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6年8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