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
地區(發展單元F、G區)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被告 郭瑞聰
楊月卿 郭瑞豐 郭瑞靜 郭瑞強 張高祥純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起訴前聲請調解,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經調解不成立,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2,877,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3,1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尚欠1,44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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