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清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就加班費及值夜費提撥6%退休金部分廢棄,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7,107元(加班費219,232元+值夜費提撥6%退休金27,875元=247,10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650元(計算式:3,975元×2/3=2,650元),是本件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25元(計算式:3,975元-2,650元=1,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