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洪鴻恩 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本院審計訴訟費用額,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併此敍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三千零二十七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二百一十九元│已扣除退還郵票一百二十一元│├─────────────┼─────────────┼─────────────┤│共計│二萬三千二百四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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