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佳玉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羅鴻洲 間108年度板簡字第2988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羅鴻洲提起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板簡字第29
88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
,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
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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