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顏彰本案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以109年度訴字第563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所犯之親屬間竊盜罪,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案此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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