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49號

原告 劉國文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

被告 朱文瑋

訴訟代理人 呂琪昌

呂書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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