉又油品來源是否有部分來自裕發公司,及請陳俊誥幫忙找油
品來賣給正義公司?此部分被告吳容合前後供述不一(可能係因高雄地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先於本院判決,而該判決認定裕發公司之油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就此,附表一之㈡編號於103年4月16日交貨之該次油品交易,正義公司採購且進場過磅之油品數量為2萬4910公斤,有過磅紀錄單附卷可考(見影偵8卷第75頁),而同日裕發公司有販賣品名為「精製-A」之油品、淨重1萬5460公斤與吳容合,由司機陳俊誥載運,而同日陳俊誥取得另1張品名「豬油」、數量9450、備考「找朋友的」之估價單,上開裕發公司油品「精製-A」加上陳俊誥找朋友的「豬油」數量合計(1萬5460+9450=2萬4910),正好是當日陳俊誥載運鑫好公司之油品至正義公司之數量。佐以被告吳容合於警詢供稱:有請欣佑公司的司機去裕發公司載運豬油至正義公司,且裕發公司提供數量不足時,我會請司機去幫我找貨源運到正義公司,及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有向裕發公司買豬油(見本院卷4第141頁反面)、陳俊誥幫我找油可以多賺點運費,他買油的成本我會付給他等語(見本院卷4第
155頁反面至156頁)。應可認定至少附表一之㈡編號該次油品來源,是來自裕發公司及陳俊誥之友人。
⒊證人林金晃於偵查及高雄地院審理時雖證稱:我在屏東縣○
○鄉○○村○路○○號有設一個工廠炸豬油,但沒有申請營業執照及為工廠登記,而我雖然認識吳容合,但我沒有幫吳容合炸豬油,也沒有欣祐公司的油罐車去我那邊載過豬油,又我雖然有幫石先格炸豬油,但1個月的量只有10至12公噸,而且是石先格自己用50加侖的桶子來載回去的等語(見影偵
2卷第92頁、本院卷4第105至106頁、第113頁反面)。而證人石先格於高雄地院審理時亦證述:我自己有向台糖、台畜購買中板油,再拿給林金晃幫我炸豬油,時間約有4至
6年之久,而吳容合沒有拜託我去買中板油,他只有向我討過一些我向台糖、台畜購買中板油的發票,時間約於102、
103年間,至於101年有沒有我忘記了,吳容合向我討發票時,我會請台糖、台畜在發票的抬頭上打鑫好公司,又吳容合曾向我買過炸好的桶裝豬油,我是以1桶15公斤650元的價格賣給他,2、3年下來,最多只賣給他30桶而已等語(見本院卷4第122至125頁),均一致證稱並無吳容合委請石先格代買豬中油,再委由林金晃熬炸豬油後販售與正義公司之情事。惟正義公司人員曾於101年3、4月間、103年
4月9日,在吳容合陪同下,前往證人林金晃上開豬油熬製工廠進行訪廠,除據吳容合供述明確,且為證人林金晃所不否認(見本院卷4第106頁正反面),若非林金晃果有為吳容合熬炸豬油,吳容合豈會無懼正義公司人員發現林金晃工廠與其販售豬油與正義公司乙事毫無相干,而先後2次帶同正義公司人員至該處進行訪廠?此實與常情不符,益徵證人林金晃、石先格所言不可採信。此外,證人陳俊誥證稱其曾至屏東九如之熬油廠載運豬油至正義公司,業如前述,亦與吳容合所述情節相符。且證人林金晃、石先格在吳容合因涉嫌販賣問題油品而經起訴情形下,自會擔心 若渠 等坦承有為吳容合取得原料並熬炸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將可能使自己亦因此涉案,是以,渠等證言當有避重就輕之可能。準此,應以被告吳容合、證人陳俊誥所言較為可信。從而,證人林金晃、石先格證述應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且參諸鑫好公司101年、103年營業稅申報進項來源明細(見影偵5卷第86頁、第98頁),該兩年度鑫好公司均有向台糖公司、台畜公司交易之紀錄,應可認定即為吳容合所稱經由石先格採買豬中油委請林金晃熬油,即可認吳容合於101年、103年間販賣與正義公司之豬油來源,應有部分係來自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
五、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久豐公司販賣何種油品給鑫好公司,並直接運送至正義公司?
㈠、證人郭定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營業項目完全一樣,我是實際負責人,油的買賣都我在談,公司從越南和香港進口動物油脂、飼料用油,都不可供人類食用,我都是賣飼料油,進口後吳容合跟我買動物油脂飼料用油,發票都開動物油脂,進口種類包含魚油、牛油、混合油,都是飼料用,我賣出去的油都是進口的,我不曾在國內買豬油。吳容合沒有跟我說購買後之用途,我不知道他載去哪裡、賣給誰,我有說過這種油不可給人吃,他派油罐車過來載油。公司沒有在賣食用油等語(見影偵3卷第34至37頁、第41頁、第61至63頁、本院卷5第64頁反面至65頁、第66頁反面)。另其偵查中證稱:我賣給吳容合從香港POYUEN公司進口的混合油(又稱混合油是混牛油、豬油、魚油【見影偵3卷第46頁】),從越南進口的都是魚油,我沒有將魚油賣給吳容合。且香港POYUEN公司進口的牛油我摻入混合油後有賣給其他人,但沒有賣給吳容合,我賣給他的就是混合油(牛、豬、魚),我先將混合油加熱融化成液態後,抽到油罐車後才賣給吳容合,我沒有再混入其他的油等語(影偵3卷第62頁)。但其審理時改稱:油進口後就全部放在油槽,他們要油就從油槽抽出去,沒有區分香港或越南進口等語(見本院卷5第72頁)。又證人即郭定之配偶,負責開立發票之郭陳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主要是進口動物油脂,這兩年間沒有進口過供人食用的食用油。公司賣給吳容合的都是飼料油,開的發票品名記載動物油脂,因為進口報單標示非食用的動物油脂,所以就以「動物油脂」開發票。以從越南TRI、越南KHANH、越南DNTH、香港POYUEN進口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於101年1月至7月、103年1月到4月,如發票記載之數量及金額,販賣飼料用油給吳容合,但我不知道他流向是賣給誰。亦稱:吳容合載走的飼料用油沒辦法區分是香港或越南進口,因為幾乎都混在一起,到我家裡去載,那幾乎是我自己要庫存的東西,所以幾乎都會混在一起等語(見本院卷5第75頁正反面、第77頁反面至79頁)。
㈡、證人邱飛龍於偵查、高雄地院、本院審理時證稱:久豐公司進口魚油、棕櫚油,都是飼料油不可供人食用,我賣給吳容合的就是進口的,沒有賣豬油給吳容合。主要是越南魚油,還有一些棕櫚油,沒有混到傑樂公司的豬油,有也是很少。我賣給吳容合飼料用油等語(見影偵3卷第22頁、本院卷3第73頁反面、本院卷5第98頁反面、第99頁反面)。但卻曾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賣給鑫好公司的油品質跟賣給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社的豬油等級差不多等語(見本院卷3第76頁反面)。證人邱麗品於偵查、高雄地院、本院審理時證稱:買給吳容合飼料魚油、棕櫚油,吳容合知道這些油是飼料用,我們也開立飼料油的發票。吳容合跟久豐公司買飼料油,有時候買成分比較不好的油,每一批貨都不一樣,規格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有些酸價比較高,跟林明忠買的規格不一樣,吳容合的要求比林明忠低,而給吳容合的油品成分只有魚油和棕櫚油,他從來沒有買過豬油。雖然我們買魚油但會標動物油。有時候會混油,為了符合降到客戶要求的酸價、水份等語(見影偵3卷第25頁、本院卷3第53頁正反面、本院卷5第82至83頁反面)。
㈢、被告吳容合辯稱:是向晉鴻公司、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久豐公司買豬油原油,且以食用油之價格購買等語。則證人郭定、郭陳潘、邱飛龍、邱麗品及被告吳容合,究竟何人所述可採,析論如下:
⒈證人陳俊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吳容合都叫我的車去
「西螺郭」、「久豐」、「屏東九如」載運豬油,是吳容合說去載豬油,將豬油直接載至正義公司,然後報吳容合的名字,說鑫好公司的油來了,請下來檢驗,每一次都要檢驗,檢驗差不多兩、三小時。「西螺郭」、「久豐」是進口牛油、豬油,「屏東九如」是製成豬油,「西螺郭」地點在雲林莿桐、西螺,「久豐」在北港往新港方向。載油送到正義公司過程,沒有中途繞到別的地方,也沒有再去混其他油種。久豐公司的油好像沒有被正義公司退貨過。從久豐公司載運的豬油過程中曾經聞到棕櫚油的味道等語(見影偵3卷第66至67頁、本院卷5第131頁反面、第132頁反面至133頁反面、第135至136頁)。證人即欣佑公司司機陳俊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幫鑫好公司到久豐公司、晉鴻商行載豬油到正義公司,是我哥哥陳俊誥跟我說是豬油,我到那邊去就說我載什麼,他們就會跟我說抽哪一槽油。載完油前往正義公司這一段時間,吳容合不會驗油、直接去正義公司,沒有中途到別的地方混油。我載的時候經正義公司檢驗沒有被退油過。載運過程我都認為載的是豬油等語(見本院卷5第14
0至142頁反面)。⒉證人郭定稱賣給吳容合飼料油,係從香港POYUEN公司進口的
混合油,沒有賣魚油及摻牛油的混合油給吳容合。卻又稱油槽的油沒有區分香港或越南進口,前後已有矛盾。又其稱的混合油,係指混合牛油、豬油、魚油(見影偵3卷第46頁,無證據能力,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卻又稱沒有賣給吳容合摻有牛油的混合油云云,亦屬前後不一。且附表二之㈠所示
101年間郭定自國外進口之油品,皆為越南進口,品名都是魚油。佐以 郭定證 稱「賣出去的油都是進口的」,而被告吳容合如附表二之㈢所示,於101年間共向郭定購買48萬5155公斤之動物油脂,兩相比對,101年間賣給吳容合的油品,照理說應該全部都是魚油!但郭定卻又稱只賣給吳容合香港進口之混合油云云,顯然悖於常情,應與事實不符,其證述前後矛盾,尚不足採。
⒊證人邱麗品以久豐公司開立給鑫好公司之發票,品名可能記
載為動物油、棕油、飼料油(詳附表三之㈡、三之㈢)。此外,發票上亦記載「E106」、「E111」、「E114」、「E126」等代號。就此,證人邱麗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些代號是我開發票時要調解庫存的作用,存貨我要給國稅局看,有庫存我才可以開出這些發票,這些代號公司有配方表等語(見本院卷5第81頁反面)。又附表三之㈡編號2、編號4之發票「品名:動物油、E106」,核對「久豐公司油品配方表」(見本院卷5第185至188頁),其中「E106」表示「豬油:棕油:魚油」,而證人邱麗品復證稱:好像是豬油、棕櫚油、魚油1:1:1等語(見本院卷5第82頁)。另久豐公司有販賣油品給泳宸企業社,同樣是「E106」之調配,卻開給泳宸企業社之發票記載品名為「豬油」,為何同樣是E106,販賣給鑫好公司記載動物油、飼料用油,販賣給泳宸企業社卻記載豬油?此部分是否邱麗品應不同購買者之要求而隨意開立油品名稱,已有可疑之處。且正義公司品保課課長 陳志超 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正義公司有一份原料規格表,用以管控公司原料油脂的檢驗指標,檢驗的項目有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份,若是以魚油、棕櫚油、豬油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去混油(即1:1:1),正義公司可以檢驗出來,因為其碘價、上昇熔點均與豬油所要求的規格不同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反面至127頁)。顯見上開混油之比例是否正確亦值商榷,是否仍以豬油為主僅摻混少量其他油種才能通過正義公司之檢驗,已有合理空間。再者,久豐公司曾傳真1份豬油、回鍋油購買數量、價格給吳容合(見影偵8卷第84頁),此屬私人間無訴訟預期之傳真文件,上亦記載鑫好公司於6月11日、6月20日購買豬油,雖無法與附表三之㈡發票日期勾稽相符,但是否意味鑫好公司確向久豐公司購買豬油,而發票品名記載「動物油」、「飼料油」、「棕油」僅是為了符合久豐公司營業稅額申報銷項所致,是被告吳容合所辯尚非無稽。
⒋專家證人即美和科技大學食品營養系陳景川教授(現任美和
科技大學代理校長,曾任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專業委員會委員,專長包含食品及飼料檢驗分析「FoodandFeedAnalysis」)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魚油與豬油的脂肪酸組成完全不一樣,且魚油有一些特殊的脂肪酸成分,如EPA、DHA,透過氣相層析儀的檢驗可以檢測出來,且魚油有特殊味道,這個味道不會因為加熱而消失。又食用油的商品,如果沒有辦法在架上保存半年、1年,是沒有商品價值的,而因魚油中有很多不飽和脂肪酸,非常容易氧化,如果加到食用油脂裡面,其保存期限通常不會超過2、3個月,所以添加魚油會沒有商品價值,所以【食用油的製造商不可能會加入魚油】,魚油不可能賣到食品公司,即使添加1%、2%都抓得出來,魚油一般來說都是做成保健產品、健康食品,要用膠囊把它封起來。進口的魚油通常都賣給水產飼料公司等語(見本院卷5第205頁反面至206頁、第214頁反面至215頁)。是依專家證人陳景川所述,混入大量魚油之油品,非但難以在不被發覺之情形下,經正義公司以原料豬油而予收受,更不可能經正義公司製作成商品而在食用油市場販售。此與前述證人陳志超證稱魚油混充比例達三分之一,正義公司品保課可以檢驗出來等語互核一致!則郭定以附表二之㈠、附表二之㈡所示之油品、邱飛龍以附表三之㈠所示之油品販售給鑫好公司(內容均包含魚油),鑫好公司並販售給正義公司,所販售究竟何種油品,似乎較符合被告吳容合所辯,而確實是豬油,或僅摻混少量其餘油種(如陳俊誥證稱久豐公司的部分,有聞到棕櫚油味道),上游油商僅是避稅及為了發票進銷項一致,而開立「動物油脂、動物油、棕油、飼料油」為品名之發票給鑫好公司。
⒌證人何育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正義公司生產的豬油商品,
都有固定配方,正義公司豬油有三個品項,一個叫純豬油,它是百分之百豬油,一個叫做豬油調和油,另外還有一個是豬油棕櫚油。正義公司需要採買的原料品名是豬油,用途要符合食品加工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的規定,還有符合正義公司有關於原料規格之規定,這就是我們要買的豬油。因為每一種油品都有它的標準配方,如果來源本身不純的話,做起來會影響到產品的品質。正義公司沒有買過魚油。若以魚油、棕櫚油與豬油這三種油去混,若各佔三分之一,在正義公司的檢驗不可能過關,因為脂肪酸結構不一樣,還有碘價、上升熔點,都跟豬油不一致。且其中有魚油就更不可能。【受命法官諭提示久豐公司進口報關匯整資料】久豐公司進口報關資料貨物名稱是魚油、棕櫚油,如果吳容合派車,直接從久豐公司載運至正義公司,就是魚油跟棕櫚油,中間不再混別的東西、不摻豬油,在正義公司不可能通過檢驗而充當豬油收受。【受命法官諭提示晉鴻、福瀧、晉瀧公司報關資料】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報關貨物名稱包含魚油,如果吳容合派車,直接載運至正義公司,中間不再混別的東西、不摻豬油,如果是魚油,在正義公司不可能通過檢驗而充當豬油收受等語(見本院卷5第25頁反面至27頁),均與前述證人陳志超、專家證人陳景川所述勾稽互符。
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3年9月25日,有至正義公司抽
取油品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檢驗,依其檢驗結果,發現正義公司編號T503油槽之豬油原油、編號T107之豬油精煉油,其內含有「雞」之動物性成分,而該公司編號T2
06、T716油槽之豬油精煉油及「正義香豬油調合油」、「正義香豬油」二項食用油商品,則均有含有極微量「雞」之動物性成分,惟均未驗出含有「魚」之動物性成分,此有103年10月10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見本院卷3第177至181頁)在卷可稽。又證人何育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正義公司100年以後就沒有進過雞油等語(見本院卷6第27頁反面),然上開檢驗結果卻仍驗出正義公司油品含有「雞」之動物性成分。從而,倘若正義公司豬油供應商之油品有混入相當比例之魚油,在前述檢驗亦有鑑驗「魚」之動物性成分之狀況下,實無可能未予驗出,更遑論證人郭定101年從越南進口之油品全記載為魚油之情形。顯然僅從進口報單「形式上」記載之油品,驟然斷定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進口之油品即魚油、不可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牛油,久豐公司進口之油品即魚油、棕櫚油,應有違誤。
⒎綜上,證人郭定證稱販售給鑫好公司之油品,係以混合油為
主云云,顯然無法交代101年均自越南進口魚油且吳容合有採購並直接載運至正義公司亦通過檢驗之事實,且與其證稱越南、香港進口的油都混合放入油槽有異。另證人邱飛龍、邱麗品證稱販售給鑫好公司之油品,是魚油及棕櫚油,惟公司傳真文件卻顯示吳容合曾經購買豬油,且部分發票上記載「E106」與久豐公司油品配方表核對確實摻有豬油成分。且交貨給正義公司之油品若含魚油,正義公司應可檢驗出來且不願收受。再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檢驗亦應可檢驗出「魚」之動物性成分。是以,證人郭定、邱飛龍、邱麗品證述與卷內諸多事證不相符合,無從予以採認。而何育仁上開證述顯見正義公司購買原料豬油,需能作為食品加工使用,用以產製各種豬油商品,且該原料豬油不能攙混其他種類油品,因為正義公司的商品都有其配方,有固定比例,如果有攙混其他種類油品,配方就會不對。是以,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入原料豬油之目的,係為生產各類食用豬油商品而為販售,且有其以豬油為基礎之固定配方,始能製成具有一定內容、品質,可為其顧客接受之商品。因此,就商業經營角度以觀,正義公司所欲向鑫好公司購買之油品,其種類必定為豬油,客觀上不容許攙混相當比例之其他種類油品,更不可能容許以進口魚油、棕櫚油、牛油之其他油種取代豬油,主觀上亦無可能知悉其供應商油品攙混其他種類油品,或將進口魚油、棕櫚油、牛油以豬油為名販賣而仍予收受,否則將會影響其商品之生產、製造,有損其商業上之利益。又倘謂正義公司在隨意收受油品之情形下,仍得以其機械設備、生產技術製成其所欲販售之食用豬油商品,則正義公司大可由自己或透過其關係企業如頂新公司,自行從國外進口如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久豐公司所稱之魚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牛油、棕櫚油,實無須另由上開公司及如被告吳容合般之中間商取得該等油品,徒增正義公司之生產成本。因此,無從以正義公司設備精良、生產技術先進,即可反向推認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入者,係非以豬油為主之油品。
⒏辯護意旨稱久豐公司、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以魚
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棕櫚油等名義報關,是為了避稅,實際上應該是進口豬油等語。經查,原料豬油之關稅稅率為20%,此有財政部關務署104年12月7日台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存卷可按(見本院卷5第168至179頁),而被告吳容合供稱以飼料魚油進口屬零關稅,因而上游油商確有可能如辯護意旨所述,為避免遭課徵關稅而以魚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棕櫚油等名義進口豬油。且在此情形下,該等油品方可能通過正義公司品保課之檢驗。
⒐從而,證人郭定、郭陳潘、邱飛龍、邱麗品就油品為何之證
言並不可採。至何以渠等未供出實情,當然因減省關稅而假飼料油之名進口豬油,可能為避免此事遭發覺而成為渠等不願坦白供述之動機。再者,或有論者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之罪遠重於避稅或節稅可能遭到的處罰,而認為渠等供述實在云云,但首先就過不了正義公司之品保檢驗,且實際上抽驗確實未鑑定出渠等「形式上」進口油品之成分。是以,渠等既然開立「飼料油、動物油脂」之發票,而以「銷售流向不明」(如郭定於雲林案之辯解),或可尋求解套空間。此外,就算一開始坦承是進口豬油為主,但原料端來源、品質不明,是否品質較渠等供稱之飼料用油更為不堪,又如郭定是透過其二兒子 郭錫通 於越南採購油脂,渠等證言是否怕株連過廣而殃及親人,也可能成為供述不實之動機。綜合上述,正義公司向其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不論就主客觀層面,均不可能收受非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之油品,因此,鑫好公司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久豐公司購買而販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應屬國外進口之豬油(但可能攙混些許其他種類油品,如陳俊誥證稱從久豐公司載運的豬油過程中曾經聞到棕櫚油的味道,即可能摻混棕櫚油),堪以認定。
六、上述來源(原料)油品,是否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係正義公司不欲購入?鑫好公司販售上開油品,對正義公司而言是否符合詐欺取財之客觀構成要件?被告吳容合是否有詐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故意?
㈠、自64年1月28日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即定義: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雖食品衛生管理法歷經多次修正,但就食品之定義未曾更改。於
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將上開定義挪至第3條第1款(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同)。而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原料豬油,是要作為食品加工使用,業據何育仁證述如前。因此,鑫好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屬於製造食用豬油之原料,自應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範,先予指明。
㈡、從國外輸入食品(包含「原料」),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原名: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之規定辦理。則從國外輸入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之原料,不論品項是棕櫚油、魚油、豬油,均應依上開查驗辦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而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主管機關指定之衛生安全證明文件,而參照案發當時尚屬有效之97年4月17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6第100至105頁),所謂主管機關指定之衛生安全證明文件,於輸入散裝或150公斤以上桶裝油脂者應檢附: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之衛生證明或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桶裝除外),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而上開食品輸入查驗機制,乃在透過基本之文件審核並輔以逐批查驗、抽批查驗、逐批查核等方式,確保輸入之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之原料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倘輸入之油品未依相關規定申辦食品輸入查驗,則其連最基本之文件審核均未具備,如何能擔保該等油品來源正當、本質上係可作為食品之物?此際除非有反證得以證明(如證明該油品在國外亦係作為食品使用、僅係未以食品報驗進口),否則即應推認該等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或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
㈢、本件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如附表二之㈠、二之㈡自越南、香港進口「形式上」登載之魚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牛油,及久豐公司如附表三之㈠自越南、日本進口「形式上」登載之魚油、棕櫚油,均非以食用油名義進口,而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是該等油品均未申辦食品輸入查驗。再佐以證人郭定、郭陳潘、邱飛龍、邱麗品均一再證稱賣給吳容合的油不可供人食用,亦足認渠等無法確保輸入國之豬油來源為何、是否摻混其他油種、是否品質無虞、是否為病死豬或回收豬油。卷內亦無其他反證,足以證明上開油品來源正當、品質無虞,是由健康無病之豬屠體產製。依據前揭說明,應推認其係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㈣、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原料豬油,是要作為食品加工使用。本件上游油商郭定、邱飛龍,均如起訴書所載,一致證稱販賣給鑫好公司飼料用油、不可供人食用。又所謂飼料用油,雖因實際上並無明確定義,故不宜以之作為是否符合「攙偽、假冒」之判斷依據,要如前述,然起訴意旨既謂「飼料油」乃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符合上述「攙偽、假冒」之情形,且證人郭定、邱飛龍、邱麗品於本案偵審過程中,均未曾否定起訴書上開認定,並坦認渠等公司販售之油品確為「飼料油」,顯然郭定自認晉鴻商行、福瀧、晉瀧公司之油品不可供人食用,邱飛龍、邱麗品亦認久豐公司之油品不可供人食用。再者,本案遭查獲時,國內諸多食用油品大廠,先後經主管機關或檢警調單位認其油品涉及不法,引發食安風暴,自查獲迄至偵、審過程,屢經媒體報導而甚受矚目,社會輿論對於牽涉之油商亦多所撻伐,相關涉案人員所承受之壓力、擔心遭受刑責及被害人民事求償之心理,實屬不言可喻。而郭定、邱飛龍、邱麗品在此情狀下,仍陳稱公司所販賣給鑫好公司、吳容合者,係起訴意旨所稱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又證人郭定於雲林被訴案件中以無主觀犯意置辯(不知道鑫好公司將油賣給誰),證人邱飛龍、邱麗品就鑫好公司販售正義公司油品之部分雖未經起訴(其二人於嘉義被訴之案件,係販賣油品給林明忠,林明忠再賣給正義公司),但於本案偵審過程之證述,亦辯稱無主觀犯意(不知道鑫好公司將油賣給誰)。然於此同時,郭定、邱飛龍、邱麗品又對渠等實際上進口之油品為何為不實之陳述,業經本院析論如前。衡之常理,若上游油商自始坦承開立不實發票、為了避稅而以飼料用油報關,但實際銷售之油品為國外豬油原油(也許摻混少量其他油品),以終端消費者、民眾之感受,不像銷售不可食用之飼料油、摻混魚油、棕櫚油、牛油等強烈感受油商之惡質性,但上述油商在輿論沸騰謾罵之際,仍堅稱油品為飼料油、魚油、棕櫚油,若非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所販售給鑫好公司,鑫好公司進而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其內容、品質較渠等所稱之飼料用油更為低劣、不堪,而已達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證人郭定、邱飛龍、邱麗品不致於在本案訴訟或其等涉犯之案件過程中為前揭主張,而不願據實告知進口油品仍以國外豬油原油為主。應可認定上述油商並無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之衛生證明,且無任何品質無虞之公證報告,渠等亦無法明瞭國外如何產製豬油,是否摻有其餘不明油品,又豬油原油之產製是否會以病死豬、回收油作為生產來源等。申言之,郭定、邱飛龍、邱麗品均無法確保國外油品產製流程是否來自健康之豬屠體、是否危害人體健康。益徵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販售給鑫好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因此,鑫好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要件之事實,應堪認定。
㈤、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原料豬油,是要加工製成食用豬油商品,且因正義公司相關食用豬油商品均有其固定配方,故正義公司僅欲購入純豬油,此外,何育仁亦證稱:正義公司所要購入的原料豬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的規定,且符合正義公司原料規格之規定等語。而本件鑫好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既然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禁止規定,均如前述,顯屬正義公司所不欲購買之原料豬油,則被告吳容合將上述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使正義公司誤為收受並給付價款,已符合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㈥、固然被告吳容合偵審過程一致供稱向上述油商購買豬油原油,而以無故意置辯。然查:
⒈【向檢警隱瞞上游油商】
吳容合初次警詢於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高雄)103年
9月25日,就豬油來源其僅供稱「屏東九如林金晃」(見本院卷3第193頁反面至194頁、第195頁)(詳下述,此為本院認為唯一合法豬油原油來源),並未主動供出大部分豬油來源係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且該次警詢前,正義公司已就林金晃於屏東九如之地下工廠訪廠,因認定衛生環境欠佳而終止向鑫好公司採購豬油,警察亦一再質疑林金晃產製之豬油是否品質無虞,被告吳容合仍未供出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甚至謊稱向晉鴻商行、久豐公司、福瀧公司購買發票,是要做進項沖帳云云(見本院卷
3第191頁正反面、第193頁正反面)。衡情,若非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販售之油品,與環境衛生條件欠佳之屏東九如地下工廠產製之豬油原油相較,更為劣質,何以被告吳容合避開供出油品來源包含上述油商。而當郭定、邱飛龍經檢警陸續傳喚作證後,被告吳容合始坦承有向久豐公司、晉鴻商行採購,但仍稱約有一半的豬油原油量是源自林金晃那邊,林金晃無法負擔的部分才找久豐公司和晉鴻商行下訂等語(見影偵2卷第162至163頁),顯然將鑫好公司向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購買油品之事淡化處理。直至檢察官調閱發票資料,甚至案件起訴後,被告吳容合始坦承豬油主要來源是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等語(見本院卷4第146頁)。
⒉【被告自己都無法確保豬油來源、品質】
被告吳容合警詢曾供稱:久豐公司及晉鴻商行會直接向台糖購買豬肉炸油等語(見影偵2卷第168頁),顯然與郭定、邱飛龍均證稱其公司並無炸油設備相佐。且吳容合於他次警詢時,經警察質之何以未帶正義公司之人訪廠(指久豐、晉鴻、福瀧公司),吳容合改稱:這些公司本身沒有相關製油設備,沒有從事炸油,油品應該是進口或是向地下炸油廠收購等語(見影偵8卷第63至64頁)。復稱:因為這三家公司沒有炸油設備,我怕正義公司的人不接受這三家公司的豬油來源(見影偵8卷第64頁)。又稱:正義公司的胡金忞有向我表示要購買臺灣現炸的豬油,不要進口的,所以他們不知道豬油來源是進口等語(見影偵8卷第64頁)。隨後再稱:
我也不確定他們的豬油來源是否進口等語(見影偵8卷第64頁)。顯見正義公司實際上欲向鑫好公司購買來源正當之豬屠體所炸油產製之豬油原油,且表示要購買在臺灣現炸的豬油,因而需要訪廠看豬油產製過程,若正義公司欲購買國外進口之豬油,其大可透過其關係企業如頂新公司自行從國外進口,實無須讓中盤商賺取中間利潤。再由吳容合歷次供述,可見其均以猜測之方式,認定上游油商的豬油可能是:①國外進口;②向地下炸油廠收購;③自己以炸油設備生產(嗣後改稱油商應無相關設備),顯然吳容合僅以反正正義公司檢驗設備精良,如果達不到標準正義公司就會退貨作為唯一採購豬油原油之標準,而毫不在乎來源(原料)油品,本質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正義公司不欲購入。
⒊【向正義公司隱瞞油品來源】⑴103年4月10日正義公司對鑫好公司於屏東九如林金晃之炸
油廠訪廠結果評估為「不合格」,最後一次請購日期為103年4月24日(即附表一之㈡編號、),此後正義公司即終止向鑫好公司請購豬油原油。至本件食安事件爆發(約10
3年9月底10月初)前,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均不知原來銷售給正義公司之豬油來源,主要來自晉鴻商行、晉瀧、福瀧、久豐公司,即被告吳容合對正義公司刻意隱瞞其銷售豬油原油來源包含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此據其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跟胡金忞說油品來源有晉鴻商行、久豐、福瀧公司,也沒有帶正義公司人員前往該三家公司查廠。正義公司只知道我的貨源有林金晃,其餘貨源我並沒有告訴他們,所以正義公司的人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4第138頁、第139頁反面)。又被告吳容合坦承豬油來源大部分是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僅少部分是來自林金晃。則從銷售量而言,下游製造、販賣商正義公司理應更在乎晉鴻商行等上游油商所供應之豬油原油品質狀況,倘若豬油原油來源、品質無虞,何以吳容合不向胡金忞坦承上情,並表示其尚有其他合法供貨管道。如被告吳容合曾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證稱:103年5月以後我想要繼續賣給正義公司,但胡金忞不願意,他說上面對於楊先生(應指林金晃,楊先生為林金晃之弟)有意見,我不勉強,因為我沒有合乎他們規定的廠等語(見本院卷3第166頁反面),及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正義公司不再跟我買的原因大概是我沒有合法、合格的熬油工廠等語(見本院卷4第14
5頁),由此可見,顯然吳容合知悉正義公司不欲透過中間商採買國外進口之油品,且吳容合知悉若非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販售之油品,與環境衛生條件欠佳之屏東九如地下工廠產製之豬油相較,更為劣質,何以鑫好公司遭正義公司以「林金晃熬油廠環境不佳」列為拒絕往來戶後,吳容合仍不公開主要豬油來源之油商而再販售正義公司牟利。在在顯示,吳容合應自始知悉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油品來源不明,未合於正義公司之要求。
⑵至被告吳容合及辯護意旨辯稱:銷售者(鑫好公司)不會讓
購買者(正義公司)知道其原物料來源,此為市場交易常情,否則正義公司知道後,會基於節省成本,避免鑫好公司賺取買進賣出之價差,而直接跳過鑫好公司向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購買豬油原油等語。惟正義公司與鑫好公司除簽立油脂採購合約,尚要吳容合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觀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如偵1卷第14頁),吳容合需要記載豬油產品之原料來自那家肉廠、工廠、公司或商行,並以來源資料加以佐證,如此一來,正義公司和鑫好公司簽約本即要求吳容合誠實以告,以讓正義公司得以溯源管理,則辯護意旨稱不願讓正義公司知道其原物料來源,豈非完全無視書立給正義公司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再者,若以隱藏貨源避免遭架空無法賺取價差置辯,同一道理,吳容合也應該不能跟上游油商說伊要將購買之油品銷售何處。但被告吳容合於偵查中供稱、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我跟久豐、晉鴻公司買豬油時,有跟他們說要賣給正義公司,邱飛龍、郭定知道我向他們購買的油要賣給正義公司,他們都知道我要轉賣獲利。我會向供貨廠商要求規格,詢問供貨廠商有無辦法符合正義公司要求的規格,他們都說是純豬油沒有問題等語(見影偵2卷第181頁、第186頁、本院卷4第142頁反面、第145頁反面、第154頁反面),顯然其辯解自我矛盾,郭定、邱飛龍既然知道最終銷貨對象是正義公司,且屬不會積欠貨款之大型企業,渠等當然可能犧牲鑫好公司而直接販售給正義公司,保證貨款之取得。但郭定、邱飛龍卻捨此不為,原因當然可能是基於交易上之道義,但更有可能的就是被告吳容合所供稱:怕正義公司的人不接受此豬油來源(見影偵8卷第64頁)、正義公司的胡金忞有表示要購買臺灣現炸的豬油,不要進口的(見影偵8卷第64頁)。因而透過中盤商吳容合穿插其間,以「林金晃熬油廠」為鑫好公司進貨對象作為掩飾,實則僅供應少量之豬油原油,而大量銷售者乃正義公司不願購入之上述油商進口之油品。
⒋【吳容合中斷終端製造、販賣商正義公司之溯源管理】⑴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
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食品業之從業人員自應注意在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過程中,避免攙偽或假冒情形之發生。又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前,於第20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嗣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時,則於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03年2月
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同),而依據前揭規定所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則於第8條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因此,食品製造業者自須進行溯源管理,確保其原料符合相關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含上述不得有攙偽或假冒情形發生)。然就溯源管理應如何進行,法令並無明確規範,則在法無明文、業者並無公權力及強制力、就經濟商業活動角度亦無期待可能性之情形下,自無從要求終端食品製造業者逐層究明其原料來源狀況,或要求食品業者需如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般窮盡查證之能事,對其原料來源狀況為深入且詳盡的查核。因此,食品終端製造、販賣業者之溯源管理,其對象原則上僅限於與其交易之相對人,且查證之方式,亦僅獲得形式上,但有意義之擔保即足,而屬於中盤商之販賣業者,其溯源管理之方式除獲得與其交易之相對人(上盤商)形式上且有意義之擔保外,另要保證如同下游販賣、製造業者對中盤商之要求,伊亦以同一規格、品質要求上盤商做到。如此逐層確保品質無虞,食品供給鏈最終端之民眾才能食用安心。是以,於本案中,若立於中盤商之販賣業者吳容合如能核實把關,篩選終端製造、販賣業者正義公司所要求原料、品質,即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故意犯),反之,若無法做到溯源管理,對於下游製造、販賣之正義公司僅形式上簽立合約、保證品質,但實際上卻隨意採購來源不明之豬油原油,而取決於下游製造商之自行驗貨,若食品有攙偽、假冒之情,即具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罪故意。
⑵正義公司對供應商所販售之原料豬油,就酸價、碘價、上昇
熔點、顏色、水份及揮發物等項目訂有原料規格表,並會於入廠時逐一進行檢驗,確認是否符合收貨規格,另會以氣相層析儀檢驗脂肪酸組成(103年8月前為抽驗,自103年8月起則為逐批檢驗,所以鑫好公司販售之油品均屬抽驗階段)之事實,據何育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6第27頁)、證人即正義公司品保人員 許肇銘 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3第111頁反面至112頁)、證人即正義公司品保課長陳志超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3第128反面至129頁)、證人即正義公司生產部兼任研發部經理林穎聖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3第143頁正反面)明確。且正義公司與鑫好公司簽立油脂採購契約,亦有議妥豬油協議驗收規格(見偵1卷第12頁),並會於入廠時檢驗,確認是否符合收貨規格。被告吳容合辯稱伊就是依照正義公司所設定的規格向上游油商採購符合規格的油品等語。然正義公司人員於101年3、4月間、103年4月9日有由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此部分吳容合供承在卷,且有103年供應商(鑫好公司)品質風險評核表可佐(見影偵2卷第17頁),而正義公司確實會依據訪廠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向鑫好公司採購,如同正義公司於103年5月9日之經營會議中,決定暫不向鑫好公司訂購豬油(見影偵2卷第18頁),顯然正義公司非常在意「訪廠」之事,而不論鑫好公司之前所供應之豬油原油是否通過正義公司之驗收、檢驗,顯見「訪廠」就是正義公司為了確保食品安全所做的溯源管理,足見被告吳容合對於正義公司之訪廠制度甚為瞭解,倘若正義公司僅以油品檢驗結果來確保鑫好公司之油品安全無虞,又何必對其屏東九如之熬油廠進行訪廠?由訪廠制度之存在,已足徵被告吳容合應知悉單憑檢驗制度之實施,並無法確保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均能符合正義公司之需求。再者,正義公司要求國內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足見被告吳容合知悉正義公司非常在乎品質及原料來源,這也不是檢驗數據所可以取代。從而,正義公司如何要求鑫好公司,鑫好公司就應該以同一標準來要求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如此一來,層層確保並傳遞下游購買者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豬油原油為何,才能建立起良好品質健康無虞之食品供應鏈。而由前述⒉⒊所述,被告吳容合自己都無法確保豬油之來源、品質,且向正義公司隱瞞油品來源,顯然吳容合此一中盤貿易商角色之介入,已中斷終端製造、販賣商正義公司之溯源管理,而違反前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⒌【檢驗科技並非萬能】
吳容合完全不知上游油商豬油原油來源、品質,其顯然僅將把關機制交由買受者正義公司自行檢驗,業如其供稱:我不清楚久豐、晉鴻豬油的來源或製造過程,生產這些豬油的過程我都不了解,我不清楚這些食用油來源,我買油會告訴他們正義公司購買的規格(見影偵2卷第180頁、第181頁、聲羈卷第14頁)。其於高雄地院亦證稱:我不知道久豐公司的豬油來源,久豐公司不會告訴我他們是找誰買入,我也沒有問,我只要求要檢驗合格(見本院卷4第146頁正反面)。復證稱:我沒有防堵機制來防止我提供之豬油來源沒有含重金屬或摻其他油脂,我完全靠正義公司檢驗,只要驗出來符合標準即可,我沒有檢驗設備,油也沒有進來我的公司,我都只是紙上作業等語(見本院卷4第147至148頁反面)。而供貨商販售豬油原油給鑫好公司前,要附上自行檢驗之報告與正義公司,此部分曾經高雄檢警搜索扣押鑫好公司所附檢驗報告,吳容合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這是隨便寫一寫的,只是大概寫一下廠商講的,我就傳真給正義公司,主要驗收標準還是在正義公司那邊,以正義公司檢驗結果為準(見本院卷4第155頁)。衡情,若完全以正義公司之檢驗為準,正義公司又何需要供應商先行「初步」檢驗,正義公司所要求的當然是多重把關以維護原料來源品質無虞。又正義公司有制定原料規格表,且與供應商訂定之油脂採購合約亦會議妥豬油協議驗收規格,亦會以氣相層析儀檢驗脂肪酸組成,業如前述。又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原料豬油所留存之訂購單檢驗註記欄亦載有檢驗數值(詳附表一之㈠訂購單之頁數),而附表一之㈠、一之㈡所示之油品,亦均經正義公司檢驗後予以收受。然檢驗科技是否萬能,能否排除一切來源(原料)油品本質可能存在危害人體健康之情形?就此:
⑴證人即正義公司品保課課長陳志超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
正義公司公布的原料規格表,針對原料油脂制定酸價、熔點、碘價、顏色、水份的相關檢驗指標,要檢驗油脂品質就要檢驗這幾個項目,而氣相層析儀可以分析脂肪酸的分佈及比例,但供應商如果用別的油種來摻偽或假冒時,透過檢驗、分析可能沒辦法完全檢驗出來,脂肪酸分析圖譜與豬油相符的,也沒辦法判斷一定是原料豬油,只是說有較大可能是豬油,現階段的檢驗方法沒有一種是百分之百。我們也會相信廠商提供的證明文件,因為沒有相關的檢驗方法可以檢驗這方面的問題。103年供應商稽核表有幾個必要項目,其中一項是提出原物料來源證明,這項有強制執行,如果沒有提出,我們不會交易,若有原物料來源證明,就可以排除是病死豬來源等語(見本院卷3第125頁反面至126頁反面、第12
7頁反面至128頁、第129頁反面、第134頁、第137頁)。
⑵證人即正義公司生產部兼任研發部經理林穎聖於高雄地院審
理時證稱:氣相層析儀可以分析脂肪酸組成,作為油脂原料是否摻假的判別依據,但我認為這只是其中一個方法,無法完全百分之百加以排除。因為每一種油可能都會重疊到相同種類脂肪酸,只是比例不一樣,如果透過一些計算,想盡辦法讓這些東西混合之後可以落在豬油脂肪酸組成比例裡面,我認為無法完全排除攙偽、假冒的情形。依照正義公司的檢驗方法沒辦法避免取得病死豬或由豬的內臟、淋巴所熬製成的原料豬油,公司檢驗也沒有包含重金屬檢驗,這部分是每一年送一次外檢。我們做溯源管理,是希望能夠完全掌控原料來源的細節,知道究竟是不是我要的、有無符合我的規格、我買的東西是不是對的,而不是東西來了就直接收。我們希望可以建立完善的訪廠機制,我們只追溯到我們的上一級,不可能無限往上追,通常是請供應商追溯他的上游來源,我們的方式是請他們提供來源證明等語(見本院卷3第142頁正反面、第144頁反面、第148頁反面、第154至155頁反面、第157頁)。
⑶專家證人陳景川於高雄地院審理中亦證稱:酸價、過氧化物
價是所有油脂的鮮度指標,用酸價、水份為標準去收購豬油是最初步,而用酸價、過氧化價是化學方法,但沒辦法排除摻假的可能,只能知道油的品質好不好。碘價、皂化價,不同油脂有不同範圍,即使豬油的範圍也不固定,不同的豬、不同來源、飼料不一樣,做出來的碘價、皂化價也會不同,這是一個範圍。豬油、牛油、羊油非常相近,靠碘價、皂化價誤判的風險較大。用氣相層析儀來確認更好,靠氣相層析儀分析脂肪酸組成是豬油測定很好判別的工具,比碘價精準,但脂肪酸也只是一定的範圍,不是固定不變,呈現範圍不是固定數字。不管是CNS或是CODEX或歐盟規範都只是參考,豬油、豬脂從衛生條件或真假來看應該在這種範圍,但判斷依據應該是油脂原料是來自豬的部分,屬於源頭管理,不能純粹只用業者規範來檢查,而不管買的原料好壞,例如要「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要健康無病,如果拿病死豬,就不能做豬油。主要是源頭管理,靠碘價、皂化價、或氣相層析儀分析,都只是參考條件而已,如果檢驗不合格,表示一定不是豬油,就可以打回去,但檢驗合格,也不代表是豬油。又如豬油、牛油的脂肪酸比例很接近,要完全靠脂肪酸抓出來有困難。但我會先靠氣相層析儀從脂肪酸判斷,先判斷是不是豬油,如果是豬油,還要看有無添假,且氣相層析儀可以辨別大量的添加,少量的添加辨別不出來。即使你買的是豬油,但是否為病死豬,問題出在這邊,檢驗只是一種把關的工具,實驗室根本沒有辦法辨別這隻豬是病死豬或健康豬。如果真的是豬油,要去求證是不是病死豬,如果豬油進到這間公司,要符合碘價、熔點、顏色、水份含量、酸價、過氧化價等基本檢驗規格,但豬油是否合法、有無摻別種油脂、是否病死豬,蓄意添加,即使通過檢驗也要進一步源頭追蹤。況且檢驗技術值得進一步討論,也許會有誤差,儀器本身的狀況和條件、原料本身、取樣問題、計算問題、專業人員的訓練都可能產生誤差,不能純粹靠檢驗來做為品管依據,而是要源頭管理。我說的源頭管理就是要看看上一手油品的來源、肉品來源,做稽查、訪視,比較能夠確定油品來源,使摻偽風險大幅降低,這才是最主要的。以病死豬做豬油,這很嚴重,驗出來是豬油,也是犯法,靠檢驗解決不了問題。以現在的技術,也可能將牛油、豬油、棕櫚油用比例調和出符合一般CNS豬油的酸價、水份、皂化價、碘價等數值,我的知識這是可以調和的範圍。如果單純用檢驗的方式,是無法查覺油品來源是否來自病死豬或以豬隻的特定部位熬製而成,一定要經過溯源管理的方式才能察覺等語(見本院卷5第197頁正反面、第198頁反面至20
0頁反面、第202頁正反面、第204頁、第206反面至207頁、第208頁正反面、第210頁反面、第213頁反面、第21
5頁反面至216頁、第217反面)。⑷綜此,顯然以現今科學技術而言,檢驗科技並非萬能,僅就
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份及揮發物進行檢驗,均不能完全排除購入之原料豬油是否有遭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情形,亦無法驗出該等原料豬油是以豬隻之何部位熬製而成、豬隻是否為病死豬、是否為回收豬油之事實,況且較為精準之氣相層析儀亦未能檢驗出豬油是否源於健康之豬屠體。從而,被告吳容合毫不把關,以鑫好公司販賣如附表一之㈠、一之㈡所示油品,經正義公司檢驗後收受置辯,亦難認該等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⒍至被告吳容合辯稱係以食用油之價格向上游購油,亦以食用
油之價格販售給正義公司等語。公訴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將高雄地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附表9正義公司原料豬油每月進貨情形一覽表列為證據(本判決擷取101年度、103年度之部分,列為本判決附表六),確實被告吳容合向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購入油品之金額,如附表二之㈢(每公斤約28元至32.5元)、附表二之㈣(每公斤約27.5元至34元)、附表三之㈡(每公斤31至32元)、附表三之㈢(每公斤25元、32元),及販售給正義公司之金額如附表一之㈠(31.8元至35.5元)、一之㈡(29.5元至33元),均與同時期傑樂公司銷售豬油原油給頂新、久豐公司之價格相去不遠,以此金額購入、出售油品,衡情應非作為飼養牲畜使用。本院亦採信被告吳容合之辯詞,認為鑫好公司銷售之油品本即以豬油為主(僅可能摻混少數其他油品),且係要供正義公司精製後作為豬油商品。但重點不在買入賣出之金額是否與食用油相當,而是這些品質、來源有疑義之豬油原油並非正義公司所欲收購。況且,向上游油商購入油品價格之高低固可作為吳容合主觀上有無故意購入「攙偽、假冒」油品之判斷,但尚無從以價格認定該等油品客觀上確係品質無虞、對人體健康無危害。且本院認定吳容合與上游油商為共同正犯關係(詳下述),渠等利益均霑,自無從以鑫好公司與上游油商之購入價作為其能否成罪之判斷。再者,無論是詐欺取財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之成立,均未以行為人獲取鉅額暴利為必要,而就被告吳容合與正義公司之交易以觀,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鑫好公司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因此,亦無從以此為有利於被告吳容合及鑫好公司之認定。
⒎被告吳容合於89、90年起在正義公司任職,其擔任業務,且
曾任特別銷售處處長,據其供述在卷(見影偵2卷第185頁)。其亦供稱:正義公司做的油都是供人食用的油品(見影偵2卷第187頁)、正義公司營業項目是「食用油脂」(見聲羈卷第11頁)、正義公司做食用油,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我知道正義公司賣這個東西,所以我給正義公司的也是精製後可供人食用之原料豬油等語(見本院卷4第134頁反面)。足見被告吳容合知悉正義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作為該公司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並不欲購入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而其卻在完全不知悉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油品來源的情況下,明知銷售之豬油原油無法排除病死豬、回收豬油、摻混少量其餘油種等情況,應為油品來源不明、品質低劣之物,非屬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原料豬油,卻仍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洽談交易事宜,允諾供應符合正義公司要求之油品,致正義公司採購人員陷於錯誤而進行採購,再與證人郭定、邱飛龍、邱麗品共同將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前述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先販賣與鑫好公司,再由鑫好公司販賣給正義公司之方式,致使正義公司於收受後交付買賣價金,則其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故意甚明。
七、其他油品來源:
㈠、關於裕發公司及陳俊誥向其友人所購得油品部分:依卷內證據,本院能認定的只有附表一之㈡編號正義公司所採購之2萬4910公斤豬油原油,有1萬5460公斤來自裕發公司所稱「精製-A」之油品,9450公斤來自陳俊誥向其友人所購得之「豬油」。又裕發公司及陳俊誥友人所販賣之油品,既然經過正義公司品保課檢驗並加以收受,同上判斷,應係以豬油佔絕大部分比例。裕發公司之油品「精製-A」、陳俊誥友人販賣之「豬油」是否屬於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因非檢察官原先偵辦之範圍,致卷內缺乏相關證據(裕發公司透過林明忠銷售油品給正義公司,主要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證據皆不在本案偵審卷內)。然被告吳容合對胡金忞、何育仁隱瞞上開部分之豬油來源,已有可議之處,吳容合亦無法確保「精製-A」、「豬油」品質來源無虞,非出於病死豬、回收豬油,亦未摻混其他少量油種等情,又上開油品非其所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所能涵蓋(即保證銷售給正義公司之豬油產品,使用之原料皆來自合法營業之肉廠,並有來源資料佐證,無使用銅葉綠素、為精煉之棉籽油或其他非法添加物,保證品質符合採購訂單所簽訂之規格及檢驗項目),吳容合亦將隨意購入、不足時請陳俊誥購入之豬油,完全倚賴給正義公司之檢驗設備篩選而毫不把關,但現行科技檢驗技術並非萬能,業如前述,顯然吳容合無法獲知裕發公司「精製-A」、陳俊誥友人之「豬油」如何而來,在來源不明之情形下,已不足擔保其來源正當、本質上可作為生產食用豬油商品之用。再者,吳容合於高雄地院作證、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油品來源所述先後不一、閃爍其辭,足證依其主觀上之認知,亦認此部分油品來源顯有疑慮,致其亦從未向胡金忞坦誠告知,堪認此部分油品,係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㈡、關於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部分:據被告吳容合之供述,其請林金晃代為熬製之豬油,原料係來自石先格向台糖公司、台畜公司所購買之豬中油,此部分供述有台糖公司所開立與鑫好公司之統一發票(見影偵8卷第24頁,卷內僅有1張,無台畜公司開立之發票)、鑫好公司101、103年度營業稅申報進項來源明細在卷可佐(見影偵5卷第86頁、第98頁)。而上述台畜公司、台糖公司均係國內知名肉品廠商,自可推認向其購得之豬中油係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而以此為原料所熬製而成之豬油,在本質上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至正義公司於103年4月9日前往林金晃之豬油熬製廠進行訪廠之結果,雖以:「該處為地下工廠,廠區並無完善環境衛生管理,無品管檢驗,全由生產人員自行熬油判斷,且人員衛生不佳,對於油品設備,並無衛生控管,全由同一設備管線生產且無確實分類產品,故有混合其他自製油品之疑」為由,而予評鑑為不合格,並在正義公司103年5月9日所召開之經營會議中,決定在其改善前暫不訂購,有該次訪廠資料所填載之供應商品質風險評核表及上述會議之會議記錄附卷可按(見影偵2卷第17至18頁)。然如前所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謂「攙偽、假冒」,係就食品之來源(原料)、本質加以規範,故即令業者在衛生管理或製程、倉儲、運輸之品質管制上,有未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情形,以致其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仍非上述規定所稱之「攙偽、假冒」。再者,食用豬油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之經公告指定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始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之食品,故未領有食品製造工廠登記證者,仍得予以製造、加工。故林金晃之豬油熬製廠雖為俗稱之「地下工廠」,但並非不得從事食用豬油之製造、加工。從而,尚無從以正義公司前揭訪廠評估結果及會議記錄等證據資料,而認定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係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㈢、同上所述,來自裕發公司之「精製-A」,及陳俊誥向其友人購得之「豬油」,難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定而屬正義公司欲採購之豬油原油。附表一之㈡編號鑫好公司將上述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使正義公司誤為收受並給付價款,已符合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且被告吳容合知悉正義公司做的油都是供人食用之油品,其既知正義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並不欲購入來源(原料)油品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其卻在完全不知悉裕發公司、陳俊誥友人油品來源之情形下,明知銷售之豬油原油無法排除病死豬、回收豬油、摻混其他油種等情況,應為油品來源不明之物,非屬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原料豬油,仍將之銷售至正義公司,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故意。
八、其他共犯之認定起訴書認為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為共同正犯,理由以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採購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而就晉鴻商行、福瀧、晉瀧公司實質負責人郭定,及久豐公司實質負責人邱飛龍,負責帳目管理、油品出貨、進銷之邱麗品則未論述為共同正犯。本院析論如下:
㈠、郭定、邱飛龍、邱麗品部分:郭定、邱飛龍、邱麗品均非本案起訴之被告,而郭定販賣油品與鑫好公司之部分,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為一審判決(認被告 郭定涉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現上訴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邱飛龍、邱麗品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但並未起訴販賣油品與鑫好公司,嗣鑫好公司販賣給正義公司之犯罪事實。觀諸郭定於上開案件,及邱飛龍、邱麗品於本案偵審之證述,渠等均辯稱:不知道鑫好公司會將油品販賣給何人、不知道流向等語。經查:
⒈被告吳容合於偵查中供稱、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跟久豐、晉
鴻公司買豬油時,有跟他們說要賣給正義公司,邱飛龍、郭定知道向他們購買的油要賣給正義公司,他們都知道我要轉賣獲利等語,業如前述(見影偵2卷第181頁、第186頁、本院卷4第142頁反面、第145頁反面、第154頁反面)。
⒉又載運豬油之方式是直接透過欣佑公司司機陳俊誥等人由晉
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載至正義公司,亦如前揭證人陳俊誥、陳俊豪之證述。且陳俊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去久豐公司載豬油都是「阿品」(應指邱麗品)引導我去裝油(見本院卷5第131頁反面),去晉鴻公司載油都是「 阿伯 」、「 郭伯 」(應指郭定)引導我去油槽裝油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反面)。衡情,被告吳容合為中間轉賣賺取價差之中盤商,但油品未曾進入鑫好公司油槽而是直接運往正義公司。且相關油品曾因檢驗未予通過而經正義公司退貨,業據吳容合(見本院卷4第140頁反面)、胡金忞(見本院卷
4第85頁、第89頁)、陳志超(見本院卷3第127頁正反面)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證人邱麗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驗到客人要的規格,我們才會出貨,如果不符規格,被客人退貨要付運費,這樣我們划不來等語(見本院卷
5第85頁反面),可見若遭正義公司驗退,油品會退運回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且涉及運費是上游油商負擔或是中盤商吳容合負擔,顯然郭定、邱飛龍、邱麗品當知販賣給鑫好公司之油品是要轉售給正義公司,並由其等公司直接出貨。
⒊就付款給上述油商之方式,被告吳容合供稱:正義公司依照
統一發票開立含稅價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給我,而大部分是入鑫好公司玉山銀行的帳戶。我付給久豐或晉鴻商行大部分是付現金,也有匯款,是否等到正義公司支票兌現就不一定,因為有時候邱飛龍、郭定需要資金就趕快跟我要錢,我有多少就先讓他們拿,有時候我會說正義公司的錢還沒下來,我沒那麼多錢,所以是正義公司的錢先下來還是我先付錢給郭定、邱飛龍,順序不一定等語(見本院卷6第86至87頁)。此部分郭定於偵訊時證稱:吳容合都習慣欠錢,一欠就2、3個月等語(見影偵3卷第36頁),顯然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出貨給鑫好公司時,鑫好公司可能積欠購油款項,何以郭定、邱飛龍會讓吳容合賒欠而繼續交易,無非是知道吳容合確實會將油品轉售給絕對會付錢、不會拖欠貨款的廠商。衡情,吳容合未與郭定、邱飛龍簽立任何油品供給契約,亦未提供任何擔保品或簽立本票,而依附表二之
㈢、二之㈣、三之㈡、三之㈢所示交易金額,單筆交易動輒數十萬,累積交易則超過千萬,雙方毫無書面契約僅口頭承諾之交易方式,攸關郭定、邱飛龍之風險承擔!此鉅額款項最終應如何給付,郭定、邱飛龍當會加以瞭解、不至毫不知悉,且渠等與吳容合非親非故,若非知悉吳容合將油品轉售給經濟上具有一定規模之正義公司而絕對可以拿到貨款,渠等當然不可能蒙受拿不到錢之損失。是以,郭定、邱飛龍知悉鑫好公司要將油品銷售給正義公司之事,應可認定。
⒋此外,久豐公司部分,邱飛龍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出貨的
事情由邱麗品處理(見本院卷3第72頁反面),核與陳俊誥前揭證稱去久豐公司載豬油都是「阿品」引導相符。而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販售與鑫好公司之油品,均屬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係正義公司不欲購入之油品,業如前述。固然上游油商非與正義公司直接交易,而鑫好公司才是與正義公司直接交易之對象,然正義公司為國內食用豬油大廠,購入之油品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上游油商即應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法規之油品給鑫好公司販售與正義公司,當不得以飼料用油為名義,未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主管機關指定之衛生安全證明文件,率爾進口國外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豬油原油(亦可能摻混其他油種),並將之販售給鑫好公司轉賣正義公司。渠等均知正義公司要購買的是健康品質無虞之豬屠體所產製之豬油原油,且正義公司會將鑫好公司提供之豬油原油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正義公司若知悉上情,絕不願意收受上開鑫好公司交付之油品,以避免妨害其食用豬油之生產、製造。上游油商郭定、邱飛龍既知悉上情,仍提供來源、本質有疑慮之油品給鑫好公司販售,渠等上游油商、中盤商利益均霑,主觀上皆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為之,此種模式之食品供應鏈販賣該等油品,致使正義公司收受後交付買賣價金,鑫好公司再將購油成本付給郭定、邱飛龍,渠等主觀上均具有詐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客觀上亦有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邱麗品負責久豐公司之油品出貨,與吳容合、邱飛龍同為共同正犯,郭陳潘僅負責開立發票,未負責洽談油品交易及出貨事宜,尚難認定與吳容合、郭定為共同正犯)。
㈡、何育仁、胡金忞部分:起訴書以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入飼料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即認定正義公司採購胡金忞、總經理何育仁與被告吳容合共犯詐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語。惟以定義不明之飼料油作為「攙偽、假冒」之判斷已不明確,業如前述。而鑫好公司銷售給正義公司者應屬上游油商自國外進口之原油,該等油品除少部分退貨外,均能通過正義公司品保課之檢驗,且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抽驗正義公司油槽內油品送檢驗,亦未能檢出「形式上」所謂越南進口魚油、或香港進口混合油(內有魚油摻混)中「魚」之動物性成分,顯然販賣給正義公司之油品仍應以豬油為主(可能摻混少數其他油種)。則起訴書除以上開理由認定何育仁、胡金忞為共同正犯,並未提出其餘證據證明何育仁、胡金忞與被告吳容合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再者,被告吳容合亦證稱何育仁、胡金忞並不知道上游油商包含由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只知道林金晃代熬豬油等語,亦如前述。且胡金忞向吳容合採購時,亦要求吳容合提供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原料來源證明書,可見正義公司之採購不僅要求通過原料規格表、品保課之檢驗,亦盡量做到溯源管理。此外,正因103年4月正義公司人員至屏東九如林金晃工廠訪廠後,認為衛生環境不佳而評鑑為不合格,而自103年5月起終止向鑫好公司採購,倘若胡金忞知悉吳容合有其餘油品來源(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且與之具有詐欺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何以不繼續向鑫好公司採購而終止合作!至於附表一之㈡編號、所載,鑫好公司於正義公司經營會議結束後之10
3年5月13日、103年5月14日,仍有自鑫好公司進貨油品,然觀諸該2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年4月21日,可知此2次進貨乃在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並非於經營會議結束後仍繼續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在在顯示,何育仁、胡金忞尚難認定與被告吳容合具本案犯行共同正犯之關係。至於何育仁、胡金忞於採買過程,鑫好公司未能逐月提供原料來源證明,且林金晃熬製之豬油顯然僅佔鑫好公司銷售給正義公司之少部分,大部分仍是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銷售給鑫好公司之油品,其二人疏未注意,是否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因過失犯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罪,此部分非本案起訴事實,亦非本案檢察官之認定,附此敘明(另高雄地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認其二人於辦理103年度鑫好公司採購案時,涉犯上開過失犯行,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
㈢、裕發公司、陳俊誥友人部分:因卷內除前述附表一之㈡編號有關之裕發公司銷貨磅單傳票、陳俊誥友人之估價單,並無其他證據。是本院難以認定尚有何共犯,附此敘明。
九、綜上,被告吳容合所辯不足採信,其罪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又關於犯罪所得之部分,依附表一之㈠所示101年間銷售給正義公司之油品,鑫好公司共取得4092萬5693元(未稅),附表一之㈡所示103年間銷售給正義公司之油品,鑫好公司共取得1342萬4932(未稅)【採犯罪所得總額原則】。
而鑫好公司因其代表人於執行業務時,犯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亦應依法予以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其中關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而予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行為,本以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於前開修法時,在該法第49條第1項增列抽象危險犯之規定,即行為人一有上述行為,即予科處刑罰,若另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時,則依該法第49條第2項之規定處以刑責。另於103年2月5日,食品衛生管理法再度修正、公布,而其名稱變更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除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同年月7日生效、施行,先予敘明。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容合、鑫好公司【事實三】(即附表一之
㈡:103年2月14日至103年5月14日)所示犯行終了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復於10
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修正後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區分情節輕微與否,若非情節輕微,有期徒刑最高刑度提高至7年。而同條第5項對法人科以罰金刑之法定刑金額,亦隨第
1項修正由原先得科最高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提升為情節輕微者得科最高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非情節輕微得科新臺幣8億元以下罰金。【事實三】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吳容合、鑫好公司。
㈡、中華民國刑法:被告吳容合【事實二】(當時食品衛生管理法未將行為人所販賣食品有攙偽或假冒之抽象危險犯列為刑事處罰)(即附表一之㈠:101年1月3日至101年7月27日)、【事實三】所示犯行終了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除增加法定罰金刑之金額上限至得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之規定,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事實二】、【事實三】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吳容合。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吳容合【事實二】、【事實三】販賣攙偽、假冒之豬油原油,非正義公司欲購入品質無虞之原料油品,仍載運至正義公司,經正義公司收受並給付價款,【事實二】被告吳容合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事實三】係犯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販賣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其委請不知情之業者運送上開油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具體危險犯之處罰,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仍須國民健康客觀上已處於隨時有發生危險之狀態,就此具體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事實,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不能以假定或抽象之概念說明,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抽取正義公司之油品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檢驗,依檢驗之數據(見本院卷3第177至181頁),檢察官亦未提出相關科學研究文獻、實驗數據供本院審酌認定就人體健康幾乎會發生損害之高度或然率,既然無證據證明有發生「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事實三】之犯行自難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之規定。
㈡、被告鑫好公司之代表人吳容合在【事實三】中,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鑫好公司即應依
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科以罰金。
㈢、起訴意旨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6第109頁)認【事實三】另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其犯行終了係以起訴書附表一103年6月20日、103年7月15日久豐公司尚有銷售「棕油」與鑫好公司為依據。但「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終了,應視最後一次鑫好公司載運品質有疑慮之豬油原油至正義公司,並由正義公司收受之時間點,即判決附表一之㈡編號所示之
103年5月14日(油品到正義公司並入槽),並非上游油商久豐公司與鑫好公司之最終交易時間點,因為鑫好公司顯然未將上述「棕油」販賣給正義公司,而正義公司最後一次收受鑫好公司交付之豬油原油既在103年5月14日,當時詐欺取財罪尚未增列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罪,【事實三】自不得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檢察官此部分誤會大概是來自起訴書認定「久豐公司開立發票【當日】交易」,並直接【當日】載運至正義公司,但據被告吳容合之供述,久豐公司不一定是交易當日開立發票,再者,於103年6月20日、103年7月15日均無載運豬油至正義公司之過磅紀錄,而最後一次正義公司之過磅紀錄是在10
3年5月14日,是此部分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論述,自不足採。
三、罪數競合:被告吳容合【事實二】(即附表一之㈠:101年1月3日至
101年7月27日),利用與正義公司長時間持續交易之機會,按月均有簽立油脂採購合約,分別載運合計51次豬油原油至正義公司,均以同一方式詐騙正義公司人員,販售攙偽、假冒之油品與正義公司,衡情當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反覆為之,且各次犯行之時間相近,無長時間未進行交易之情形,且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予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同理,【事實三】(即附表一之㈡:103年2月14日至103年5月14日)之行為,亦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且其以一接續行為而犯詐欺取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二罪(侵害法益不同,並非特別法與普通法之吸收關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販賣罪。又鑫好公司之代表人於【事實三】之犯行經論以一罪,法人依法應科罰金部分,亦應論以一罪。至10
2年間正義公司與鑫好公司未有油品買賣之交易,而因該年底正義公司豬油原油來源不足,而促使雙方再有交易,【事實二】犯罪終了日期與【事實三】犯罪開始日期,差距達一年以上,二者之犯罪時間既有相當差距,即難認被告吳容合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利用相同機會而反覆實施犯罪。故被告吳容合顯係分別起意而為【事實二】、【事實三】之犯行,應予以分論併罰。
四、共犯、間接正犯之說明:如前揭【貳、八、其他共犯之認定】。晉鴻商行、福瀧、晉瀧、久豐公司之實質負責人郭定,於【事實二、三】均與被告吳容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久豐公司之實質負責人邱飛龍及負責油品出貨、開立發票之邱麗品,於【事實二、三】亦與被告吳容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但尚難以被告吳容合為中間媒介,而認定郭定及邱飛龍、邱麗品間具有間接之共同正犯情形。至起訴書認何育仁、胡金忞為共同正犯乙節,有所違誤,業如前述。被告吳容合無運輸能力載運攙偽、假冒之油品至正義公司,其委請不知情之欣佑公司司機陳俊誥、陳俊豪等人載運上開攙偽、假冒之油品至正義公司交付收受,應論以間接正犯。
五、犯罪事實擴張之說明:附表一之㈡編號之攙偽、假冒油品來自裕發公司及陳俊誥之友人,此部分起訴書未於犯罪事實欄敘明,惟該部分與已敘及之攙偽、假冒油品來自晉鴻商行、福瀧、晉鴻、久豐公司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事實之對照、更正說明(部分公訴人已於本院審理程序更正):
㈠、起訴書以被告吳容合、鑫好公司販賣給正義公司的是「動物用飼料油、不可食動植物混合油」,而認定油品為攙偽、假冒,此部分非本院採認之標準。但無礙於被告本案有罪之認定。
㈡、起訴書除認定被告販賣之油品屬攙偽、假冒外,另以被告主觀犯意包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第9款(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同列為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主客觀犯行。然此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更正,僅列其犯行屬於攙偽、假冒(見本院卷6第19頁反面)。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鑫好公司販賣之油品「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未於國內供作飲食」,是難認定被告吳容合有上開法條所列之主客觀犯行,本院亦同此認定。
㈢、起訴書列何育仁、胡金忞為共同正犯,本院未採信。
㈣、起訴書附表一記載103年間久豐公司銷售給鑫好公司之油品,本院附表三之㈢刪除起訴書103年編號8、9之部分,理由係在編號8、9之交易時間,鑫好公司已與正義公司於10
3年終止油品買賣交易,即起訴書附表一103年編號8、9與本案無關。
㈤、起訴書附表二101年間晉鴻商行銷售給鑫好公司之油品部分,漏載本院判決附表二之㈢編號1部分,本院即更正該部分之附表(但與犯罪事實無關,犯罪事實著重在鑫好公司與正義公司之交易,此部分更正並非犯罪事實之擴張)。
㈥、起訴書第2頁記載101年、103年分別自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福瀧、晉瀧公司採購多少公斤之油品(即本判決附表二之㈢、二之㈣、三之㈡、三之㈢)。本院認為自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福瀧、晉瀧公司採購之油品,與判決附表一之㈠、一之㈡鑫好公司販賣給正義公司之油品,其數量、銷售日期無法完全勾稽一致,且犯罪事實是鑫好公司販售攙偽、假冒之油品給正義公司之日期、金額、數量(即本判決附表一之㈠、一之㈡),而不在鑫好公司如何向上游油商取得油品之日期、金額、數量。因而本判決【事實欄】之記載,未再將起訴書此部分被告向上游油商於何時購入之金額、數量予以列入。且尚難認定是起訴書第2頁所載之「當日」交易(即被告吳容合向上游油商購買之當日賣給正義公司)。
㈦、起訴書第2頁認正義公司內不知情之作業員工為間接正犯。惟本院認為正義公司為被害人,僅可能何育仁、胡金忞涉嫌過失犯行。但既然正義公司是詐騙之對象,難認被害人之公司員工屬間接正犯。
㈧、起訴書附表三所示豬油產品、附表四正義公司之下游廠商,均詳列96至103年間,但吳容合銷售攙偽、假冒之油品給正義公司是在101年之後,即使認定101年的油品沒用完或是
102年間還有精製作為商品而販售,亦不應列入96年至100年間之部分,此部分本院更正為判決附表四、五。
㈨、起訴書第3頁列正義公司銷售之豬油產品「致危害人體健康」,此部分非立法者推定之危險,必須是司法者認定之危險,但檢察官並未舉證,難認「致危害人體健康」,業如前述。且起訴書論罪法條尚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起訴書第9頁),但該條之規定為行政處罰,並非刑事制裁,亦難以該條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規定,即可過渡認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而可適用同法第49條第2項。
㈩、起訴書第3頁記載吳容合、鑫好公司101年、103年間之銷售數量、不法獲利金額,均與本院依附表一之㈠、一之㈡計算不同,予以更正。
七、量刑:被告吳容合從事油品買賣多年,且曾為正義公司之業務,知悉正義公司欲購入原料來源、品質無虞之豬油原油作為生產食用油商品之用,其竟無視於豬油原油之安全、衛生、來源、輸入等風險管理,僅憑口頭告知上游油商酸價、水份等檢驗數據,即請上游油商提供來源品質有疑義之油品買入後賣出給正義公司,與上游油商合謀詐騙正義公司,致正義公司取得後以之加工、製造食用豬油商品販售,使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在市場上廣泛流通,以此向正義公司詐取財物,所為實無可取,且危害民眾食用安全。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及101年、103年間分別銷售給正義公司之油品數量、金額、獲利情形,暨其高商畢業,現鑫好公司已停業而無收入來源,已婚、育有3名子女、父母親皆過世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事實二】、【事實三】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4年。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於【事實二】犯行後業經修正,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修正後規定,被告吳容合所犯2罪,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另【事實三】被告鑫好公司部分,則參酌其代表人之犯罪情狀、該公司所獲不法利益等情,科以罰金500萬元。
八、關於犯罪所得發還:
㈠、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49條之1,規定「(第1項)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第2項)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103年12月10日該條規定再經修正公布,規定:「(第1項)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第2項)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第5項)檢察官依本條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考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犯罪者保有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參考銀行法第136條之1、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而增訂上開第1項規定,以澈底剝奪其犯罪所得;並為防止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匿或移轉犯罪所得以逃避查扣,故增訂上開第2項規定,俾利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追徵;又為避免沒收、追徵、抵償之範圍標準不一,造成實務認定歧異之結果,復授權行政院訂定客觀之推估計價辦法。是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沒收之標的,從傳統有體財物,擴張及於無體財產上利益,且縱未扣案,亦得透過追徵、抵償之機制,俾達到剝奪犯罪利得,降低犯罪誘因之目的,而103年12月10日再經修正,擴張及於未受刑事追訴之第三人不法利得之沒收,由法條中「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更屬實務見解定義之「絕對義務沒收」,且認有防衛社會之功能,【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由此以觀,鑑於不法利得沒收機制未臻完善,為遏止食安事件一再發生,立法者已將不法所得之沒收及於未受刑事追訴之第三人,可見「沒收犯罪所得已非刑罰,並非從刑」,並【無適用過往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而係類似德國刑法不當得利返還之 衡平 措施】(見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76期院會紀錄第85頁)。
㈡、上開「不當得利返還之衡平措施」應係補刑罰之不足,藉由澈底剝奪所得財物,杜絕無良商人賺黑心錢,由釜底抽薪之方式遏止食安惡害,以此達預防犯罪之效。準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現已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權限,且應發還或沒收、追徵、抵償之犯罪所得,並不以扣押者為限。復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販毒所得歷來實務見解,販賣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應作相同解釋,即採取「總額原則」而不扣除購油成本,以貫徹政府維護食品安全之決心。
㈢、【事實三】被告鑫好公司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000年0月
0日生效後,已修法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有犯罪被害人時,應發還被害人(至於修法前【事實二】之犯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無刑事處罰,且鑫好公司亦無成立詐欺取財罪,鑫好公司只是獲利之第三人,成立犯罪的是被告吳容合,此部分僅能待刑法沒收新制【沒收第三人所得財物】處理)。又被告鑫好公司為法人,乃一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是其負責人吳容合銷售鑫好公司油品之不法所得,應屬鑫好公司所有。從而,前揭【事實三】之所得財物1342萬4932元,理應發還被害人正義公司,但本案所得財物並未扣案,導致未能實際發還,是仍應先由國家之公權力予以剝奪(沒收),嗣正義公司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請求發還。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發還與犯罪行為人之宣告刑,已無「主從不可分」,本院即獨立另列主文項。至正義公司因銷售豬油商品遭消費者求償,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因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人員胡金忞過失行為所致,但不礙於正義公司仍為本案被害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卷內之扣案物,經核均與得為沒收之要件不符,即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第5項,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5項: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附表一之㈠:鑫好公司101年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編號│請購日期│採購數量│進廠日期│進廠│每公斤│未稅總價│發票開立日期│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公斤)││油罐│單價│(元)││錄單、統一發票出處)││││││車│(元)││││├──┼─────┼────┼─────┼──┼───┼─────┼──────┼──────────────┤│1│101.01.02│2萬7500│101.01.03│752│35│96萬2500│101.01.03│請購單:影偵11卷P199││││││-GP││││訂購單:影偵11卷P212││││││││││發票:影偵11卷P263││││││││││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1│├──┼─────┼────┼─────┼──┼───┼─────┼──────┼──────────────┤│2│101.01.02│2萬8150│101.01.10│JZ-│35.5│99萬9325│101.01.10│請購單:影偵11卷P199││││││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3││││││││││發票:影偵11卷P264││││││││││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1│├──┼─────┼────┼─────┼──┼───┼─────┼──────┼──────────────┤│3│101.01.02│2萬8030│101.01.13│JZ-│34.9│97萬8247│101.01.13│請購單:影偵11卷P199││││││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2││││││││││發票:影偵11卷P265││││││││││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1│├──┼─────┼────┼─────┼──┼───┼─────┼──────┼──────────────┤│4│101.01.02│2萬7480│101.01.16│JZ-│35.5│97萬5540│101.01.16│請購單:影偵11卷P199││││││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3││││││││││發票:影偵11卷P266││││││││││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2│├──┼─────┼────┼─────┼──┼───┼─────┼──────┼──────────────┤│5│101.02.01│2萬6240│101.01.31│JZ-│35│91萬8400│101.02.01│請購單:影偵11卷P201││││││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4││││││││││發票:影偵11卷P268││││││││││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3│├──┼─────┼────┼─────┼──┼───┼─────┼──────┼──────────────┤│6│101.02.01│2萬5840│101.02.09│JZ-│35│90萬4400│101.02.09│請購單:影偵11卷P201││││││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4││││││││││發票:影偵11卷P267││││││││││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4│├──┼─────┼────┼─────┼──┼───┼─────┼──────┼──────────────┤│7│101.02.01│2萬4550│101.02.15│391│35│85萬9250│101.02.17│請購單:影偵11卷P201││││││-XG││││訂購單:影偵11卷P215││││││││││發票:影偵11卷P26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4│├──┼─────┼────┼─────┼──┼───┼─────┼──────┼──────────────┤│8│101.02.01│2萬5530│101.02.24│391│35│89萬3550│101.02.24│請購單:影偵11卷P201││││││-XG││││訂購單:影偵11卷P215││││││││││發票:影偵11卷P26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4│├──┼─────┼────┼─────┼──┼───┼─────┼──────┼──────────────┤│9│101.03.05│2萬4030│101.03.01│JZ-│35│84萬1050│101.03.01│請購單:影偵11卷P202││││││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6││││││││││發票:影偵11卷P270││││││││││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5│├──┼─────┼────┼─────┼──┼───┼─────┼──────┼──────────────┤││101.03.05│2萬4240│101.03.05│391│34.5│83萬6280│101.03.05│請購單:影偵11卷P202││││││-XG││││訂購單:影偵11卷P216││││││││││發票:影偵11卷P270││││││││││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5│├──┼─────┼────┼─────┼──┼───┼─────┼──────┼──────────────┤││101.03.05│2萬6940│101.03.09│JZ-│35│94萬2900│101.03.09│請購單:影偵11卷P202││││││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7││││││││││發票:影偵11卷P271││││││││││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5│├──┼─────┼────┼─────┼──┼───┼─────┼──────┼──────────────┤││101.03.05│2萬6090│101.03.14│752│34.5│90萬0105│101.03.14│請購單:影偵11卷P202││││││-GP││││訂購單:影偵11卷P218││││││││││發票:影偵11卷P273││││││││││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5│├──┼─────┼────┼─────┼──┼───┼─────┼──────┼──────────────┤││101.03.21│2萬4290│101.03.21│JZ-│33.5│81萬3715│101.03.21│請購單:影偵11卷P203││││││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7││││││││││發票:影偵11卷P272││││││││││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6│├──┼─────┼────┼─────┼──┼───┼─────┼──────┼──────────────┤││101.03.21│2萬4230│101.03.21│JZ-│33.5│81萬1705│101.03.21│請購單:影偵11卷P203││││││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8││││││││││發票:影偵11卷P273││││││││││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6│├──┼─────┼────┼─────┼──┼───┼─────┼──────┼──────────────┤││101.03.21│2萬3500│101.03.28│JZ-│33.8│79萬4300│101.03.28│請購單:影偵11卷P203││││││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9││││││││││發票:影偵11卷P272││││││││││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6│├──┼─────┼────┼─────┼──┼───┼─────┼──────┼──────────────┤││101.03.21│2萬4040│101.03.29│JZ-│33.8│81萬2552│101.03.29│請購單:影偵11卷P203││││││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19││││││││││發票:影偵11卷P274││││││││││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6│├──┼─────┼────┼─────┼──┼───┼─────┼──────┼──────────────┤││101.03.29│2萬3780│101.04.05│JZ-│34│80萬8520│101.04.05│請購單:影偵11卷P204││││││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2││││││││││發票:影偵11卷P275││││││││││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7│├──┼─────┼────┼─────┼──┼───┼─────┼──────┼──────────────┤││101.03.29│2萬3200│101.04.09│JZ-│32.5│75萬4000│101.04.09│請購單:影偵11卷P204││││││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0││││││││││發票:影偵11卷P275││││││││││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7│├──┼─────┼────┼─────┼──┼───┼─────┼──────┼──────────────┤││101.03.29│2萬4070│101.04.11│JZ-│32.5│78萬2275│101.04.11│請購單:影偵11卷P204││││││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1││││││││││發票:影偵11卷P276││││││││││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7│├──┼─────┼────┼─────┼──┼───┼─────┼──────┼──────────────┤││101.03.29│2萬4130│101.04.12│JZ-│32.3│77萬9399│101.04.12│請購單:影偵11卷P204││││││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1││││││││││發票:影偵11卷P276││││││││││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7│├──┼─────┼────┼─────┼──┼───┼─────┼──────┼──────────────┤││101.03.29│2萬4460│101.04.13│JZ-│32.5│79萬4950│101.04.13│請購單:影偵11卷P204││││││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3││││││││││發票:影偵11卷P277││││││││││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8│├──┼─────┼────┼─────┼──┼───┼─────┼──────┼──────────────┤││101.03.29│2萬5820│101.04.20│JZ-│32.5│83萬9150│101.04.20│請購單:影偵11卷P204││││││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3││││││││││發票:影偵11卷P278││││││││││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8│├──┼─────┼────┼─────┼──┼───┼─────┼──────┼──────────────┤││101.03.29│2萬3700│101.04.26│JZ-│32│75萬8400│101.04.26│請購單:影偵11卷P204││││││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4││││││││││發票:影偵11卷P278││││││││││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8│├──┼─────┼────┼─────┼──┼───┼─────┼──────┼──────────────┤││101.03.29│2萬4080│101.04.27│JZ-│32.5│78萬2600│101.04.27│請購單:影偵11卷P204││││││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4││││││││││發票:影偵11卷P27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8│├──┼─────┼────┼─────┼──┼───┼─────┼──────┼──────────────┤││101.04.25│2萬3900│101.04.30│JZ-│32.5│77萬6750│101.05.01│請購單:影偵11卷P205││││││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6││││││││││發票:影偵11卷P281││││││││││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0│├──┼─────┼────┼─────┼──┼───┼─────┼──────┼──────────────┤││101.04.25│2萬3730│101.05.09│JZ-│32.3│76萬6479│101.05.09│請購單:影偵11卷P205││││││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5││││││││││發票:影偵11卷P280││││││││││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9│├──┼─────┼────┼─────┼──┼───┼─────┼──────┼──────────────┤││101.04.25│2萬3970│101.05.21│JZ-│32.3│77萬4231│101.05.21│請購單:影偵11卷P205││││││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7││││││││││發票:影偵11卷P282││││││││││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9│├──┼─────┼────┼─────┼──┼───┼─────┼──────┼──────────────┤││101.04.25│2萬0240│101.05.22│JZ-│32.1│64萬9704│101.05.22│請購單:影偵11卷P205││││││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8││││││││││發票:影偵11卷P283││││││││││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9│├──┼─────┼────┼─────┼──┼───┼─────┼──────┼──────────────┤││101.04.25│2萬3680│101.05.23│JZ-│32.3│76萬4864│101.05.23│請購單:影偵11卷P205││││││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7││││││││││發票:影偵11卷P282││││││││││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3│├──┼─────┼────┼─────┼──┼───┼─────┼──────┼──────────────┤││101.04.25│2萬4080│101.05.25│8R-│32.3│77萬7784│101.05.25│請購單:影偵11卷P205││││││7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9││││││││││發票:影偵11卷P284││││││││││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1│├──┼─────┼────┼─────┼──┼───┼─────┼──────┼──────────────┤││101.04.25│2萬0400│101.05.25│801│32.3│65萬8920│101.05.25│請購單:影偵11卷P205││││││-XW││││訂購單:影偵11卷P230││││││││││發票:影偵11卷P285││││││││││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1│├──┼─────┼────┼─────┼──┼───┼─────┼──────┼──────────────┤││101.04.25│2萬0320│101.05.25│801│32.3│65萬6336│101.05.25│請購單:影偵11卷P205││││││-XW││││訂購單:影偵11卷P226││││││││││發票:影偵11卷P285││││││││││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9│├──┼─────┼────┼─────┼──┼───┼─────┼──────┼──────────────┤││101.04.25│2萬3970│101.05.26│8R-│32.3│77萬4231│101.05.26│請購單:影偵11卷P205││││││7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9││││││││││發票:影偵11卷P284││││││││││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1│├──┼─────┼────┼─────┼──┼───┼─────┼──────┼──────────────┤││101.04.25│2萬4130│101.05.28│JZ-│32.3│77萬9399│101.05.28│請購單:影偵11卷P205││││││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28││││││││││發票:影偵11卷P286││││││││││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1│├──┼─────┼────┼─────┼──┼───┼─────┼──────┼──────────────┤││101.04.25│2萬4130│101.05.28│JZ-│32.3│77萬9399│101.05.28│請購單:影偵11卷P205││││││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0││││││││││發票:影偵11卷P287││││││││││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2│├──┼─────┼────┼─────┼──┼───┼─────┼──────┼──────────────┤││101.05.28│2萬4120│101.05.29│JZ-│32.3│77萬9076│101.06.01│請購單:影偵11卷P206││││││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1││││││││││發票:影偵11卷P288││││││││││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4│├──┼─────┼────┼─────┼──┼───┼─────┼──────┼──────────────┤││101.05.28│2萬3160│101.05.30│JZ-│32.1│74萬3436│101.06.01│請購單:影偵11卷P206││││││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1││││││││││發票:影偵11卷P288││││││││││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4│├──┼─────┼────┼─────┼──┼───┼─────┼──────┼──────────────┤││101.05.28│2萬3860│101.06.08│JZ-│32.3│77萬0678│101.06.08│請購單:影偵11卷P206││││││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2││││││││││發票:影偵11卷P28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6│├──┼─────┼────┼─────┼──┼───┼─────┼──────┼──────────────┤││101.05.28│2萬4300│101.06.11│JZ-│32.3│78萬4890│101.06.11│請購單:影偵11卷P206││││││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3││││││││││發票:影偵11卷P28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5│├──┼─────┼────┼─────┼──┼───┼─────┼──────┼──────────────┤││101.05.28│2萬1490│101.06.11│JZ-│32.3│69萬4127│101.06.11│請購單:影偵11卷P206││││││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4││││││││││發票:影偵11卷P290││││││││││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6│├──┼─────┼────┼─────┼──┼───┼─────┼──────┼──────────────┤││101.05.28│2萬3980│101.06.12│JZ-│32.3│77萬4554│101.06.12│請購單:影偵11卷P206││││││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4││││││││││發票:影偵11卷P290││││││││││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5│├──┼─────┼────┼─────┼──┼───┼─────┼──────┼──────────────┤││101.05.28│2萬3790│101.06.13│JZ-│32.1│76萬3659│101.06.13│請購單:影偵11卷P206││││││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5││││││││││發票:影偵11卷P292││││││││││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5│├──┼─────┼────┼─────┼──┼───┼─────┼──────┼──────────────┤││101.06.15│2萬3520│101.06.21│JZ-│32.3│75萬9696│101.06.21│請購單:影偵11卷P207││││││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6││││││││││發票:影偵11卷P291││││││││││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8│├──┼─────┼────┼─────┼──┼───┼─────┼──────┼──────────────┤││101.06.15│2萬3640│101.06.22│JZ-│32.3│76萬3572│101.06.22│請購單:影偵11卷P207││││││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6││││││││││發票:影偵11卷P293││││││││││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8│├──┼─────┼────┼─────┼──┼───┼─────┼──────┼──────────────┤││101.06.15│2萬4060│101.06.25│JZ-│32.1│77萬2326│101.06.25│請購單:影偵11卷P207││││││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5││││││││││發票:影偵11卷P293││││││││││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8│├──┼─────┼────┼─────┼──┼───┼─────┼──────┼──────────────┤││101.05.28│2萬4190│101.06.15│JZ-│32.3│78萬1337│101.06.27│請購單:影偵11卷P206││││││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3││││││││││發票:影偵11卷P292││││││││││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7│├──┼─────┼────┼─────┼──┼───┼─────┼──────┼──────────────┤││101.06.28│2萬3940│101.07.13│JZ-│31.8│76萬1292│101.07.13│請購單:影偵11卷P208││││││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40││││││││││發票:影偵11卷P295││││││││││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60│├──┼─────┼────┼─────┼──┼───┼─────┼──────┼──────────────┤││101.06.28│2萬3990│101.07.18│JZ-│32│76萬7680│101.07.18│請購單:影偵11卷P208││││││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9││││││││││發票:影偵11卷P295││││││││││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9│├──┼─────┼────┼─────┼──┼───┼─────┼──────┼──────────────┤││101.06.28│2萬3980│101.07.17│JZ-│32│76萬7360│101.07.18│請購單:影偵11卷P208││││││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40││││││││││發票:影偵11卷P296││││││││││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9│├──┼─────┼────┼─────┼──┼───┼─────┼──────┼──────────────┤││101.06.28│2萬4060│101.07.26│JZ-│32│76萬9920│101.07.26│請購單:影偵11卷P208││││││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8││││││││││發票:影偵11卷P297││││││││││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61│├──┼─────┼────┼─────┼──┼───┼─────┼──────┼──────────────┤││101.06.28│2萬4090│101.07.27│JZ-│32│77萬0880│101.07.27│請購單:影偵11卷P208││││││C59││││訂購單:影偵11卷P239││││││││││發票:影偵11卷P298││││││││││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62│├──┴─────┼────┼─────┴──┼───┴─────┼──────┴──────────────┤││123萬││平均:33.09元/公斤│【101年間油脂採購合約】│││6640││合計:4092萬5693│1月份:偵1卷P25。2月份:偵1卷P24。││││││3月份:偵1卷P23。4月份:偵1卷P22。││││││5月份:偵1卷P20。│└────────┴────┴────────┴─────────┴─────────────────────┘附表一之㈡:鑫好公司103年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編號│請購日期│採購數量│進廠日期│進廠│每公斤│未稅總價│發票開立日期│備註(請購單、過磅記錄單、統││││(公斤)││油罐│單價│(元)││一發票出處)││││││車│(元)││││├──┼─────┼────┼─────┼──┼───┼─────┼──────┼──────────────┤│1│102.12.12│2萬2740│103.02.14│JZ-│29.5│67萬0830│103.02.14│請購單:影偵11卷P299││││││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1││││││││││發票:影偵8卷P165│├──┼─────┼────┼─────┼──┼───┼─────┼──────┼──────────────┤│2│102.12.12│2萬3090│103.02.18│JZ-│29.5│68萬1155│103.02.18│請購單:影偵11卷P299││││││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2││││││││││發票:影偵8卷P166│├──┼─────┼────┼─────┼──┼───┼─────┼──────┼──────────────┤│3│103.02.24│2萬4010│103.02.24│JZ-│29.7│71萬3097│103.02.24│請購單:影偵11卷P300││││││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3││││││││││發票:影偵8卷P167│├──┼─────┼────┼─────┼──┼───┼─────┼──────┼──────────────┤│4│103.02.26│2萬3220│103.03.11│JZ-│30│69萬6600│103.03.11│請購單:影偵11卷P304││││││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6││││││││││發票:影偵8卷P168│├──┼─────┼────┼─────┼──┼───┼─────┼──────┼──────────────┤│5│103.02.26│2萬3470│10303.12│JZ-│30│70萬4100│103.03.12│請購單:影偵11卷P304││││││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6││││││││││發票:影偵8卷P168│├──┼─────┼────┼─────┼──┼───┼─────┼──────┼──────────────┤│6│103.02.26│2萬4030│103.03.19│JZ-│30.5│73萬2915│103.03.18│請購單:影偵11卷P304││││││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6││││││││││發票:影偵8卷P171│├──┼─────┼────┼─────┼──┼───┼─────┼──────┼──────────────┤│7│103.02.26│2萬3360│103.03.19│JZ-│30.5│71萬2480│103.03.18│請購單:影偵11卷P304││││││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6││││││││││發票:影偵8卷P169│├──┼─────┼────┼─────┼──┼───┼─────┼──────┼──────────────┤│8│103.03.28│2萬1250│103.03.27│JZ-│32│68萬0000│103.03.27│請購單:影偵11卷P305││││││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7││││││││││發票:影偵8卷P170│├──┼─────┼────┼─────┼──┼───┼─────┼──────┼──────────────┤│9│103.03.28│2萬3310│103.04.02│JZ-│32│74萬5920│103.04.02│請購單:影偵11卷P308││││││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1││││││││││發票:影偵8卷P172│├──┼─────┼────┼─────┼──┼───┼─────┼──────┼──────────────┤││103.03.28│2萬2770│103.04.03│JZ-│32.5│74萬0025│103.04.03│請購單:影偵11卷P308││││││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2││││││││││發票:影偵8卷P173│├──┼─────┼────┼─────┼──┼───┼─────┼──────┼──────────────┤││103.03.28│2萬5360│103.04.07│JZ-│32.5│82萬4200│103.04.07│請購單:影偵11卷P308││││││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3││││││││││發票:影偵8卷P173│├──┼─────┼────┼─────┼──┼───┼─────┼──────┼──────────────┤││103.04.17│2萬4910│103.04.16│JZ-│33│82萬2030│103.04.16│請購單:影偵11卷P309││││││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4││││││││││發票:影偵8卷P174│├──┼─────┼────┼─────┼──┼───┼─────┼──────┼──────────────┤││103.04.17│2萬3820│103.04.23│JZ-│32.8│78萬1296│103.04.23│請購單:影偵11卷P309││││││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6││││││││││發票:影偵8卷P176│├──┼─────┼────┼─────┼──┼───┼─────┼──────┼──────────────┤││103.04.17│2萬3520│103.04.24│JZ-│33│77萬6160│103.04.24│請購單:影偵11卷P309││││││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5││││││││││發票:影偵8卷P175│├──┼─────┼────┼─────┼──┼───┼─────┼──────┼──────────────┤││103.04.24│2萬1710│103.04.28│JZ-│33│71萬6430│103.04.28│請購單:影偵11卷P310││││││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6││││││││││發票:影偵8卷P177│├──┼─────┼────┼─────┼──┼───┼─────┼──────┼──────────────┤││103.04.24│1萬8730│103.04.29│JZ-│32.8│61萬4344│103.04.29│請購單:影偵11卷P310││││││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6││││││││││發票:影偵8卷P177│├──┼─────┼────┼─────┼──┼───┼─────┼──────┼──────────────┤││103.04.21│2萬9240│103.05.14│391-│33│96萬4920│103.05.14│請購單:影偵11卷P317││││││XG││││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9││││││││││發票:影偵8卷P178│├──┼─────┼────┼─────┼──┼───┼─────┼──────┼──────────────┤││103.04.21│2萬5710│103.05.13│JZ-│33│84萬8430│103.05.27│請購單:影偵11卷P317││││││C59││││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8││││││││││發票:影偵8卷P179│├──┴─────┼────┼─────┴──┼───┴─────┼──────┴──────────────┤││42萬4250││平均:31.64元/公斤│【103年間油脂採購合約】│││││合計:1342萬4932│2月份:偵1卷P15。││││││3月份:偵1卷P12、13。│└────────┴────┴────────┴─────────┴─────────────────────┘附表二之㈠:郭定(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
101年自國外進口油品部分┌──┬─────┬────┬────────────────┬────┬───────┬───┬───────┐│編號│進口日期│進口商│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進口數量│完稅價格(元)│每公斤│進口公司││││││(公斤)│(未含營業稅)│單價│││││││││(元)│││││││││││├──┼─────┼────┼────────────────┼────┼───────┼───┼───────┤│1│101.01.08│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304萬6649│30.46│越南TRI公司│├──┼─────┼────┼────────────────┼────┼───────┼───┼───────┤│2│101.01.08│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萬│304萬6649│30.46│越南TRI公司│├──┼─────┼────┼────────────────┼────┼───────┼───┼───────┤│3│101.01.16│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70萬8835│27.08│越南TRI公司│├──┼─────┼────┼────────────────┼────┼───────┼───┼───────┤│4│101.01.16│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萬│270萬8835│27.08│越南TRI公司│├──┼─────┼────┼────────────────┼────┼───────┼───┼───────┤│5│101.02.20│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萬│292萬1794│29.21│越南TRI公司│├──┼─────┼────┼────────────────┼────┼───────┼───┼───────┤│6│101.02.26│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92萬4762│29.24│越南TRI公司│├──┼─────┼────┼────────────────┼────┼───────┼───┼───────┤│7│101.02.26│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萬│292萬4762│29.24│越南TRI公司│├──┼─────┼────┼────────────────┼────┼───────┼───┼───────┤│8│101.03.05│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9萬5000│493萬0775│25.28│越南KHANH公司│├──┼─────┼────┼────────────────┼────┼───────┼───┼───────┤│9│101.03.12│晉瀧公司│FISHFATUSEFORANIMALFOODOIL│10萬│275萬9582│27.59│越南TRI公司│├──┼─────┼────┼────────────────┼────┼───────┼───┼───────┤││101.03.30│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10萬│276萬3786│27.63│越南TRI公司│├──┼─────┼────┼────────────────┼────┼───────┼───┼───────┤││101.03.30│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67萬4632│26.74│越南TRI公司│├──┼─────┼────┼────────────────┼────┼───────┼───┼───────┤││101.03.30│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9萬7500│246萬2890│25.26│越南TRI公司│├──┼─────┼────┼────────────────┼────┼───────┼───┼───────┤││101.03.30│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9萬7500│246萬2890│25.26│越南TRI公司│├──┼─────┼────┼────────────────┼────┼───────┼───┼───────┤││101.03.30│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67萬4632│26.74│越南TRI公司│├──┼─────┼────┼────────────────┼────┼───────┼───┼───────┤││101.04.13│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75萬9115│27.59│越南TRI公司│├──┼─────┼────┼────────────────┼────┼───────┼───┼───────┤││101.04.13│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9萬7500│254萬5506│26.10│越南TRI公司│├──┼─────┼────┼────────────────┼────┼───────┼───┼───────┤││101.04.13│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67萬0112│26.70│越南KHANH公司│├──┼─────┼────┼────────────────┼────┼───────┼───┼───────┤││101.04.23│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3萬9000│104萬2049│26.71│越南KHANH公司│├──┼─────┼────┼────────────────┼────┼───────┼───┼───────┤││101.04.23│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9萬7500│260萬5122│26.71│越南TRI公司│├──┼─────┼────┼────────────────┼────┼───────┼───┼───────┤││101.05.06│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72萬8061│27.28│越南TRI公司│├──┼─────┼────┼────────────────┼────┼───────┼───┼───────┤││101.06.02│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74萬0999│27.40│越南TRI公司│├──┼─────┼────┼────────────────┼────┼───────┼───┼───────┤││101.06.29│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61萬5519│26.15│越南TRI公司│├──┼─────┼────┼────────────────┼────┼───────┼───┼───────┤││101.06.30│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61萬5519│26.15│越南TRI公司│├──┼─────┼────┼────────────────┼────┼───────┼───┼───────┤││101.07.11│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萬9000│48萬9169│25.74│越南KHANH公司│├──┼─────┼────┼────────────────┼────┼───────┼───┼───────┤││101.07.14│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60萬6369│26.06│越南TRI公司│├──┼─────┼────┼────────────────┼────┼───────┼───┼───────┤││101.07.26│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萬│242萬9506│24.29│越南TRI公司│├──┴─────┴────┴────────────────┴────┴───────┴───┴───────┤│備註:雲林地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附表一之一││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報關納稅資料(影偵3卷P55至60),本院卷內缺進口報單│└───────────────────────────────────────────────────────┘附表二之㈡:郭定(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
103年自國外進口油品部分┌──┬─────┬────┬────────────────┬────┬───────┬───┬───────┐│編號│進口日期│進口商│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進口數量│完稅價格(元)│每公斤│進口公司││││││(公斤)│(未含營業稅)│單價(│││││││││元)││├──┼─────┼────┼────────────────┼────┼───────┼───┼───────┤│1│103.01.14│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萬5290│166萬8451│25.55│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2│103.01.17│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9萬8610│246萬6438│25.01│越南DNTN公司│├──┼─────┼────┼────────────────┼────┼───────┼───┼───────┤│3│103.01.18│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萬6980│171萬1639│25.55│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4│103.01.26│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6萬3860│160萬3925│25.11│越南KHANH公司│├──┼─────┼────┼────────────────┼────┼───────┼───┼───────┤│5│103.02.04│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萬5040│167萬6190│25.77│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6│103.02.26│晉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4萬2100│108萬8395│25.85│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7│103.03.05│福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4萬3410│112萬3740│25.88│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8│103.03.05│福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萬4210│166萬2183│25.88│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9│103.03.12│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萬4240│165萬9951│25.83│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103.03.14│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9萬9830│288萬9872│28.94│越南TRI公司│├──┼─────┼────┼────────────────┼────┼───────┼───┼───────┤││103.03.17│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4萬1480│102萬3806│24.68│越南KHANH公司│├──┼─────┼────┼────────────────┼────┼───────┼───┼───────┤││103.03.21│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萬2008│329萬9182│32.34│越南KHANH公司│├──┼─────┼────┼────────────────┼────┼───────┼───┼───────┤││103.04.07│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萬1985│329萬4095│32.29│越南KHANH公司│├──┼─────┼────┼────────────────┼────┼───────┼───┼───────┤││103.04.16│晉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萬5440│172萬2664│26.32│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103.04.23│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萬7290│176萬3481│26.20│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103.04.29│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萬7330│197萬8039│29.37│香港POYUEN公司│││││VEGETABLEOIL│││││├──┼─────┼────┼────────────────┼────┼───────┼───┼───────┤││103.05.04│福瀧公司│BEEFTALLOW(FORFEEDUSE)│1萬9248│47萬4843│24.66│香港POYUEN公司│├──┴─────┴────┴────────────────┴────┴───────┴───┴───────┤│備註:雲林地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附表一之二││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報關納稅資料(影偵3卷P55至60)││進口報單(影偵4卷P3、P38、P40、P47、P49,缺部分進口報單)│└───────────────────────────────────────────────────────┘附表二之㈢:鑫好公司101年度向郭定(晉鴻商行、晉瀧公司、
福瀧公司)購買油品部分┌──┬─────┬────┬────┬─────┬────┬───┬──────┬─────────┐│編號│發票日期│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每公斤│金額(未稅)│備註│││││││(公斤)│單價│(元)│││││││││(元)│││├──┼─────┼────┼────┼─────┼────┼───┼──────┼─────────┤│1│101.01│晉鴻商行│鑫好公司││2萬││65萬0000│發票(卷內缺)│├──┼─────┼────┼────┼─────┼────┼───┼──────┼─────────┤│2│101.02.02│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萬7975│32.5│58萬4188│發票:影偵4卷P52│├──┼─────┼────┼────┼─────┼────┼───┼──────┼─────────┤│3│101.02.05│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1000│32.5│68萬2500│發票:影偵4卷P52│├──┼─────┼────┼────┼─────┼────┼───┼──────┼─────────┤│4│101.02.10│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0675│32.5│67萬1938│發票:影偵4卷P54│├──┼─────┼────┼────┼─────┼────┼───┼──────┼─────────┤│5│101.02.15│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0020│32.5│65萬0650│發票:影偵4卷P55│├──┼─────┼────┼────┼─────┼────┼───┼──────┼─────────┤│6│101.02.22│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2025│32.5│71萬5813│發票:影偵4卷P56│├──┼─────┼────┼────┼─────┼────┼───┼──────┼─────────┤│7│101.03.10│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6800│30│80萬4000│發票:影偵4卷P61│├──┼─────┼────┼────┼─────┼────┼───┼──────┼─────────┤│8│101.03.15│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7240│30│81萬7200│發票:影偵4卷P54│├──┼─────┼────┼────┼─────┼────┼───┼──────┼─────────┤│9│101.03.18│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5650│30│76萬9500│發票:影偵4卷P60│├──┼─────┼────┼────┼─────┼────┼───┼──────┼─────────┤││101.03.20│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7140│30│81萬4200│發票:影偵4卷P55│├──┼─────┼────┼────┼─────┼────┼───┼──────┼─────────┤││101.04.10│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5400│30│76萬2000│發票:影偵4卷P57│├──┼─────┼────┼────┼─────┼────┼───┼──────┼─────────┤││101.04.15│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4800│30│74萬4000│發票:影偵4卷P58│├──┼─────┼────┼────┼─────┼────┼───┼──────┼─────────┤││101.04.20│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5300│30│75萬9000│發票:影偵4卷P59│├──┼─────┼────┼────┼─────┼────┼───┼──────┼─────────┤││101.04.25│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4500│30│73萬5000│發票:影偵4卷P60│├──┼─────┼────┼────┼─────┼────┼───┼──────┼─────────┤││101.05.15│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3500│30│70萬5000│發票:影偵4卷P56│├──┼─────┼────┼────┼─────┼────┼───┼──────┼─────────┤││101.05.20│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3550│30│70萬6500│發票:影偵4卷P57│├──┼─────┼────┼────┼─────┼────┼───┼──────┼─────────┤││101.05.30│晉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萬4000│29.5│41萬3000│發票:影偵4卷P53│├──┼─────┼────┼────┼─────┼────┼───┼──────┼─────────┤││101.06.05│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5800│29.5│76萬1100│發票:影偵4卷P53│├──┼─────┼────┼────┼─────┼────┼───┼──────┼─────────┤││101.06.10│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5700│29.5│75萬8150│發票:影偵4卷P51│├──┼─────┼────┼────┼─────┼────┼───┼──────┼─────────┤││101.06.20│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8000│29│81萬2000│發票:影偵4卷P58│├──┼─────┼────┼────┼─────┼────┼───┼──────┼─────────┤││101.07.15│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萬6080│28│45萬0240│發票:影偵4卷P51│├──┴─────┴────┴────┴─────┴────┴───┴──────┴─────────┤│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48萬5155公斤。│└──────────────────────────────────────────────────┘附表二之㈣:鑫好公司103年度向郭定(晉鴻商行、福瀧公司)
購買油品部分┌──┬─────┬────┬────┬─────┬────┬───┬──────┬─────────┐│編號│發票日期│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每公斤│金額(未稅)│備註│││││││(公斤)│單價│(元)│││││││││(元)│││├──┼─────┼────┼────┼─────┼────┼───┼──────┼─────────┤│1│103.01.10│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3100│27.5│63萬5250│發票:影偵4卷P65│├──┼─────┼────┼────┼─────┼────┼───┼──────┼─────────┤│2│103.01.25│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2830│27.5│62萬7825│發票:影偵4卷P41│├──┼─────┼────┼────┼─────┼────┼───┼──────┼─────────┤│3│103.02.10│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1700│28│60萬7600│發票:影偵4卷P64│├──┼─────┼────┼────┼─────┼────┼───┼──────┼─────────┤│4│103.02.15│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1800│28│61萬0400│發票:影偵4卷P62│├──┼─────┼────┼────┼─────┼────┼───┼──────┼─────────┤│5│103.02.20│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萬1835│28│33萬1380│發票:影偵4卷P41│├──┼─────┼────┼────┼─────┼────┼───┼──────┼─────────┤│6│103.02.20│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萬0020│28│28萬0560│發票:影偵4卷P63│├──┼─────┼────┼────┼─────┼────┼───┼──────┼─────────┤│7│103.03.15│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6460│31│82萬0260│發票:影偵4卷P64│├──┼─────┼────┼────┼─────┼────┼───┼──────┼─────────┤│8│103.03.20│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萬0890│31│64萬7590│發票:影偵4卷P65│├──┼─────┼────┼────┼─────┼────┼───┼──────┼─────────┤│9│103.04.05│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萬9610│34│66萬6740│發票:影偵4卷P46│├──┼─────┼────┼────┼─────┼────┼───┼──────┼─────────┤││103.04.27│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萬4830│33│48萬9390│發票:影偵4卷P62│├──┴─────┴────┴────┴─────┴────┴───┴──────┴─────────┤│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19萬3075公斤。│└──────────────────────────────────────────────────┘附表三之㈠:邱飛龍(久豐公司)103年自國外進口油品部分┌──┬─────┬────┬────────────────┬────┬───────┬───┬───────┐│編號│進口日期│進口商│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進口數量│完稅價格(元)│每公斤│進口公司││││││(公斤)│(未含營業稅)│單價(│││││││││元)││├──┼─────┼────┼────────────────┼────┼───────┼───┼───────┤│1│103.01.16│久豐公司│FISHOILFORFEEDUSE│6萬1830│145萬3333│23.50│越南KHANH公司│├──┼─────┼────┼────────────────┼────┼───────┼───┼───────┤│2│103.02.24│久豐公司│PALMOILFORFEEDINGUSE│10萬0750│241萬1145│23.93│日本LOPS公司│├──┼─────┼────┼────────────────┼────┼───────┼───┼───────┤│3│103.03.18│久豐公司│PALMOILFORFEEDINGUSE│4萬0390│104萬6133│25.90│日本LOPS公司│├──┼─────┼────┼────────────────┼────┼───────┼───┼───────┤│4│103.03.25│久豐公司│PALMOILFORFEEDINGUSE│5萬8910│152萬7827│25.93│日本LOPS公司│├──┼─────┼────┼────────────────┼────┼───────┼───┼───────┤│5│103.04.17│久豐公司│PALMOILFORFEEDINGUSE│6萬0200│163萬2602│27.11│日本LOPS公司│├──┼─────┼────┼────────────────┼────┼───────┼───┼───────┤│6│103.04.22│久豐公司│PALMOILFORFEEDINGUSE│4萬0500│109萬3457│26.99│日本LOPS公司│├──┼─────┼────┼────────────────┼────┼───────┼───┼───────┤│7│103.05.19│久豐公司│FISHOILFORFEEDUSE│6萬2740│158萬0764│25.19│越南KHANH公司│├──┼─────┼────┼────────────────┼────┼───────┼───┼───────┤│8│103.05.26│久豐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萬5570│282萬0120│26.71│越南KHANH公司│├──┴─────┴────┴────────────────┴────┴───────┴───┴───────┤│備註:久豐公司進口報單(影偵10卷P108、109、110、111、112、113、121、123)│└───────────────────────────────────────────────────────┘附表三之㈡:鑫好公司101年度向邱飛龍(久豐公司)購買油品
部分┌──┬─────┬────┬────┬─────┬────┬───┬──────┬─────────┐│編號│發票日期│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每公斤│金額(未稅)│備註│││││││(公斤)│單價│(元)│││││││││(元)│││├──┼─────┼────┼────┼─────┼────┼───┼──────┼─────────┤│1│101.04.30│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12萬1630│31│377萬0530│發票:影偵8卷P149│├──┼─────┼────┼────┼─────┼────┼───┼──────┼─────────┤│2│101.05.28│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3900│32│76萬4800│發票:影偵8卷P149│├──┼─────┼────┼────┼─────┼────┼───┼──────┼─────────┤│3│101.05.29│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4萬8050│31.8│152萬7990│發票:影偵8卷P150│├──┼─────┼────┼────┼─────┼────┼───┼──────┼─────────┤│4│101.05.30│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4130│31.8│76萬7334│發票:影偵8卷P150│├──┼─────┼────┼────┼─────┼────┼───┼──────┼─────────┤│5│101.05.31│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4130│31.8│76萬7334│發票:影偵8卷P151│├──┼─────┼────┼────┼─────┼────┼───┼──────┼─────────┤│6│101.06.01│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4萬7280│31.8│150萬3504│發票(卷內缺)│├──┼─────┼────┼────┼─────┼────┼───┼──────┼─────────┤│7│101.06.07│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3860│31.8│75萬8748│發票:影偵8卷P152│├──┼─────┼────┼────┼─────┼────┼───┼──────┼─────────┤│8│101.06.11│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4300│31.8│77萬2740│發票:影偵8卷P152│├──┼─────┼────┼────┼─────┼────┼───┼──────┼─────────┤│9│101.06.12│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3980│31.8│76萬2564│發票:影偵8卷P153│├──┼─────┼────┼────┼─────┼────┼───┼──────┼─────────┤││101.06.13│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3790│31.6│75萬1764│發票:影偵8卷P153│├──┼─────┼────┼────┼─────┼────┼───┼──────┼─────────┤││101.06.15│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4190│31.8│76萬9242│發票:影偵8卷P155│├──┼─────┼────┼────┼─────┼────┼───┼──────┼─────────┤││101.06.20│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8400│31.8│26萬7120│發票:影偵8卷P155│├──┼─────┼────┼────┼─────┼────┼───┼──────┼─────────┤││101.06.25│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4060│31.6│76萬0296│發票:影偵8卷P157│├──┼─────┼────┼────┼─────┼────┼───┼──────┼─────────┤││101.07.17│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3980│31.5│75萬5390│發票:影偵8卷P157│├──┼─────┼────┼────┼─────┼────┼───┼──────┼─────────┤││101.07.18│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3990│31.5│75萬5685│發票:影偵8卷P158│├──┼─────┼────┼────┼─────┼────┼───┼──────┼─────────┤││101.07.26│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4060│31.5│75萬7890│發票:影偵8卷P158│├──┼─────┼────┼────┼─────┼────┼───┼──────┼─────────┤││101.07.27│久豐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2萬4090│31.5│75萬8835│發票:影偵8卷P159│├──┴─────┴────┴────┴─────┴────┴───┴──────┴─────────┤│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53萬7820公斤。│└──────────────────────────────────────────────────┘附表三之㈢:鑫好公司103年度向邱飛龍(久豐公司)購買油品
部分┌──┬─────┬────┬────┬─────┬────┬───┬──────┬─────────┐│編號│發票日期│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每公斤│金額(未稅)│備註│││││││(公斤)│單價│(元)│││││││││(元)│││├──┼─────┼────┼────┼─────┼────┼───┼──────┼─────────┤│1│103.03.12│久豐公司│鑫好公司│棕油│2萬3170│32│74萬1440│發票:影偵2卷P194│├──┼─────┼────┼────┼─────┼────┼───┼──────┼─────────┤│2│103.03.21│久豐公司│鑫好公司│棕油│2萬3450│32│75萬0400│發票:影偵2卷P194│├──┼─────┼────┼────┼─────┼────┼───┼──────┼─────────┤│3│103.04.03│久豐公司│鑫好公司│棕油│2萬3590│32│75萬4880│發票:影偵2卷P195│├──┼─────┼────┼────┼─────┼────┼───┼──────┼─────────┤│4│103.04.14│久豐公司│鑫好公司│棕油│2萬3710│32│75萬8720│發票:影偵2卷P195│├──┼─────┼────┼────┼─────┼────┼───┼──────┼─────────┤│5│103.04.18│久豐公司│鑫好公司│棕油│2萬4010│32│76萬8320│發票:影偵2卷P193│├──┼─────┼────┼────┼─────┼────┼───┼──────┼─────────┤│6│103.05.02│久豐公司│鑫好公司│飼料油│2萬3100│25│57萬7500│發票:影偵2第P191│├──┼─────┼────┼────┼─────┼────┼───┼──────┼─────────┤│7│103.05.05│久豐公司│鑫好公司│飼料油│2萬2710│25│56萬7750│發票:影偵2卷P192│├──┴─────┴────┴────┴─────┴────┴───┴──────┴─────────┤│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16萬3740公斤。│└──────────────────────────────────────────────────┘附表四:正義公司所銷售含有豬油之商品,101年至103年部分
標註●者,為有銷售之品項(參酌起訴書附表三及高雄地院103年度矚重訴第1號判決附表3製作)┌──┬──────┬───────────────┬───┬───┬───┐│編號│料號│品名│101年│102年│103年│├──┼──────┼───────────────┼───┼───┼───┤│1│AZ000000000│維力清香油2.4KG*6│●│●│●│├──┼──────┼───────────────┼───┼───┼───┤│2│AZ000000000│維力清香油18L│●│●│●│├──┼──────┼───────────────┼───┼───┼───┤│3│AZ000000000│維力清香油(W)18L│││●│├──┼──────┼───────────────┼───┼───┼───┤│4│AZ000000000│正義清香油18L│●│●│●│├──┼──────┼───────────────┼───┼───┼───┤│5│AZ000000000│正義清香油美味油18L││●││├──┼──────┼───────────────┼───┼───┼───┤│6│AZ000000000│清香油180KG│●│●│●│├──┼──────┼───────────────┼───┼───┼───┤│7│AZ000000000│正義豬油15KG彩│●│●│●│├──┼──────┼───────────────┼───┼───┼───┤│8│AZ000000000│正義豬油15KG(黃帶)│●│●│●│├──┼──────┼───────────────┼───┼───┼───┤│9│AZ000000000│正義豬油(印刷箱)15KG││●│●│├──┼──────┼───────────────┼───┼───┼───┤│10│AZ000000000│正義豬油(印刷箱)KC15KG││●│●│├──┼──────┼───────────────┼───┼───┼───┤│11│AZ000000000│正義香豬油(活動)15KG││●│●│├──┼──────┼───────────────┼───┼───┼───┤│12│AZ000000000│正義豬油(白)特製15KG││●│●│├──┼──────┼───────────────┼───┼───┼───┤│13│AZ000000000│正義豬油15KG白│●│●│●│├──┼──────┼───────────────┼───┼───┼───┤│14│AZ000000000│正義豬油15KG紙│●│●││├──┼──────┼───────────────┼───┼───┼───┤│15│AZ000000000│正義香豬油維生素E15K彩桶││●││├──┼──────┼───────────────┼───┼───┼───┤│16│AZ000000000│正義香豬油維生素E15K(黃帶)彩││●│││││桶││││├──┼──────┼───────────────┼───┼───┼───┤│17│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開口桶-180KG│●│●│●│├──┼──────┼───────────────┼───┼───┼───┤│18│AZ000000000│正義香豬油180KG│●│●│●│├──┼──────┼───────────────┼───┼───┼───┤│19│AZ000000000│正義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上光(11│●│●│●││││20)││││├──┼──────┼───────────────┼───┼───┼───┤│20│AZ000000000│正義特級酥油(1320)KA專用16KG│●│●│││││紙箱││││├──┼──────┼───────────────┼───┼───┼───┤│21│AZ000000000│正義特級酥油(1320-TF)16KG│●│●││├──┼──────┼───────────────┼───┼───┼───┤│22│AZ000000000│正義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紙(1320│●│●│●││││)││││├──┼──────┼───────────────┼───┼───┼───┤│23│AZ000000000│精製豬油(白)16KG││●│●│├──┼──────┼───────────────┼───┼───┼───┤│24│AZ000000000│正義 孖芝蓮 10KG紙││●││├──┼──────┼───────────────┼───┼───┼───┤│25│AZ000000000│富蘭 瑪琪琳 16KG鐵黃金(2211)│●│●│●│├──┼──────┼───────────────┼───┼───┼───┤│26│AZ000000000│正義孖芝蓮(外銷)15KG│●│││├──┼──────┼───────────────┼───┼───┼───┤│27│AZ000000000│ 富蘭瑪琪琳 16KG紙(2311)│●│●│●│├──┼──────┼───────────────┼───┼───┼───┤│28│AZ000000000│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29│AZ000000000│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30│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 紙1KG*15片(235│●││││││0)││││├──┼──────┼───────────────┼───┼───┼───┤│31│AZ000000000│千層起酥瑪琪琳16KG(2353)│●│●│●│├──┼──────┼───────────────┼───┼───┼───┤│32│AZ000000000│洋洋酥油16KG紙│●│●│●│├──┼──────┼───────────────┼───┼───┼───┤│33│AZ000000000│味周酥油15KG(外銷)│●│││├──┼──────┼───────────────┼───┼───┼───┤│34│AZ000000000│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35│AZ000000000│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36│AZ000000000│蛋捲專用油16KG(紙)│●│●│●│├──┼──────┼───────────────┼───┼───┼───┤│37│AZ000000000│千層起酥瑪琪琳1KG*10片(2350│●│●│●││││)││││├──┼──────┼───────────────┼───┼───┼───┤│38│AZ000000000│正義香豬油(烘焙專用)10KG│●│││├──┼──────┼───────────────┼───┼───┼───┤│39│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15KG白│●│●│●│├──┼──────┼───────────────┼───┼───┼───┤│40│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15KG紙│●│●│●│├──┼──────┼───────────────┼───┼───┼───┤│41│AZ000000000│升源白油15KG紙│●│││├──┼──────┼───────────────┼───┼───┼───┤│42│AZ000000000│正義特級乳化油15KG紙箱│││●│├──┼──────┼───────────────┼───┼───┼───┤│43│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15KG│●│││├──┼──────┼───────────────┼───┼───┼───┤│44│AZ000000000│方形蓋維力香豬油藍帶15KG│●│●│●│├──┼──────┼───────────────┼───┼───┼───┤│45│AZ000000000│工廠用香豬油15KG(白桶)│●│●││├──┼──────┼───────────────┼───┼───┼───┤│46│AZ000000000│工廠用香豬油16KG(金黃桶)│●│││├──┼──────┼───────────────┼───┼───┼───┤│47│AZ000000000│工廠用香豬油-KC15KG(紙)│●│●││├──┼──────┼───────────────┼───┼───┼───┤│48│AZ000000000│熬製豬油(白)15KG白桶│●│●││├──┼──────┼───────────────┼───┼───┼───┤│49│AZ000000000│工廠用香豬油-KC無標15KG紙│●│●││├──┼──────┼───────────────┼───┼───┼───┤│50│AZ000000000│工廠用香豬油-無標CI-LARD白桶15│●│●│││││KG││││├──┼──────┼───────────────┼───┼───┼───┤│51│AZ000000000│洋洋香豬油15KG││●│●│├──┼──────┼───────────────┼───┼───┼───┤│52│AZ000000000│正義豬油(白桶無標)15KG││●││├──┼──────┼───────────────┼───┼───┼───┤│53│AZ000000000│正義香豬油-特製紅帶15KG││●│●│├──┼──────┼───────────────┼───┼───┼───┤│54│AZ000000000│正義香豬油(動植物調和油)15KG│││●│├──┼──────┼───────────────┼───┼───┼───┤│55│AZ000000000│工廠用香豬油(白)特製15KG││●│●│├──┼──────┼───────────────┼───┼───┼───┤│56│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紙)特製15KG││●│●│├──┼──────┼───────────────┼───┼───┼───┤│57│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方)特製紅帶15KG││●│●│├──┼──────┼───────────────┼───┼───┼───┤│58│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白)特製15KG││●│●│├──┼──────┼───────────────┼───┼───┼───┤│59│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綠帶)白桶15KG│││●│├──┼──────┼───────────────┼───┼───┼───┤│60│AZ000000000│維力香豬油(方形桶)綠帶15KG│││●│├──┼──────┼───────────────┼───┼───┼───┤│61│AZ000000000│正義酥油(HUN)16Kg紙│●│●│●│├──┼──────┼───────────────┼───┼───┼───┤│62│AZ000000000│正義酥油HUN無標16Kg大戶專用│●│●│●│├──┼──────┼───────────────┼───┼───┼───┤│63│AZ000000000│升源酥油16KG紙│●│││├──┼──────┼───────────────┼───┼───┼───┤│64│AZ000000000│味全高優質酥油16KG│●│●│●│├──┼──────┼───────────────┼───┼───┼───┤│65│AZ000000000│正義特級酥油16KG鐵桶│││●│├──┼──────┼───────────────┼───┼───┼───┤│66│AZ000000000│正義特級酥油16KG紙箱│││●│├──┼──────┼───────────────┼───┼───┼───┤│67│AZ000000000│正義特級瑪琪琳16KG紙箱│││●│├──┼──────┼───────────────┼───┼───┼───┤│68│AZ000000000│正義高級酥油16KG紙箱│││●│├──┼──────┼───────────────┼───┼───┼───┤│69│AZ000000000│味周精製豬油15KG鐵桶│●│●││├──┼──────┼───────────────┼───┼───┼───┤│70│AZ000000000│精製豬油A180KG│●│●│●│├──┼──────┼───────────────┼───┼───┼───┤│71│AZ000000000│食用純豬油-開口桶180KG│●│●│●│├──┼──────┼───────────────┼───┼───┼───┤│72│AZ000000000│精製牛油-開口桶180KG│●│●│●│├──┼──────┼───────────────┼───┼───┼───┤│73│AZ000000000│純豬油180KG食用││●││├──┼──────┼───────────────┼───┼───┼───┤│74│AZ000000000│精製豬油-開口180KG│●││●│├──┼──────┼───────────────┼───┼───┼───┤│75│AZ000000000│精製豬油15KG│●│││├──┼──────┼───────────────┼───┼───┼───┤│76│AZ000000000│精製豬油15KG白││●│●│├──┼──────┼───────────────┼───┼───┼───┤│77│AZ000000000│精製豬油16KG紙│●│●│●│├──┼──────┼───────────────┼───┼───┼───┤│78│AZ000000000│精製油15KG│●│●│●│├──┴──────┴───────────────┼───┼───┼───┤││4億│3億│2億│││1576萬│5492萬│5795萬││各年度統計(新臺幣)│8320元│0257元│6067元│└─────────────────────────┴───┴───┴───┘附表五:正義公司之銷售對象101年至103年部分
標註●者為有銷售之對象(參酌起訴書附表四及高雄地院103年度矚重訴第1號判決附表2製作)┌──┬────┬────────────┬──┬──┬──┬─┬──┬────┬────────────┬──┬──┬──┐│編號│起訴書附│銷售對象│101│102│103││編號│起訴書附│銷售對象│101│102│103│││表四編號││年│年│年│││表四編號││年│年│年│├──┼────┼────────────┼──┼──┼──┤├──┼────┼────────────┼──┼──┼──┤│1│4│味王股份有限公司│││●││196│482│茂盛食品原料行│●│●│●│├──┼────┼────────────┼──┼──┼──┤├──┼────┼────────────┼──┼──┼──┤│2│110│佛晨有限公司│││●││197│484、531│福市企業有限公司│●│●│●│├──┼────┼────────────┼──┼──┼──┤├──┼────┼────────────┼──┼──┼──┤│3│118│一之軒食品有限公司│││●││198│486│宏禧商行│││●│├──┼────┼────────────┼──┼──┼──┤├──┼────┼────────────┼──┼──┼──┤│4│164│新義興餅舖│││●││199│492│台茂化工儀器原料行│●││●│├──┼────┼────────────┼──┼──┼──┤├──┼────┼────────────┼──┼──┼──┤│5│167│金夆食品有限公司│││●││200│501│鼎玫企業有限公司│●│●│●│├──┼────┼────────────┼──┼──┼──┤├──┼────┼────────────┼──┼──┼──┤│6│168│鈺宏食品有限公司│││●││201│502│舊振南食品有限公司│●│●│●│├──┼────┼────────────┼──┼──┼──┤├──┼────┼────────────┼──┼──┼──┤│7│208│囷鼎企業社│││●││202│503、505│大直企業有限公司│●│●│●│├──┼────┼────────────┼──┼──┼──┤├──┼────┼────────────┼──┼──┼──┤│8│235│新龍企業有限公司│││●││203│504│正祥食品有限公司│●│●│●│├──┼────┼────────────┼──┼──┼──┤├──┼────┼────────────┼──┼──┼──┤│9│276│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204│509│元軫食品有限公司││●│●│├──┼────┼────────────┼──┼──┼──┤├──┼────┼────────────┼──┼──┼──┤│10│278│茗泰食品有限公司│││●││205│514│元晟食品有限公司│●│●│●│├──┼────┼────────────┼──┼──┼──┤├──┼────┼────────────┼──┼──┼──┤│11│286│詠祐實業有限公司│││●││206│521│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290│協意商行│││●││207│524│新全發食品行│●│●│●│├──┼────┼────────────┼──┼──┼──┤├──┼────┼────────────┼──┼──┼──┤│13│291│馬味之祖美食有限公司│││●││208│527│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14│292│太陽堂食品企業有限公司│││●│├──┼────┼────────────┼──┼──┼──┤├──┼────┼────────────┼──┼──┼──┤│209│530│良香食品有限公司│●│●│●││15│316│正味行│││●│├──┼────┼────────────┼──┼──┼──┤├──┼────┼────────────┼──┼──┼──┤│210│539│高例股份有限公司│●│●│●││16│348│源冠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11│541│融囿實業有限公司│●│●│●││17│378│言三有限公司│││●│├──┼────┼────────────┼──┼──┼──┤├──┼────┼────────────┼──┼──┼──┤│212│542│大樂股份有限公司│●│●│●││18│409│金燦興商行│││●│├──┼────┼────────────┼──┼──┼──┤├──┼────┼────────────┼──┼──┼──┤│213│563│金御園食品有限公司│●│●│●││19│475│弘晟農產行│││●│├──┼────┼────────────┼──┼──┼──┤├──┼────┼────────────┼──┼──┼──┤│214│564│順福昌行│●││●││20│476│金新茂│││●│├──┼────┼────────────┼──┼──┼──┤├──┼────┼────────────┼──┼──┼──┤│215│573│海軍一四六艦隊│││●││21│477│高群食品有限公司│││●│├──┼────┼────────────┼──┼──┼──┤├──┼────┼────────────┼──┼──┼──┤│216│586│ 張秀芬 ││●│●││22│478│福昇食品行│││●│├──┼────┼────────────┼──┼──┼──┤├──┼────┼────────────┼──┼──┼──┤│217│581│冠宙食品企業行│●│●│●││23│479│昹暉企業有限公司│││●│├──┼────┼────────────┼──┼──┼──┤├──┼────┼────────────┼──┼──┼──┤│218│582│慶祥食品有限公司│●│●│●││24│500│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英明店│││●│├──┼────┼────────────┼──┼──┼──┤│││營業所│││││219│583│屏東縣東港區漁會│●│●│●│├──┼────┼────────────┼──┼──┼──┤├──┼────┼────────────┼──┼──┼──┤│25│506│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九如店│││●││220│584│響隆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221│588│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507│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民生店│││●│├──┼────┼────────────┼──┼──┼──┤│││營業所│││││222│591│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工廠│││││27│560│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223│592│ 李長錦 │●│●│●││28│571│我家是巴特李有限公司│││●│├──┼────┼────────────┼──┼──┼──┤├──┼────┼────────────┼──┼──┼──┤│224│599│東大興食品有限公司│●│●│●││29│572│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軍校店│││●│├──┼────┼────────────┼──┼──┼──┤│││營業所│││││225│605│進發食品有限公司│●│●│●│├──┼────┼────────────┼──┼──┼──┤├──┼────┼────────────┼──┼──┼──┤│30│574│義大飲食股份有限公司│││●││226│618、619│泰信食品有限公司│●│●│●│├──┼────┼────────────┼──┼──┼──┤├──┼────┼────────────┼──┼──┼──┤│31│575│明洲農產行│││●││227│620│ 林皓宇 │●││●│├──┼────┼────────────┼──┼──┼──┤├──┼────┼────────────┼──┼──┼──┤│32│606│富裕流通食品有限公司│││●││228│623│登檍食品有限公司│●│●│●│├──┼────┼────────────┼──┼──┼──┤├──┼────┼────────────┼──┼──┼──┤│33│622│超美食品行│││●││229│625│本居立有限公司│●│●│●│├──┼────┼────────────┼──┼──┼──┤├──┼────┼────────────┼──┼──┼──┤│34│645│永昇行│││●││230│627│ 泰泓行 │●│●│●│├──┼────┼────────────┼──┼──┼──┤├──┼────┼────────────┼──┼──┼──┤│35│654│益得食品廠│││●││231│628│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36│667│千友食品行│││●│├──┼────┼────────────┼──┼──┼──┤├──┼────┼────────────┼──┼──┼──┤│232│632│惠昇商行│││●││37│69│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233│637│東海堂麵包店││●│●││38│100│鑫好公司│●│●│●│├──┼────┼────────────┼──┼──┼──┤├──┼────┼────────────┼──┼──┼──┤│234│638│全可企業市│●│●│●││39│26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總廠│││││235│641│宏源行│●│●│●│├──┼────┼────────────┼──┼──┼──┤├──┼────┼────────────┼──┼──┼──┤│40│3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36│642│相正企業有限公司││●│●││││斗六總廠││││├──┼────┼────────────┼──┼──┼──┤├──┼────┼────────────┼──┼──┼──┤│237│643│ 榮義盛行 │●│●│●││41│1│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38│646│義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42│3│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39│647│啟元食品行│●│●│●││43│7、8│高正食品有限公司│●│●│●│├──┼────┼────────────┼──┼──┼──┤├──┼────┼────────────┼──┼──┼──┤│240│650│蘭陽敬業股份有限公司│●│●│●││44│9│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41│651│李鵠餅店│●│●│●││45│16│泰龍食品有限公司│●│●│●│├──┼────┼────────────┼──┼──┼──┤├──┼────┼────────────┼──┼──┼──┤│242│655│合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46│18│長利林實業有限公司│●│●│●│├──┼────┼────────────┼──┼──┼──┤├──┼────┼────────────┼──┼──┼──┤│243│657│青峰商行│●│●│●││47│28│將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44│662│良金實業有限公司│●│●│●││48│29│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堵│●│●│●│├──┼────┼────────────┼──┼──┼──┤│││物流中心│││││245│663│ 盧全義 │●│●│●│├──┼────┼────────────┼──┼──┼──┤├──┼────┼────────────┼──┼──┼──┤│49│31│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46│664│文東商行│●│●│●│├──┼────┼────────────┼──┼──┼──┤├──┼────┼────────────┼──┼──┼──┤│50│32│力可企業有限公司│●│●│●││247│665│ 蔡素玲 ││●│●│├──┼────┼────────────┼──┼──┼──┤├──┼────┼────────────┼──┼──┼──┤│51│34、3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48│671│ 益富行 │●│●│●│├──┼────┼────────────┼──┼──┼──┤├──┼────┼────────────┼──┼──┼──┤│52│35│振來實業有限公司│●│●│●││249│675│ 金永誠行 │●│●│●│├──┼────┼────────────┼──┼──┼──┤├──┼────┼────────────┼──┼──┼──┤│53│46│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250│676│彩豊食品行││●│●││││司土城分公司││││├──┼────┼────────────┼──┼──┼──┤├──┼────┼────────────┼──┼──┼──┤│251│689│好美行│●│●│●││54│47│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252││現銷客戶│││●│├──┼────┼────────────┼──┼──┼──┤├──┼────┼────────────┼──┼──┼──┤│55│48│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253│6│正苗有限公司│●││││││司內湖分公司││││├──┼────┼────────────┼──┼──┼──┤├──┼────┼────────────┼──┼──┼──┤│254│17│味都股份有限公司│●││││56│49│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255│20│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57│50│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256│21│邦嘉國際有限公司│●││││││司中和分公司││││├──┼────┼────────────┼──┼──┼──┤├──┼────┼────────────┼──┼──┼──┤│257│23│升源食品有限公司│●││││58│5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258│25│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59│53│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59│26│晉承實業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260│41│誌誠興業有限公司│●│●│││60│58│彰益有限公司│●│●│●│├──┼────┼────────────┼──┼──┼──┤├──┼────┼────────────┼──┼──┼──┤│261│59│珍品軒食品有限公司│●│●│││61│67│同正食品有限公司│●│●│●│├──┼────┼────────────┼──┼──┼──┤├──┼────┼────────────┼──┼──┼──┤│262│63│宇家香實業有限公司│●││││62│71│沙山食品有限公司│●│●│●│├──┼────┼────────────┼──┼──┼──┤├──┼────┼────────────┼──┼──┼──┤│263│77│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63│72、144│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64│89│ 李天讚 │●││││64│74│勝達火腿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65│96│超比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5│86│誠成食品有限公司│●│●│●││266│150│馥品屋烘焙原料店│●│●││├──┼────┼────────────┼──┼──┼──┤├──┼────┼────────────┼──┼──┼──┤│66│88│ 李坤憲 │●│●│●││267│102│康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7│104│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68│111│東東食品烘焙坊│●│││├──┼────┼────────────┼──┼──┼──┤├──┼────┼────────────┼──┼──┼──┤│68│105│ 陳維仁 │●│●│●││269│119│鼎源企業行│●│││├──┼────┼────────────┼──┼──┼──┤├──┼────┼────────────┼──┼──┼──┤│69│107│金億食品行│●│●│●││270│120│ 李志勇 │●│││├──┼────┼────────────┼──┼──┼──┤├──┼────┼────────────┼──┼──┼──┤│70│108│明遠雜糧行│││●││271│125│雙翼食品有限公司│●│●││├──┼────┼────────────┼──┼──┼──┤├──┼────┼────────────┼──┼──┼──┤│71│115│布列德麵包股份有限公司││●│●││272│127│東稻股份有限公司│●│││├──┼────┼────────────┼──┼──┼──┤├──┼────┼────────────┼──┼──┼──┤│72│121│ 楊維仁 │●│●│●││273│128│ 黃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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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裕 │●││││││司八德分公司││││├──┼────┼────────────┼──┼──┼──┤├──┼────┼────────────┼──┼──┼──┤│291│152│ 林溪泉 │●││││89│199│均廣定有限公司│●│●│●│├──┼────┼────────────┼──┼──┼──┤├──┼────┼────────────┼──┼──┼──┤│292│154│大快食品有限公司│●││││90│200│沅裕商行│●│●│●│├──┼────┼────────────┼──┼──┼──┤├──┼────┼────────────┼──┼──┼──┤│293│155│幸味村有限公司│●││││91│203│ 富莨行 │●│●│●│├──┼────┼────────────┼──┼──┼──┤├──┼────┼────────────┼──┼──┼──┤│294│156│永康餐飲股份有限公司│●│●│││92│207│紅榜股份有限公司││●│●│├──┼────┼────────────┼──┼──┼──┤├──┼────┼────────────┼──┼──┼──┤│295│157│創新美味股份有限公司│●││││93│209│富翔國際食品有限公司││●│●│├──┼────┼────────────┼──┼──┼──┤├──┼────┼────────────┼──┼──┼──┤│296│158│ 李勝育 ││●│││94│213│清濱有限公司│●│●│●│├──┼────┼────────────┼──┼──┼──┤├──┼────┼────────────┼──┼──┼──┤│297│159│龍珍食品有限公司││●│││95│214│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298│161│ 李丞仁 ││●││├──┼────┼────────────┼──┼──┼──┤├──┼────┼────────────┼──┼──┼──┤│96│215│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99│162│ 陳仲凱 ││●│││││新竹分公司││││├──┼────┼────────────┼──┼──┼──┤├──┼────┼────────────┼──┼──┼──┤│300│163│巧之軒烘焙坊││●│││97│216│良橙有限公司│●│●│●│├──┼────┼────────────┼──┼──┼──┤├──┼────┼────────────┼──┼──┼──┤│301│165│瑪莉亞食品有限公司││●│││98│221│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302│172│乖乖股份有限公司│●│││├──┼────┼────────────┼──┼──┼──┤├──┼────┼────────────┼──┼──┼──┤│99│224│順旺行│●│●│●││303│173│富煒團膳有限公司│●│││├──┼────┼────────────┼──┼──┼──┤├──┼────┼────────────┼──┼──┼──┤│100│226│新勝企業有限公司│●│●│●││304│184│安佳企業社││●││├──┼────┼────────────┼──┼──┼──┤├──┼────┼────────────┼──┼──┼──┤│101│227│日丰商行│●│●│●││305│186│乙馨食品行│●│││├──┼────┼────────────┼──┼──┼──┤├──┼────┼────────────┼──┼──┼──┤│102│230、233│合泰食品南北雜貨行│●│●│●││306│188│尚津實業有限公司│●│●││├──┼────┼────────────┼──┼──┼──┤├──┼────┼────────────┼──┼──┼──┤│103│231│朱記食品行││●│●││307│191│唐門食品有限公司│●│││├──┼────┼────────────┼──┼──┼──┤├──┼────┼────────────┼──┼──┼──┤│104│234│春豐行││●│●││308│192│祥龍食品有限公司│●│││├──┼────┼────────────┼──┼──┼──┤├──┼────┼────────────┼──┼──┼──┤│105│236│連興油行│●│●│●││309│194│昇陽肉鬆行│●│││├──┼────┼────────────┼──┼──┼──┤├──┼────┼────────────┼──┼──┼──┤│106│237│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310│195│ 梁世鴻 │●│●│││││司台中分公司││││├──┼────┼────────────┼──┼──┼──┤├──┼────┼────────────┼──┼──┼──┤│311│196│金總合食材有限公司│●│●│││107│238│ 張春行 │●│●│●│├──┼────┼────────────┼──┼──┼──┤├──┼────┼────────────┼──┼──┼──┤│312│197│豪而昇國際食品有限公司│●││││108│239│昌勝食品有限公司│●│●│●│├──┼────┼────────────┼──┼──┼──┤├──┼────┼────────────┼──┼──┼──┤│313│198│米吉屋團膳有限公司│●│●│││109│240│辰豐實業有限公司│●│●│●│├──┼────┼────────────┼──┼──┼──┤├──┼────┼────────────┼──┼──┼──┤│314│201、202│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0│241│利生食品有限公司││●│●│├──┼────┼────────────┼──┼──┼──┤├──┼────┼────────────┼──┼──┼──┤│315│204│艾佳食品原料行│●│●│││111│242│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316│205│漾雅食品有限公司││●│││112│243│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317│206│沅富食品有限公司││●││├──┼────┼────────────┼──┼──┼──┤├──┼────┼────────────┼──┼──┼──┤│113│244│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318│211│普羅食品有限公司│●│●││├──┼────┼────────────┼──┼──┼──┤├──┼────┼────────────┼──┼──┼──┤│114│245│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319│222│優賞企業有限公司│●││││││光分公司││││├──┼────┼────────────┼──┼──┼──┤├──┼────┼────────────┼──┼──┼──┤│320│228│ 李永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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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56│宏茆有限公司│●│●│●│├──┼────┼────────────┼──┼──┼──┤├──┼────┼────────────┼──┼──┼──┤│323│246│聯弘有限公司│●│●│││118│260│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24│280│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119│269│馬味之祖實業有限公司│●│●│●││││公司││││├──┼────┼────────────┼──┼──┼──┤├──┼────┼────────────┼──┼──┼──┤│120│271│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325│281│長松食品有限公司││●││├──┼────┼────────────┼──┼──┼──┤├──┼────┼────────────┼──┼──┼──┤│121│272│優勢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26│282│勝也有限公司││●││├──┼────┼────────────┼──┼──┼──┤├──┼────┼────────────┼──┼──┼──┤│122│273│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327│284│呂氏記雪花齋實業有限公司││●││├──┼────┼────────────┼──┼──┼──┤├──┼────┼────────────┼──┼──┼──┤│123│277│中億商行│●│●│●││328│295│林商號食品工廠│●│││├──┼────┼────────────┼──┼──┼──┤├──┼────┼────────────┼──┼──┼──┤│124│279│麥可利食品有限公司│●││●││329│305│ 莊政憲 │●│●││├──┼────┼────────────┼──┼──┼──┤├──┼────┼────────────┼──┼──┼──┤│125│283│潤泰源有限公司││●│●││330│307│明大食品材料行│●│●││├──┼────┼────────────┼──┼──┼──┤├──┼────┼────────────┼──┼──┼──┤│126│285│大里鄉食品行││●│●││331│310│ 朱建義 ││●││├──┼────┼────────────┼──┼──┼──┤├──┼────┼────────────┼──┼──┼──┤│127│287│蘿莉亞烘焙坊││●│●││332│311│日興堂囍餅有限公司│●│●││├──┼────┼────────────┼──┼──┼──┤├──┼────┼────────────┼──┼──┼──┤│128│288│九鬼食品有限公司││●│●││333│313│慶豐金商行│●│││├──┼────┼────────────┼──┼──┼──┤├──┼────┼────────────┼──┼──┼──┤│129│289│彤美有限公司││●│●││334│314│囿福有限公司│●│●││├──┼────┼────────────┼──┼──┼──┤├──┼────┼────────────┼──┼──┼──┤│130│293│順興食品原料行│●│●│●││335│338│華盈食品有限公司│●│││├──┼────┼────────────┼──┼──┼──┤├──┼────┼────────────┼──┼──┼──┤│131│294│宏大烘焙行│●│●│●││336│353│ 范氏 肉圓生││●││├──┼────┼────────────┼──┼──┼──┤├──┼────┼────────────┼──┼──┼──┤│132│296│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337│354│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司斗南分公司││││├──┼────┼────────────┼──┼──┼──┤├──┼────┼────────────┼──┼──┼──┤│338│356│ 蕭乃賓 ││●│││133│301│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339│358│谷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34│308│世緯烘焙原料行│●│●│●│├──┼────┼────────────┼──┼──┼──┤├──┼────┼────────────┼──┼──┼──┤│340│359│大福食品原料行││●│││135│312│ 劉美華 │●│●│●│├──┼────┼────────────┼──┼──┼──┤├──┼────┼────────────┼──┼──┼──┤│341│362│ 蔡錦鴻 │●│●│││136│315│華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42│363│ 黃燦煌 │●│●│││137│317│祥成有限公司│●│●│●│├──┼────┼────────────┼──┼──┼──┤├──┼────┼────────────┼──┼──┼──┤│343│369│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138│347│和誠實業有限公司│●│●│●│├──┼────┼────────────┼──┼──┼──┤├──┼────┼────────────┼──┼──┼──┤│344│373│ 蔡朝琴 │●││││139│320│上豪食品原料行│●│●│●│├──┼────┼────────────┼──┼──┼──┤├──┼────┼────────────┼──┼──┼──┤│345│374│愛之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40│327│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346│375│ 盧鏘宇 │●│││├──┼────┼────────────┼──┼──┼──┤├──┼────┼────────────┼──┼──┼──┤│141│329│上泓食品行│●│●│●││347│385│ 葉聰欽 │●│●││├──┼────┼────────────┼──┼──┼──┤├──┼────┼────────────┼──┼──┼──┤│142│331│徐商行食品有限公司│●││●││348│397│實億美食坊│●│●││├──┼────┼────────────┼──┼──┼──┤├──┼────┼────────────┼──┼──┼──┤│143│333│ 田記行 │●│●│●││349│399│ 王文楨 │●│││├──┼────┼────────────┼──┼──┼──┤├──┼────┼────────────┼──┼──┼──┤│144│336│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50│403│丞泰商行│●│││├──┼────┼────────────┼──┼──┼──┤├──┼────┼────────────┼──┼──┼──┤│145│339│溫莎堡西點麵包店│●│●│●││351│405│禾盛企業社│●│●││├──┼────┼────────────┼──┼──┼──┤├──┼────┼────────────┼──┼──┼──┤│146│341│升東有限公司│●│●│●││352│406│板塊牛排館│●│││├──┼────┼────────────┼──┼──┼──┤├──┼────┼────────────┼──┼──┼──┤│147│343│權信行││●│●││353│408│樺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48│345│興麥食品有限公司│●│●│●││354│412│ 顏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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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04│根香農產行│●│●│●│├──┼────┼────────────┼──┼──┼──┤├──┼────┼────────────┼──┼──┼──┤│379│565│多麥多食品有限公司│●││││174│410│ 林金燦 │●│●│●│├──┼────┼────────────┼──┼──┼──┤├──┼────┼────────────┼──┼──┼──┤│380│568│澄觀企業有限公司││●│││175│416│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81│570│朋呈企業有限公司│●│││├──┼────┼────────────┼──┼──┼──┤├──┼────┼────────────┼──┼──┼──┤│176│418│ 葉忠信 │●│●│●││382│577│ 立多家 商號│●│●││├──┼────┼────────────┼──┼──┼──┤├──┼────┼────────────┼──┼──┼──┤│177│420│ 黃華洲 │●│●│●││383│585│ 邱鵬諺 │●│││├──┼────┼────────────┼──┼──┼──┤├──┼────┼────────────┼──┼──┼──┤│178│421│ 陞龍行 ││●│●││384│587│ 張興超 │●│││├──┼────┼────────────┼──┼──┼──┤├──┼────┼────────────┼──┼──┼──┤│179│423│ 許存寶 │●│●│●││385│596│ 陳金石 │●│││├──┼────┼────────────┼──┼──┼──┤├──┼────┼────────────┼──┼──┼──┤│180│425│ 林正二 │●│●│●││386│598│ 莊名城 │●│││├──┼────┼────────────┼──┼──┼──┤├──┼────┼────────────┼──┼──┼──┤│181│428│寶味鮮食品有限公司│││●││387│621│統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2│430│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388│626│外客來食品原料行│●││││││司台南分公司││││├──┼────┼────────────┼──┼──┼──┤├──┼────┼────────────┼──┼──┼──┤│389│630│ 楊政峰 │●│●│││183│431│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290│635│東海堂食品行│●│●││├──┼────┼────────────┼──┼──┼──┤├──┼────┼────────────┼──┼──┼──┤│184│432│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391│636│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司台南佳里店分公司││││├──┼────┼────────────┼──┼──┼──┤├──┼────┼────────────┼──┼──┼──┤│392│639│益泰行│●││││185│434│ 郭宗鑫 │●│●│●│├──┼────┼────────────┼──┼──┼──┤├──┼────┼────────────┼──┼──┼──┤│393│644│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6│435│志豐行│●│●│●│├──┼────┼────────────┼──┼──┼──┤├──┼────┼────────────┼──┼──┼──┤│394│656│富盛烘焙材料行│●│●│││187│436│正久國際有限公司│●│●│●│├──┼────┼────────────┼──┼──┼──┤├──┼────┼────────────┼──┼──┼──┤│395│658│譁偉有限公司││●│││188│440│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96│659│飛虹食品有限公司│●││││189│44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部│││││397│660│金大番股份有限公司││●││├──┼────┼────────────┼──┼──┼──┤├──┼────┼────────────┼──┼──┼──┤│190│456│信益行│●│●│●││398│666│ 鄭國志 ││●││├──┼────┼────────────┼──┼──┼──┤├──┼────┼────────────┼──┼──┼──┤│191│459│銘泉食品有限公司│●│●│●││399│670│華茂貿易公司│●│●││├──┼────┼────────────┼──┼──┼──┤├──┼────┼────────────┼──┼──┼──┤│192│462│典佑商行有限公司│●│●│●││400│677│山大實業有限公司│●│││├──┼────┼────────────┼──┼──┼──┤├──┼────┼────────────┼──┼──┼──┤│193│467│志閔企業有限公司││●│●││401│690│UnileverVietnamInterna│●│││├──┼────┼────────────┼──┼──┼──┤│││tionalCo.Ltd.│││││194│471│明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02│691│BestPowerPTELtd││●│││195│474│烘貝榚餅工坊││●│●││││││││└──┴────┴────────────┴──┴──┴──┴─┴──┴────┴────────────┴──┴──┴──┘附表六:
101年、103年正義公司原料豬油每月進貨情形┌──┬──┬───────────┬─────┬─────┬─────┬─────────┬─────────┐│年度│月份│供應商│進貨數量│每公斤單價│傑樂公司每│備註1│備註2│││││(公斤)│(未稅)│公斤單價(│(原料豬油來)││││││││未稅)│││├──┼──┼───────────┼─────┼─────┼─────┼─────────┼─────────┤│101│1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6萬1850│36元│34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本年度正義公司購入││年│├───────────┼─────┼─────┤公司)├─────────┤原料豬油共369萬46││││頂新公司│10萬4030│36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89公斤,其中林明忠│││├───────────┼─────┼─────┤├─────────┤所代理商號為68萬32││││鑫好公司│11萬1160│35.23元│││00公斤(約佔18.49│││├───────────┼─────┼─────┤├─────────┤%);頂新公司國內││││WAIYEHTRADINGCO.│21萬7210│42.59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豬油為107萬7290公││├──┼───────────┼─────┼─────┼─────┼─────────┤斤(約佔29.16%)│││2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8萬0550│36元│34元(頂新│裕發公司│;鑫好公司豬油為12│││├───────────┼─────┼─────┤公司)├─────────┤3萬6640公斤(約佔││││頂新公司│14萬1560│36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33.47%);其餘為│││├───────────┼─────┼─────┤├─────────┤69萬7559公斤(約佔││││鑫好公司│10萬2160│35元│││18.88%)。│││├───────────┼─────┼─────┤├─────────┤││││WAIYEHTRADINGCO.│6萬5249│42.46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3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12萬5510│36元│33.2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新公司)├─────────┤││││頂新公司│14萬6560│35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鑫好公司│19萬7360│34.21元││││││├───────────┼─────┼─────┤├─────────┤││││SAPIFEEDS.A.│20萬3960│45.38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4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6萬4680│32.8元│31.806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頂新公司)├─────────┤││││頂新公司│17萬3200│33.8元│、31.2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久豐公司)├─────────┤││││鑫好公司│19萬3240│32.6元││││││├───────────┼─────┼─────┤├─────────┤││││金隆畜產有限公司│9040│32.5元││為國內所生產││││├───────────┼─────┼─────┤├─────────┤││││SAPIFEEDS.A.│20萬2100│44.42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5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6萬5230│32.8元│31.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新公司)、├─────────┤││││頂新公司│6萬8820│33.8元│31.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豐公司)├─────────┤││││鑫好公司│25萬2550│32.3元│││││├──┼───────────┼─────┼─────┼─────┼─────────┤│││6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6萬4490│32.8元│31.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新公司)、├─────────┤││││頂新公司│10萬8610│33.34元│31.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豐公司)├─────────┤││││鑫好公司│26萬0110│32.25元│││││├──┼───────────┼─────┼─────┼─────┼─────────┤│││7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5萬5120│32.71元│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新公司)、├─────────┤││││頂新公司│6萬6910│32.3元│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豐公司)├─────────┤││││鑫好公司│12萬0060│31.96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8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5萬8170│32.8元│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新公司)、├─────────┤││││頂新公司│3萬4980│32.3元│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豐公司)││││├──┼───────────┼─────┼─────┼─────┼─────────┤│││9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6萬3160│32.8元│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新公司)、├─────────┤││││頂新公司│2萬9640│31.2元│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豐公司)││││├──┼───────────┼─────┼─────┼─────┼─────────┤│││10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4萬4440│31元│29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公司、久豐├─────────┤││││頂新公司│10萬2040│30.22元│公司)│為傑樂公司所生產│││├──┼───────────┼─────┼─────┼─────┼─────────┤│││11月│頂新公司│10萬0940│30.2元│29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公司、久豐│││││││││公司)││││├──┼───────────┼─────┼─────┼─────┼─────────┤│││12月││││29元(頂新│本月未進貨││││││││公司、久豐│││││││││公司)│││├──┼──┼───────────┼─────┼─────┼─────┼─────────┼─────────┤│103│1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21萬0710│29.2元│28元(頂新││於103年1至9月,│││││││公司)、││正義公司購入原料豬│││├───────────┼─────┼─────┤27.8元(久├─────────┤油共305萬6720公斤││││頂新公司│2萬2830│29.5元│豐公司)│為傑樂公司所生產│,其中林明忠所代理││├──┼───────────┼─────┼─────┼─────┼─────────┤商號為65萬1020公斤│││2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16萬4210│29.67元│28元(頂新││(約佔21.30%);│││││││公司)、││頂新公司國內豬油為│││├───────────┼─────┼─────┤27.8元(久├─────────┤20萬8240公斤(約佔││││泳宸企業行(林明忠)│6萬0440│29.5元│豐公司)│裕發公司│6.81%);頂新公司│││├───────────┼─────┼─────┤├─────────┤國外豬油為2萬1265││││鑫好公司│6萬9840│29.57元│││公斤(約佔0.70%)│││├───────────┼─────┼─────┤├─────────┤;永成公司之商行為││││頂新公司│4萬8210│29.5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160萬5205公斤(約││├──┼───────────┼─────┼─────┼─────┼─────────┤佔52.51%);鑫好│││3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5萬0390│32元│28元(頂新││公司為42萬4250公斤│││├───────────┼─────┼─────┤公司)、├─────────┤(約佔13.88%);││││泳宸企業行(林明忠)│4萬0580│32.5元│27.8元(久│裕發公司│其餘為14萬6740公斤│││├───────────┼─────┼─────┤豐公司)├─────────┤(約佔4.80%)。││││禾鋐企業社(林明忠)│6萬4020│34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鑫好公司│11萬5330│30.57元││││││├───────────┼─────┼─────┤├─────────┤││││頂新公司│2萬1265│31.5元││大幸福公司│││├──┼───────────┼─────┼─────┼─────┼─────────┤│││4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7萬5875│34.22元│33.7元(頂│││││├───────────┼─────┼─────┤新公司)、├─────────┤││││禾鋐企業社(林明忠)│10萬1970│34元│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公司)├─────────┤││││鑫好公司│18萬4130│32.7元│││││├──┼───────────┼─────┼─────┼─────┼─────────┤│││5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32萬8560│34.3元│33.7元(頂│││││├───────────┼─────┼─────┤新公司)、├─────────┤││││禾鋐企業社(林明忠)│10萬5050│34元│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公司)├─────────┤││││鑫好公司│5萬4950│33元││││││├───────────┼─────┼─────┤├─────────┤││││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5萬8420│33元││為國內所生產│││├──┼───────────┼─────┼─────┼─────┼─────────┤│││6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5萬4170│33.7元│33.7元(頂│││││├───────────┼─────┼─────┤新公司)、├─────────┤││││禾鋐企業社(林明忠)│12萬7440│34元│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公司)├─────────┤││││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2萬9290│33元││為國內所生產││││├───────────┼─────┼─────┤├─────────┤││││LOPSCORPORATION│1萬9710│34.16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7月│元六亦商行(永成公司)│6萬0350│33元│27.73元(│││││├───────────┼─────┼─────┤頂新公司)├─────────┤││││禾鋐企業社(林明忠)│6萬4160│33元│、29元(久│久豐公司、裕發公司││││├───────────┼─────┼─────┤豐公司)├─────────┤││││LOPSCORPORATION│1萬9920│34.12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8月│元六亦商行(永成公司)│6萬0940│32.9元│27元(頂新│││││├───────────┼─────┼─────┤公司)、├─────────┤││││禾鋐企業社(林明忠)│8萬7360│33元│29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公司)├─────────┤││││JAPANFOODCORPORATION│1萬9400│37.01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9月│頂新公司│13萬7200│35元│27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公司)、│││││││││25.443元(│││││││││久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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