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譽升 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s2T64;「最近」~s1T64;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人主張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後毀諾。││應提出已毀諾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四)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五)預納郵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