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游智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零壹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