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24號上訴人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翁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12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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