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邱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8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大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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