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豐維
訴訟代理人 謝榕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雨璇 即佳杏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