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 葉登旭 被告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葉登旭因與被告陳永來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核准之,嗣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1號繫屬在案。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瑞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