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潘婉文 被告 陳圻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及本院認定之事實,本件傷害等案件係被告傷害及公然侮辱告訴人 蔡易澄 ,未論及被告侵害本件原告,原告非因被告本件傷害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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