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葉瑋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374元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無無28,625元10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311,448元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