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債權人 陳文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李祐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例如:按年息百分之幾,並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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