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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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 張名克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黃曉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