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32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於民國90年2月1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29275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元,及自民國9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到期日民國90年3月19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 楊春敏 ,相對人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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