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楊絮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紫婕洪銀真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科瑩 即洪銀真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科廷 即洪銀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洪銀真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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