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0號聲請人 張崇裕 上列聲請人與 盧威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500元,故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