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609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心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滯納金為何?(因請求標的滯納金為7500元,事實理由欄記載滯納金8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