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陽石輝 │彰化銀行台東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三十│壹萬元│CF0000000││││││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