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 黃素彩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 劉紹邦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 黃素彩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 劉紹邦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