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8年度苗秩易字第9號聲請人即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處罰人即被移送人 吳雨謙 上列被處罰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苗秩字第37號裁定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人即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雨謙易以拘留肆日。
理由
一、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
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處罰人即被移送人吳雨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秩字第37號裁定處罰鍰4,000元確定,且逾期不完納之事實,業據聲請人即移送機關提出原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為證,其聲請將原裁處之罰鍰易以拘留,與法相符,爰予准許。又上開裁定所處罰鍰4,000元,本院核其情節,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則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4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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