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向 春華

代理人 歐陽徵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

聲請人現受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3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2年1月至113年12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12年1月至113年12月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4

請提出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112年1月至113年12月間)每月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數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5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已包含租金支出。而聲請人應說明其於更生前2年(112年1月至113年12月間)之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為何?並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及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若欲援引114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萬8618元),亦請具狀陳明。

6

聲請人列必要支出中包含租金1萬元支出,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請提出繳納證明資料。

7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8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9

聲請人若有領取國年年金、半俸、退休金、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所有資料)。

10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現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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