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O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路與西屯路口拾獲 黃文櫻
有之行動電話SIM卡(電話號碼Z000000000號),旋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並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九日,連續在臺中地區,利用該行動電話卡撥
打電話,與友人 項順玲 等人聯絡,以此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合計
盜用之行動電話通信費計有新臺幣八千餘元。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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